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代理东盟原产地***(Form E) 我公司专业代理产地证明书CO,FA,FE,FF 产地证,发/票,出口声明大使馆认证 发/票,装箱单,价格单,报关单贸促会认证 专业代理,竭诚为您服务! 如有需要,欢迎咨询 QQ:1620064571 MSN:mary_1@msn(dot)cn TEL:13725525932 黄小姐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概述 (一)****** 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二)***名称 ***英文名称:《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E》,简称《FORM E ***》或《东盟***》。 (三)***产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货物贸易协定》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四)***文字 ***内容以英文填写。 二、申请书 书面申办东盟***时采用FORM A申请书。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相同的栏目应与***内容一致。申请书由产地证申报员署名并加盖申办单位中英文***。 电子办certificate系统申请书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三、***编号 ***编号填写在***的右上角。 东盟***编号须填写***种类识别字母“E”,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 A***号的编排方式。例如:E08470ZC20390038。 四、***填制 ***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登记的公司。 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报可在其名称、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 (O/B)”、“CARE OF(C/O)”或“VIA”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称(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 第二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三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 或“ 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 或“BY AIR”。 根据需要可简单加打运输路线,如:“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必须是东盟各国的港口。 第四栏: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第五栏: 该栏可填写货号编号或留空。 第六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的第五到十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七栏: 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对应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八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完全原产,填写“WO”。 (二) 如货物含进口成份,其国产价值成份≥40%,填写国产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5%”。 (三)货物含进口成份,中国—东盟自贸区累计价值成份≥40%,填写该累计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5%”。 (四)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 第九栏: 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填写货物的FOB价值。 第七栏的品名、H.S.编码、第八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九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栏: 填写发/票号,发/票日期。 第十一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二栏: 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人员签名,***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机构备案***。 五、后发***的签发 货物出口十天后申办的***需按后发***办理。后发******要求按普惠制后发***的***要求执行。***签发后需在***第十二栏上方加盖“ISSUED RETROACTIVELY”***。 六、更改***的签发 ***签发后出口人发现***错误可对***进行更改申请。更改******按普惠制更改***的***要求执行。 七、补发***的签发 ***被盗、遗失或损毁,出口人可办理***补发。办理时需提供原***正本的复印件或第四副本,同时提供相关的商业单证的复印件,如提单、报关单。***签发后需在***第十二栏上方加盖“CERTIFIED TRUE COPY”***。 八、***有效期 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九、直运规则 产品运输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直运规则。经香港、澳门转口至东盟各国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出口人可持上述***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十、出口人声明 每批货物的船上交货价格不超过200美元,则无需办理产地证。出口人向进口国海关简要声明即可。离岸价不超过200美元的邮递品也应照此办理。 十一、其它***要求 其它***要求按普惠制***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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