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用D/P60天付款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付款是采用得***多的一种付款方式。因为信用证付款方式属于一种银行信用,即:只要出口公司交给银行议付的出口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付款银行就要向出口公司支付货款。如果出口公司交给银行议付的出口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付款银行则予以拒付。银行处于较为公正的立场,不受进出口任何一方左右。相比之下,D/P付款(即:付款交单)、D/A付款(即:承兑交单)等付款方式采用得较少。主要由于这两种付款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即出口公司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进口商能否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也取决于出口商的信用。对于信用好的进口商,一般不会出现不付货款的现象,遇到信用差的进口商,常常发生拖欠或拒付货款现象。因此,这两种付款方式多用于信誉比较好的进出口商。 上述D/P付款和D/A付款方式,通常都是出口方按照销售合同装运货物后,将出口装运单据交由银行向进口方托收货款。在D/P付款情况下,进口方须先行支付货款,才能从托收银行取得装运单据,以此向承运人办理提货手续。在D/A付款情况下,进口方只要签字承兑,确认在一定期限(如:30天、45天、60天等)内支付货款,就可从托收银行取走出口装运单据,以此向承运人办理提货手续。由此可见,在D/P付款方式下,进口方取得出口装运单据是以支付货款为前提,而D/A付款方式下,进口方取得出口装运单据是以签字承兑为前提。 近年来,国内多家公司投诉反映,他们对印度出口后收不到货款。这些公司在对印贸易中采用的是D/P60天付款方式。有的公司称,印度进口商到期以各种借口不付款赎单,致使货物运抵印度港口后无人提货,产生大量仓储费、港口费以及罚款等。无奈之下,通过银行向印度银行追要托收单据。虽然该公司***终收到了印度银行退回的托收单据,但是不久,该公司也收到了货物因在港口滞留时间过长,已被港口拍卖的消息。有的公司称印度进口商到期不付款,不提货,致使货物到达印度港口后长期压港,产生高额的费用,只能眼看货物因压港时间过长被印度港口拍卖,造成货款两空。还有的公司称印度托收银行把D/P60天当作D/A60天对待,在未收到货款情况下就把装运单据交给了印度进口商。虽然付款期限早已过去,但仍未收到任何货款。 印度港口规定,凡是进口货物,到港后三个月无人提货,港口只需获得进口方认可,无需征得出口方同意,即可将货物拍卖。印方规定,如果办理货物退运手续,出口方代理可以凭进口商(提单上的收货人)出具的无异议证明信(NO OBJECTION CERTIFICATE)去海关办理退运手续。虽然货物可以退运,听起来退货手续也并不复杂,但是真正办起来并非容易。如果进口商不出具无异议证明信,退运手续则难以办成。印度索贿受贿严重,办事效率低,如果某个环节注意不到,就会影响退运手续的办理。 印度进出口商中以小企业居多,如:家族公司、合伙公司等。其中不少是中间商,以收受代理费为主,贸易作法很不规范。例如:凭订单订货,而不是签订销售合同。不愿照章纳税,而是想尽办法偷逃关税。利用各种手段欺骗国外商家等屡见不鲜。印度法律可以算得上是健全,但是在印度打官司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才能结案。因此,在印度以司法手段解决贸易纠纷并非明智的选择。 浅谈D/P结算方式下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D/P方式下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有包括买家拒收货物、银行擅自放单等。下面先就如何防范D/P支付方式下发生频率***的拒收风险进行简要分析。 买家拒收的原因多种多样,一般来说主要包括:资金紧张、市场价格下跌、货物质量存在瑕疵、其下家取消订单等等。在进口商信用缺失的情况下,买家并非真的对货物完全失去兴趣,追其根本,买家主要是企图通过拒收的手段要挟出口方降价,以牟取暴利。为了有效防范D/P支付方式下的拒收风险,建议出口企业采取以下对策: 一、关注***风险。如进口***或地区存在进口管制、汇兑限制或其他不利于买家顺利接收货物的,尽量避免与这样的***或地区的买家交易。 二、在发货前对买家资信进行调查,对于初次合作的买家谨慎采取D/P结算方式。 三、若买家坚持采用D/P方式结算,争取部分货款前TT支付,这样一方面可以弥补一旦买方拒收时可能发生的运费损失,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后期与买家谈判时处于被动地位。 四、若货物为定牌产品,建议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如果买家拒收,则出口方无需征得买家同意即享有将货物转卖或退运的权利,并且原买家无条件同意新买家有权销售该定牌产品。进口商有义务协助货物转卖或退运,并赔偿出口商相应的差价损失和费用损失。 五、如果货物为可转卖性较差或价格随市场波动较大的产品,出口方在与买家交易的同时要密切关注进口***和地区的市场行情变化,时刻留意潜在买家,以防原买家拒收时出口方处理货物措手不及。 六、出口方若在买方所在地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则建议***其为收货人。也可以在买方所在地事先找好代理人,并在托收申请书中写明代理人的权限,一旦进口方拒收,可由代理人***提货、存仓、保险、转让或退运等手续。 七、与买方签订合同时,对于结算方式、应付款日、出运时间、货物品质、货物价格、货物数量、单据名称、详细分类及份数、托收费用由谁承担等条款必须事先做出明确约定。 八、出运前了解目的港海关的规定,出运后密切跟踪货物流向,争取***时间获得货物到港的消息,提醒买家及时付款;即使买家***终仍拒收货物,如此操作也可使出口方尽早获悉拒收信息,及时处理货物,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高昂的滞港费和仓储费。(厦门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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