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安全的做银行托收 您好! 有一非洲客商寄给我们一张5,500.00英镑的汇票。他要求我们空运给他一些库存的等值样品, 然后我们要把汇票连同空运单据一起交给银行做托收.我们该如何防范风险? 托收成功与否基于进口商的商业信誉 来自: 邓旭先生 发布时间: 2003-5-12 上午12:00 这种做法并不是正常的托收做法。贸易实践中,绝大多数非正常做法中都存在比正常做法更大的风险。 正常的托收(collection)做法是:出口商交付货物后备齐各种货运单据和发票,然后开立汇票,再通过出口商的往来银行(托收行)办理托收,托收行在接到出口商的指示后,再将全部单据(包括汇票)递送给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代收行),委托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汇票,要求进口商付款或者承兑,并根据托收指示为付款交单(D/P)还是承兑交单(D/A)来决定交单与否。由于托收情形下,汇票是由出口商开立而向进口商收款,因此托收也属于支付中的逆汇方式,即与款项流向反向的收款方式。托收情形下需要进口商开立汇票,主要原因是通过汇票来控制单证,如果进口商不承兑或者付款,则随附汇票的货物单据仍然可以被控制而无须交付给进口商。 您所提及的业务中,恰恰是应当避免使用托收方式的支付方式的。因为在航空运输中,收货人(进口商)无需正本单据即可提取货物,且航空运单也不是代表提取货物的凭证,事实上,航空公司在办理运输时,常会将一份航空运单正本随货物一同送达目的港(航空港)。因此,在航空运输中,出口商是无法通过控制单据来控制货物的。 托收的风险是:是否付款基于进口商的商业信誉,托收行和代收行并不承担进口商必然付款的义务,银行只是代为办理单据的寄送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而已。 并且,在本业务中,还是客户自己提供的汇票(按照托收的正常做法是贵司开立汇票向客户收款),这实际上成为票汇方式下的一种支付方式。 在正常的票汇方式下,应当由进口商向其本地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汇票,然后自行将汇票寄送给出口商,由出口商在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提示汇票要求付款。出口地银行愿意付款的原因是其与该进口地开立汇票的银行由业务往来关系,出口地银行可以在成为汇票的正当持有人或者付款代理人后,向该银行追偿。 在您提及的问题中,并没有明晰该汇票是否为银行汇票,但从您的描述中,由于汇票还需要再寄送给客户,我估计应当是商业汇票(即进口商自己开立的汇票)。这样,也就不是正常的票汇了。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这单业务的支付方式迥异于通常做法:采取票汇的方式,却又需要按照托收的方式来处理。 由于采用了对方的汇票,且又是托收与票汇做法混淆、采用航空运输,这样,本业务下的收款风险大大增加。 如果在业务尚未进行,应当和客户交涉并拒绝其建议,要求其提供能够被贵司所在地银行接受的银行汇票。由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其信誉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于商业信誉的,且我国银行接受的外国银行汇票都是信誉较佳乃至第一流银行出具的。贵司不应在航空运输方式下接受托收的支付建议,以免货款两空。 当然,如果贵司对该客户的信誉有充分的信誉,且能够在目的地控制货物,则另当别论。 如果接受客户的建议,除非贵司在目的地有办事处或者代理,能够以贵司的名义代为收取货物,否则交易风险非常之大。如果对方是新客户,这种方式更凸现风险。如果是老客户,贵司可以自行判断是否在5,500.00英镑的授信范围内。 银行托收 A.托收的基本涵义 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口方)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 ? 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出口方先行发货,然后备妥包括运输单据(通常是海运提单)在内的货运单据并开出汇票,把全套跟单汇票交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其通过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 托收业务的一般流程如图所示: B.托收的种类 托收是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多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a.付款交单(D/P)。 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和单据)后立即付款。银行在其付清货款后交出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方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然后从银行处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和即期付款交单的交单条件是相同的:买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所以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基本上没有变化。远期付款交单是卖方给予买方的资金融通,融通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汇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两种规定期限的方式:一种是付款日期和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买方在付款后,即可提货。另一种是付款日期比到货日期要推迟许多。买方必须请求代收行同意其凭信托收据(T/R)借取货运单据,以便先行提货。所谓信托收据,是进口方借单时提供的一种担保文件,表示愿意以银行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代收行若同意进口方借单,万一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但有时出口方主动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方。这种做法将由出口方自行承担汇票到期拒付的风险,与代收行无关,称之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 从本质上看,这已不是“付款交单”的做法了。 b.承兑交单(D/A)。 承兑交单指出口方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明确指示银行,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领取全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付清货款。 承兑交单和上面提及的“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一样,都是在买方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银货两空。因而,出口商对采用此种方式持严格控制的态度。 C.托收的使用 托收方式对买方比较有利,费用低,风险小,资金负担小,甚至可以取得卖方的资金融通。对卖方来说,即使是付款交单方式,因为货已发运,万一对方因市价低落或财务状况不佳等原因拒付,卖方将遭受来回运输费用的损失和货物转售的损失。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卖方承受的资金负担很重,而承兑交单风险更大。托收是卖方给予买方一定优惠的一种付款方式。对卖方来说,是一种促进销售的手段,但必须对其中存在的风险持慎重态度。 我国外贸企业以托收方式出口,主要采用付款交单方式,并应着重考虑三个因素:商品市场行情,进口方的资信情况即经营作风和财务状况,以及相适应的成交金额。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商品的市场行情。因为市价低落往往是造成经营作风不好的商人拒付的主要动因。市价坚挺的情况下,较少发生拒付,且即使拒付,我方处置货物也比较方便。 我外贸企业一般不采用承兑交单方式出口。在进口业务中,尤其是对外加工装配和进料加工业务中,往往对进口料件采用承兑交单方式付款。 本文章2007-01-24 21:39:12由asuka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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