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提单的记名、指示和背书? 给大家理理概念,记名提单STRAIGHT B/L啊,指示提单ORDER B/L啊,再加上背书ENDORSEMENT,肯定大家很头晕,其实很简单。 如果收货人是具体的公司名称,那么这个提单就是记名提单,这份提单记录了收货人的名字,只有收货人才能提货。那么当货物装上船的时候,这份货权就完全是收货人的了,所以我们通常不愿意这样做,无论对卖方和付款银行都不利。 那么有的网友问为啥有些收货人公司的名称前面加了:TO ORDER OF XXX公司=ORDER OF XXX公司,或者 TO ORDER OF XXX银行=ORDER OF XXX银行,这也显示了具体的公司和银行名称啊,为啥不是记名提单呢? 这首先要理解TO ORDER OF XXX (=ORDER OF XXX)的意思:这个意思是指凭XXX的指示,凭XXX的指示才能使另外的人使用提单来提货,也就是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卖给其他人,使他直接去提货。 那么怎么指示呢,发电报传真打电话给货代吗?不是的,这个指示是用背书来体现的,我们来看看常用的指示提单的各种情况: 提单收货人之记载方式——背书方式 ◆To order of shipper (凭托运人指示)——托运人背书 ◆To order of XXX Bank (凭银行指示)——银行背书 ◆To order of XXX公司 (凭XXX公司指示)——XXX公司背书 ◆To order (凭指示)——托运人背书 至于背书的方式,可以做成空白背书:谁背书谁在单据背面盖个章+签字就可以转让提单,谁拿到正本提单谁提货; 也可以做成记名背书:还是谁背书谁在单据背面盖个章+签字,然后打印一句话——Please deliver to XXX公司。这样这个XXX公司就可以凭正本提单去提货了。 另外补充各种“指示”写法: ●TO ORDER OF= TO THE ORDER OF= ORDER OF ●TO ORDER= TO THE ORDER= ORDER 注:这个ORDER本义是“命令”,在这里作“指示”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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