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货”业务! 在以FOB价格条件成交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都是由买方来***承运人(之所以说是通常,因为在FOB价格条件下,也不乏由卖方来安排运输的情形)并指示卖方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交付给该***承运人,在航运实践中这种业务被称为“***货”(业务)。这种做法源于买卖双方的约定,本来无可厚非,但近期却频频发生国外不法买方利用***承运人的机会实施诈骗,造成我国出口商蒙受重大损失的案件,为此笔者撰写本文披露近期发生的两个案例,借此提醒中国出口商,警惕前车之鉴,勿蹈他人覆辙。 案例一、毛巾厂侥幸死里逃生 某毛巾厂与韩国KM公司签订出口毛巾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FOB青岛,合同总价近四万美元。合同订立后,KM公司委托韩国JB货运公司负责货物运输,JB公司通过其在青岛设立的办事处操作该笔业务。根据JB公司青岛办事处的指示,毛巾厂将货物交至青岛某场站,从JB公司青岛办事处拿到了该办事处签发的抬头表明韩国JB公司为承运人的提单(航运界称之为H B/L—HOUSE BILL OF LADING),用于信用证结汇。因单证不符,包括JB公司提单在内的结汇单据被开证行退回,但提单项下的货物却已经被KM公司提走。后来得知,KM公司在同一时期在未取得正本提单情况下从JB公司处提取的货物价值高达六十万美元,提货后无一付款赎单。KM公司负责人将到手货物变现后潜逃至加拿大,KM公司人去楼空。毛巾厂持提单在海事法院起诉JB公司,并申请保全了JB公司青岛办事处的部分财产。后经双方协商,毛巾厂作出适当让步,在开庭前JB公司赔偿了毛巾厂的大部分损失,毛巾厂撤回了诉讼。 在本案中毛巾厂能够挽回大部分损失,取决于该厂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取得了出乎预料的成功,在J B公司青岛办事处名下冻结了绝大部分案款。通常情况下,境外货运企业驻境内办事处名下很少有大额财产,因此本案中毛巾厂能够使绝大部分货款失而复得,真应该说是一种侥幸。然而,案例二中的服装厂却没有这么幸运了――― 案例二、服装厂不幸身陷绝境 某服装厂与韩国T & G公司签订了价值十七万美元的毛衣出口合同,价格条件同样是FOB青岛。 T & G公司委托韩国小星货运公司操作货运业务,小星货运委托青岛捷达货运咨询公司代理装运港业务并代为签发小星货运的提单(同样是H B/L!)。服装厂交付货物后,取得了捷达公司代签的小星公司提单。与毛巾厂的遭遇相同,服装厂的议付单据也因单证不符被开证行拒付,而提单项下的货物却已经被T & G公司全部提走。后来得知,T & G公司在通过小星货运提到大批货物后宣布倒闭,而小星公司无法承受来自银行、提单持有人的巨额索赔压力,负责人已经另起炉灶。若赴韩国起诉承运人及收货人,服装厂不仅面临高额的法律费用障碍,更因责任方或倒闭或消失而面临索赔无门的尴尬。无奈之下,服装厂在国内起诉了捷达公司,尽管他们发现,捷达公司注册资金十万***,公司全部员工不超过五人,除了简单的办公设备之外别无长物,服装厂自己都不敢期望,捷达公司能担得起高达一百多万元***的赔偿责任――假如捷达公司应当承担该责任的话。无需去猜测在该案中谁胜谁负,因为案情未见分晓,输家早已确定,服装厂的巨额货款铁定是拿不回来啦! 事实上,类似发生在“***货”情形下的案件绝非罕见,目前在中韩贸易中甚至都成了一种高发案件。据了解,某些韩国货运代理企业为了加强竞争力,竟然将承诺可以无单放货作为承揽业务的一块招牌,这种饮鸩止渴的做法无疑给那些存心诈骗的不法商贩提供了可乘之机。那些本来诚实经营的进口商,在不必赎单即可拿到货物的情况下,也时常利用已经占有货物的机会以各种借口压价,使中国出口商常常忍气吞声,被迫让步。 那么,出口商如何防止遭遇此类骗局,避免此类风险呢?笔者结合我国法律及自身执业经验提出如下建议,希望有助于出口商绕过陷阱,规避风险。 其一,尽可能采用CIF或CFR价格条件订立买卖合同,把握出口运输的主动权。 在CIF或CFR价格条件下,出口商负责寻找承运人,这不仅使得出口商能够主动寻找那些信誉卓著的船公司或者实力雄厚的无船承运人,使得一旦出现无单放货情形,出口商手持提单可以高枕无忧,同时还可以在正常的贸易利润之外,为出口商谋求在运费、保费上有所收获提供机会。 其二,如果必须采用FOB价格条件,则要认真审查承运人资质,拒绝向不法承运人或缺乏赔偿实力的承运人交付货物。 在买方市场的现状下,卖方在与买方的谈判中通常处于下风,很难有与买方分庭抗礼的实力,因此在现实中接受FOB价格条件,将货运业务交由买方办理的安排司空见惯。在不得不接受FOB价格条件时,笔者建议出口商认真审查买方***的承运人的资质,拒绝向不法承运人或缺乏赔偿实力的承运人交付货物,具体做法可以考虑: 只接受船公司提单(M B/L—MASTER BILL OF LADING)。船公司通常都实力雄厚,因此手持船公司提单,无论货物出现损坏、灭失还是被无单放掉,出口商都可以比较安心,因为正常情况下出口商都能从船公司索回全部损失。 在不能取得船公司提单情况下,只接受合法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这里所说的合法的无船承运人,是指其设立或运营符合我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要求,获得我国***批准并交纳了***金的中国企业或外国企业。合法的无船承运人不仅以其规范的业务运作通常可以***出口商凭其提单可以控制货物收回货款,同时在因无船承运人责任给出口商造成损害情况下,无船承运人交纳到中国交通部***银行的***金通常能够弥补或部分弥补索赔人的损失。在前述两个案例中,无论是韩国的JB公司还是小星货运,都没有满足我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要求,没有交纳法定的***金,因此在中国法律下他们都是非法的承运人。即便在FOB价格条件下,出口商也完全有理由拒绝把货物交给他们,有理由要求买方另行***合法的承运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