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 01,按照“UCP500”规定:当明确注明“可转让”时,信用证可以转让。除非信用证另有说明,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允许第二受益人重新转让给***受益人; 02,如信用允许分批装运/付款,在累计金额不超过信用金额的前提下,可以分成几个部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各项转让金额的总和视为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03,“UCP500”第48条规定:凡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均可作为转让行接受***受益人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在自由议付信用证情况下,只有被特别授权的转让行才有权办理转让手续。转让行转让信用证时要收取转让手续费; 04,信用证原则上只能按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转让,但金额和单价、到期日、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交单的***后期限(即交单日)、装运期限等项可以变更,保险金额可以增加; 05,***受益人有权用自己的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金额,如信用证对单价有规定,应按原价出具***。经过替换***(汇票),***受益人可以在信用证下支取期***与第二受益人***间可能产生的差额。假如第二受益人未能覆行其义务,如未交货,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单据不符合信用证和买卖合同的要求等,原受益人仍要承担买卖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 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C): 01,假如原证是一份不可转让的信用证,其受益人可以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行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新的信用证,即对背信用证; 02,当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开证人、受益人都在同一***时,又称为“当地信用证”(Local L/C)。例如,出口方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后,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为防止本国供货商知悉国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或单价,故不愿将原证转让给本国厂商,则使用当地信用证; 03,在开立对背信用证时,金额、单价、装运期、到期日等可以变更,但应征得原证开证行和开证人的同意。对背信用证开证行除要以原证作为新证的抵押外,一般还要求开证人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或担保品; 三、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 01,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利用规定金额后,能重新恢复到原金额并再度使用,周而复始,直到过到该证规定次数或累计总金额用完为止。循环信用证一般用于定期分批均衡供应、分批结汇的长期合同。对进口方来说,可节省逐笔开证的手续和费用,减少押金,有利于资金周转;对于出口方而言,可减少逐批催证审证的手续,又可获得收回全部货款的保障; 02,可累积使用(Cumulative)的循环信用证允许受益人在某一批货物因故未交时,在下一批补交,并连同下一批可交货物一起议付; 03,不可累积(Non-cumulative)的循环信用证指未明确规定可累积使用的循环信用证,如因故未能及时装出部分货物,未经信用证开证行改证,自这批货物后,各批均不能再出运; 四、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 在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中常采用对开信用证: A,***张信用证的开证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正好是回头信用证的受益人、通知行、开证行、开证人; B,两证金额可以相等,可以不等; C,两证可以同时生效,也可以先后生效; 五、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 是光票信用证,允许受益人在货物装运交单前预支货款: A,向开证行预支,即受益人开具以开证行为付款行的汇票,议付行买下后向开证行索偿; B,向议付行预支,即议付行先垫付货款,待货物装运后交单议付时,扣除垫款本息将余额支付给受益人。如未能装货,则由开证行偿还议付行的垫款和利息; C,过去预支信用证的预支条款常以红字打出,因此俗称“红条款信用证”,用于进口澳大利亚的羊毛交易。现在在补偿贸易中有时还采用这种信用证; 六、备用证用证(Standby L/C): 01,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未能覆行其应覆行的义务时,受益人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具汇票),并随时附开证申请人未覆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02,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的功能很似,一般用于招标投标、预付货款、赊销等业务。备用信用证***早流行于美、日,因两国法律不允许银行开立保函,故使用备用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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