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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2012年第96号(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2012-12-31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联合公告〔2012〕96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2-12-31 【生效日期】2013-1-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1年第10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doc 附件请到海关网下载: http://www(dot) *域名隐藏* (dot)cn/publish/portal0/tab399/ *域名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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