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关于2001-2005年商品进出口管理的决定 2003-04-09 12:54 ***章 进出口商品管理一般规定 ***条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1、 随本决定颁布2001-2005年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附录1)。 2、 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调整由******根据贸易部长的建议决定。 3、 特殊情况时,属于上述附录一规定商品的进出***动须由******按个案考虑决定。 第二条 根据贸易部颁发许可证的进出口商品 1、 随本决定颁布2001-2005年根据贸易部许可证进行进出口的商品目录(附录二)。 2、 贸易部牵头并配合各有关部门,按进出口商品税目(如有),将根据贸易部许可证进出口的商品目录具体化。 3、 对根据贸易部许可证进出口的商品目录及取消上述许可证的时间表进行调整,由******根据贸易部长的建议决定。 4、 须有贸易部的许可证方可执行本决定附录二所列商品的进出口合同。对于附录二规定的物资和原料商品,如系为生产出口商品或执行加工出口合同而进口,则由贸易部另行规定。 5、 对于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的进口,包括进口本决定附录二所列商品,按贸易部在本决定规定基础上的指导及其他有关法律规范文件实施。 6、 根据本决定附录二2001-2005年时期废除贸易部许可证的时间表,请财政部配合***物价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呈报******,对于从贸易部许可证进口商品目录中剔除的商品,考虑到越南签订或参加的各项国际承诺,合理地调整进口税率或(价格差别收费)。 第三条 属专业管理的进出口商品货物 1、 随本决定颁布属专业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及在各专业管理领域内适用该目录的原则(附录三)。 2、 属专业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及适用原则(已在附录三中进行规定),由******在有关部门首长和贸易部长的建议基础上决定。 3、 各专业管理部门指导落实在上述附录三中规定的有关商品进出口事宜。 第二章 对于一些商品进出口的特别规定 第四条 木材及木制品进出口 1、 木材及木制品出口 a) 废除审批和分配用以生产出口木制品的天然木材额度制度。除采伐自国内天然林的圆木、锯材外,任何形式的木制品均可出口。 b) 进口木材可以任何产品形式出口,包括圆木、锯材的再出口。 c) ***鼓励出口含有较高加工成份的木制品。财政部完善税务政策以鼓励该类木制品的生产和出口。 d) 在经******每年审批各地区开采天然林木指标的基础上,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配合(有开采指标的)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指导林检部门,密切监督本地林木开采情况。 国内和(利用国内天然林木生产)出口木制消费品的木材来源检查工作应在生产单位按照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的规定进行;不在办理出口手续时对出口木制品的木材来源进行检查。对于源自进口及种植林的圆木、锯材的出口,应在口岸海关出具符合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与海关总局规定的有关木材来源的合法材料。 2、 自有共同边境的***进口原料木材应在******有关规定和贸易部指导意见下进行。 3、 根据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内容,企业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口、暂进再出、再出口木材和木制品的手续。 第五条 向被动配额市场出口纺织品 1、 根据国内生产需要和每年***签订的关于纺织品的多双边协议,贸易部牵头与各有关部门及国内大企业同各国际经济组织和各国开展谈判,以加快取消该类商品配额的进程。 2、 在每年与各国际经济组织、各国就纺织品配额和出口条件谈判的基础上,贸易部牵头与各有关部门起草并颁布落实纺织品配额的一般规定。公布纺织品配额招标比例;该比例应在考虑越南签订或参加的国际承诺基础上逐年提高,逐渐代替配额分配制度。 3、 河内市、胡志明市、海防市、岘港市企业的纺织品配额分配由市人民委员会按一般规定执行,贸易部负责其他企业的纺织品配额分配工作。 第六条 大米出口和化肥进口 1、 废除大米出口和化肥进口的配额分配制度及***企业经营上述两商品进出口的规定。 各经济所有制的企业如已登记经营粮食或农产类商品,即可从事大米出口;如已登记农资或化肥即可进口允许在越使用的化肥产品。 2、 对于向与越有***协议(***合同)的市场出口大米,请贸易部在商越南粮食协会后,***并指导企业作为交易代表签订合同;同时在各地方商品粮产品基础上向各省分配***合同项下大米出口数量,以便各省人民委员会***直接交省属企业落实;并考虑到签订合同代表企业的权利。 3、 在***偿债、援助项下出口大米,按******另行规定通过招标落实。 4、 为***农民利益,稳定农业生产和国内市场,在大米、化肥国内外市场发生变化时减轻生产、流通压力,******将考虑决定各项必要措施,对大米和化肥市场进行有效干涉。 第七条 成品油,燃料进口 1、 每年第四季度,计划投资部牵头并配合贸易部呈报******审批下一年度用于内地消费的成品油进口额度。当需调整成品油进口额度时,计划投资部商贸易部和财政部报******考虑决定。 2、 请贸易部长具体决定分配、协调成品油进口额度。成员油进口额度可由各专营公司落实。 3、 请计划投资部牵头与各有关部门共同跟踪国内外市场成品油供求和价格情况,报******在必要时考虑调整有关政策,以稳定国内成品油市场价格,***各主要生产行业使用成品油的需求和成品油经营的稳定。 第八条 汽车和两轮摩托车组装散件的进口 1、 在汽车和两轮摩托车组装、生产领域的外资企业可按投资许可证进口散件用于生产、组装,并符合生产规模和***关于国产化和车辆标准的现行规定。 2、 在汽车和两轮摩托车组装、生产领域的国内企业须遵守***关于国产化的现行规定,按越南和国际法律遵守工业版权的规定,并执行车辆质量和安全标准。企业只能按照国产化计划在已登记的单位进口散件进行生产、组装;禁止转卖、委托进口各类汽车、摩托车散件。 进口汽车、摩托车散件只能通过正贸进口,结算应按越南***银行的指导进行。 ******将对汽车、摩托车的生产、组装,包括零配件的生产,颁布具体规定,以满足未来汽车、摩托车工业的发展需求及该商品的流通;目前停止登记新品牌车辆的国产化比例。 第九条 关于废料管理 请科技工艺环保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并公布禁止进口的废料目录;可以进口用于国内生产原料的各类废料标准和条件,为各企业提供办理海关手续的基础。 第十条 各项******外汇进口物资的再出口 ******外汇进口的各项商品,包括燃料成品油、化肥,只能在国外顾客***以自由兑换外汇结算并在贸易部认可时方可再出口。 第十一条 各项特殊经营形式 为******利益,在必要情况下,******考虑决定在某些领域、某些地域,对于某些具体商品及对于根据越与各国***关于商品买卖、偿债、援助协议所签订合同的贸易经营形式。 第十二条 受其他管理办法调整的商品 1、 在2001-2005年时期内,***将采取关税配额,***税率,反倾销税,反补助税,环境费及防止某些进口商品的价格转移措施,以保护国内生产,***贸易公平和保护环境。 2、 2001年内,贸易部牵头配合各有关部门起草本条***款提及的受其他管理办法调整的商品目录及协调办法,报告******。对于各种防止价格转移措施,请财政部研究呈报******考虑决定。 第十三条 其他商品的进出口 对于本决定附录一、附录二和附录三所列商品以外的各种商品,越南商人可按法律规定进行进出口。 第四章 执行条款 第十四条 执行条款 本决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有效,适用于贸易、非贸易商品的出口、进口,与邻国在边境地区的商品出口、进口。 ***、非***援助货物;属财产转移的货物,包括外交人员个人需求货物和个人行李按照******另行规定。 废除1999年12月30日第242/1999/QD-TTg号决定,1999年12月24日第237/1999/QD-TTg号决定,1998年3月24日第65/1998/QD-TTg号决定及以前与本决定相抵触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指导、落实、执行责任 1、 各部门指导执行本决定的通知(包括各附件)应在2001年4月30日前颁布。 2、 贸易部长负责检查监督有关部门颁布落实本决定的通知、文件。各部门指导意见与本决定的规定不相符时,贸易部长报告******以便指导各部门进行恰当调整。 3、 在落实本决定过程中,如发生各部门越权审批的问题,请贸易部长归总、报告******考虑决定。 4、 各部长、部级单位首长、***直属单位首长、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并执行本决定。 阮孟琴副*** 代******签署 附录一 2001-2005时期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 (随******2001年4月30日第46/2001/QD-TTg号决定颁布) Ι. 禁止出口商品: 商品描述 适用期 1 武器、***,***(除工业用途外),军事装备器材 2001-2005 2 古玩 2001-2005 3 各类/毒/品 2001-2005 4 各类有毒化学品 2001-2005 5 伐自国内天然林的圆木,锯材;来源为国内天然林的木材、木炭 2001-2005 6 野生动物和天然珍惜动植物 2001-2005 7 用于保护***秘密的各类专用密码及各种密码软件 2001-2005 ΙΙ. 禁止进口商品: 商品描述 适用期 1 武器***,***材料(除的工业用途***物外),军事装备 2001-2005 2 各类/毒/品 2001-2005 3 各类有毒化学品 2001-2005 4 黄色、反动文化品;影响人格教育或社会安全秩序的儿童玩具 2001-2005 5 各类花炮(除根据1998年11月23日******第1383/CP-KTTH号文件另行规定用于航海安全和其他规定的信号炮外) 2001-2005 6 卷烟,雪茄及其他形式烟草成品 2001-2005 7 二手消费品,包括下列各类: +纺织品、鞋类、成衣 +电子产品 +弱电产品 +家电 +室内装潢产品 +陶、瓷、水晶、金属、塑料、橡胶及其他材料制成的日用品 贸易部负责根据进出口税率将上述商品具体化的任务。 2001-2005 8 右舵交通运输工具(包括散件及在进口越南之前已转换者),除在特定场合工作的各类专用车辆,包括:吊车、疏浚车、清扫车、洒水车;垃圾车;路面施工车;机场客车;港口、仓库提升货物车 2001-2005 9 二手物资、车辆,包括: +汽车,拖拉机,两、三轮摩托车的二手机械、底盘、内外胎、发动机 +功率在30马力以下的二手内燃机;装有30马力以下内燃机的各类二手机械 +装有二手发动机的二手底盘 +二手自行车 +二手两轮、三轮机动车 +二手救护车 +16座以下二手客车(包括客货两用和客货混装车) +自进口年份起使用5年以上的16座以上二手客车 +自进口年份起使用5年以上的5吨以下载货车(包括客货两用分装车) 2001-2005 10 含有石棉的产品、材料 2001-2005 11 用于保护***秘密的各类专用密码及各种密码软件 2001-2005 附录二 2001-2005时期按贸易部许可证进出口商品目录 (随******2001年4月30日第46/2001/QD-TTg号决定颁布) Ι. 出口商品 商品描述 适用期 1 按照越与国外协议确定配额出口的纺织品,由贸易部定期公布 2001-2005 2 越南签订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确定的控制出口商品,由贸易部定期公布 2001-2005 ΙΙ. 进口商品: 商品描述 适用期 1 越南签订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控制进口商品,由贸易部定期公布 2001-2005 2 波特兰(PORTLAND)水泥,黑色及白色 至2002年12月31日 3 厚度在1.5毫米至12毫米的白色平板玻璃 5毫米至12毫米的茶色玻璃;3毫米至6毫米的墨绿色玻璃 至2001年12月31日 4 -某些种类的圆钢、角钢、型钢; -某些种类的焊接钢管; -某些种类的薄板,镀钢; 至2001年12月31日 5 某些种类的液态精制植物油 至2001年12月31日 6 精制糖,粗糖 2001-2005 7 全新原装两轮、三轮摩托车及未登记国产化比例的组装散件;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的发动机和车架,除非与已登记国产化比例的散件一同进口 至2002年12月31日 8 全新9座以下客运车辆(包括客货两用及客货混装车) 至2002年12月31日 附录三 七种专业管理的商品目录及管理原则 (随******2001年4月30日第46/2001/QD-TTg号决定颁布) Ι. 属农业及农村发展部专业管理的商品目录 出口商品 管理形式 1 野生动物及珍稀动物 禁止出口或颁发出口许可证 2 珍稀森林植物 禁止出口或颁发出口许可证 3 珍稀种植物种苗和养殖物畜种 禁止出口或颁发出口许可证 进口商品 1 兽药和兽药生产原料 检验许可证 2 兽医用生物制品 检验许可证 3 农药及农药生产原料 检验许可证 4 种植、养殖用种苗,各类昆虫 检验许可证 5 饲料及生产原料 检验许可证 6 在越南使用的新型化肥 检验许可证 7 动植物基因;用于科技交流研究的微生物 进口许可证 管理原则: 1、 对于许可证出口商品,除越南签订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委托各地农业和农村发展局及林检局发证。 2、 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颁布可自由出口的动植物种目录,以利组织和个人出口观赏用生物。 3、 检验许可证的内容和期限按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的指导执行。根据检验结果,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决定是否允许商品在越使用。如得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允许在越使用,商品可按需求进口,不限数量、价值,不用申请进口许可证。 Π. 属水产部专业管理的商品目录 1、 水产部专业管理通过颁布下列商品目录的形式实现: - 禁止出口的各类水产品目录; - 有条件出口的各类水产品目录; - 可一般进口的水产品种苗目录; - 可一般进口的水产品养殖饲料及生产原料目录; - 可一般进口的水产品养殖用药品、化学品及生产原料目录。 2、 未列入一般进口目录的各类种苗、饲料及其生产原料,药品、化学品及其生产原料,须在得到水产部颁发的进口检验许可证后方可进口。检验期后,水产部决定是否向一般进口目录补充有关商品。当水产部补充入一般进口目录后,商品可按需求进口,不限数量、价值,不用申请进口许可证。 Ш. 属***银行专业管理的商品目录 出口商品 管理形式 无 进口商品 1 专用运钞车 ***专门公司进口 2 货币清点、分类、分装、销毁多功能机器 ***专门公司进口 3 银库门 ***专门公司进口 4 印钞纸张 ***专门公司进口 5 印钞油墨 ***专门公司进口 6 用于由银行发行、管理的各类货币、结算银票及其他各种有价证券的防伪模具及压模机 ***专门公司进口 7 印钞机(根据***银行公布的技术指标) ***专门公司进口 8 ***铸压机(根据***银行公布的技术指标) ***专门公司进口 管理原则: ***银行***企业进口本目录所规定的各种商品并负责管理,***与其使用目的相符。 IV. 属邮电总局专业管理的商品目录 出口商品 管理形式 邮政***,邮票印刷品及各种邮票商品 出口许可证 进口商品 1 邮政***,邮票印刷品及各种邮票商品 进口许可证 2 功率在60MW以上,频率带宽自9KHz至400GHz范围内的无线电波收发、发射设备 进口许可证 3 雷达设备、无线电辅助设备和无线电摇控设备 进口许可证 4 大、小容量交换机,使用V5.1和V5.2接口的网络接入设备 核准许可证 5 PABX交换机 核准许可证 6 传输设备 核准许可证 7 光缆 核准许可证 8 金属通讯缆 核准许可证 9 无绳电话 核准许可证 10 接入PSTN,ISDN网络的终端设备 核准许可证 11 电传机 核准许可证 12 传真机 核准许可证 13 寻呼机 核准许可证 14 移动电话 核准许可证 15 低速可视电话 核准许可证 本目录规定的核准许可证至少有效2年。当核准许可证有效时,可不限数量及价值,按核准许可证的规定进口。 V. 属文化通讯部专业管理的商品目录 出口商品 管理形式 1 各文化历史遗迹及各博物馆馆藏文物 禁止出口 2 来自宗教场所的任何质地的供奉物品 禁止出口 3 在越非公开发行的书刊、电影胶片,视频、音频载体,其他视听数据(CD、VCD、DVD、磁带等)及其他文化品 禁止出口 4 不属上述第3款调整范围的各类印刷品(书、报、杂志、画、照片、日历等) 原始材料 5 不属上述第3款调整范围的在任何材质上记录的电影和其他视听产品 原始材料 6 在纸、布、绸、木、漆、铜、石膏等任何材料上记录的视听产品和电影作品 原始材料 进口商品 1 书报、杂志、画片、照片、日历等各种印刷品 内容审批 2 任何材质上的电影和其他视听产品 内容审批 3 印刷业专用的排版、制版系统(扫描仪、彩色雕刻机、冲印机、彩色设备) 进口许可证 4 胶版印刷机、***印刷机、铜管印刷机、加热印刷机、TAMPON印刷机和彩色激光打印机 进口许可证 管理原则: 1、 出口商品部分第4、5、6款产品在下列情况可按需要在海关办理手续: - 可在越生产和流通,或 - 有明确的原始单据 文化通讯部负责具体指导本原则,不发出口许可证,不审批出口产品的内容、数量和价值。 2、 对于非电影类的视听产品,文化通讯部委托各文化通讯局审批内容。进口人有权建议在方便的文化通讯局审批内容。 VI. 属卫生部专业管理的商品目录 出口商品 管理形式 无 进口商品 1 易上瘾物质,神经制剂,粗制剂(包括成品药) 禁止进口或 进口许可证 2 已登记的防治疾病成品药 确定进口商品单据 3 未登记的防治疾病成品药 进口许可证 4 药品生产原料,药物,佐药,胶囊外壳,及其他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 检验许可证 5 直接影响人类健康的化妆品 登记流通 6 疫苗,免疫生物制剂 进口许可证 7 有可能直接影响到人类健康的医疗设备 禁止进口或 进口许可证 8 用于家庭或卫生领域的灭虫灭菌的化工产品, 登记流通 管理原则: 1、 确认进口商品单据的***短有效期限应在确认单据后的24个月内。在确认单据时不审批或不使用任何措施限制商品数量及价值。 2、 属检验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商品应按卫生部的指导遵守检验内容及检验时间。卫生部根据检验结果决定是否允许在越使用。当卫生部允许在越使用后,商品可按需要进口,不限数量,价值,不用申请进口许可证或确认进口商品单据。 3、 属登记流通管理范围的商品,当取得登记号码时可按需要进口,不限数量,价值,不用申请进口许可证或确认进口商品单据。 VII. 属工业部专业管理的商品目录 出口商品 管理形式 1 某些种类的商品矿 规定条件或标准 进口商品 1 有毒化学物质及含有有毒化学物质的产品 颁布禁止进口目录或有条件进口目录 2 (液态)氢氧化钠 规定标准 3 氯酸 规定标准 4 技术级硫酸 规定标准 5 精制硫酸 规定标准 6 技术级磷酸 规定标准 7 取自氢氧化铝的单晶矾 规定标准 管理原则: 除了进口商品部分***点所列禁止进口商品外,对于其他各种商品工业部只规定进出口条件或进出口时需满足的技术条件,不发许可证、确认证明,也不对进出口的数量或价值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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