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一、进出口货物申报的定义 (一)申报的概念 申报,即通常所说的“报关”。它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监管的口岸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或者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随附有关货运和商业单据,申请海关审查放行,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海关接受申报的三种方式 1.口头申报 2.书面申报 3.电子数据交换(EDI)申报 (三)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资格、申报时间、申报单证、申报内容的规定 1.申报资格:必须是经海关审核准予注册的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和自理报关企业及其报关员。 2.申报时间:进口货物是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是在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海关特准的除外)。 3.申报单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及其他有关单证(如***、提单等)。 4.申报内容:指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收发货单位、申报单位、运输方式、贸易方式、贸易国别以及货物的实际状况(主要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重量、价格等内容)。 二、进出口货物申报的程序 一般来说,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需要经过以下程序的运作: 1.接到进口提货通知或备齐出口货物 2.办理报关委托 3.准备报关单证 4.填制报关单 5.报关单预录入 6.向海关递交报关单 7.海关接受报关 8.海关审单 三、进出口货物申报应注意的问题 (一)报关地点 根据现行海关法规的规定,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地点,应遵循“进出境地原则”,即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为了方便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经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后可以同意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报关手续。 (二)报关资格 海关在接受申报时,首先要审核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员的报关资格是否会合法有效。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员的报关资格应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 2.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收发货人(即自理报关企业)已向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3.专门或代理从事办理报关手续的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已向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委托人还应是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4.报关员是报关单位***,并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 (三)报关期限 1.进口货物的报关时限 进口货物的报关时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时限一是自运输工具进境申报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报关申请转关运输,二是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 2.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限 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限为装货的24小时以前。 (四)滞报金的征收 按照有关海关法规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如超过海关规定的报关时限未向海关申报并办理进口手续的,海关将依法征收一定数额的滞报金。征收滞报金是以经济手段加速通关的一种措施。 1.滞报金的起征日期 (1)海运、空运、陆运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开始,至报关单位向海关申办货物进出口手续之日止。 (2)邮运进口货物自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第15日开始,至收件人向海关申办货物进口手续之日止。 (3)如果运输工具和货物均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申报的,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上述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4日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计算。 2.滞报金的计算 滞报金按日计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之日亦计算在内。滞报金的日征收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05%,滞报金的起征点为***10元。滞报金以元计收,不足***1元的部分免收。 3.滞报金的免征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予征收滞报金: (1)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海关法》第21条的规定已将货物提取变卖处理的; (2)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经海关批准,向海关提供担保,先提取货物并在担保期限内补办申报手续的; (3)被海关扣留的进口货物在被扣留期间,不计征滞报金; (4)应征滞报金不满***1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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