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反倾销法规 俄罗斯反倾销法的历史和现行主要法律规范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俄罗斯正经历着经济改革带来的痛苦,国内生产停滞,市场商品严重缺乏,经济秩序一片混乱。在这种情况下,俄罗斯***只好敞开国门,除化工、武器类等特殊产品外,外国商品可自由进入俄罗斯国内市场,以解决老百姓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问题。当时的俄罗斯企业大都停止生产,所以根本不存在与外国商品的竞争问题,也就谈不上对国内产业的保护。随着俄罗斯经济的好转,一些国 内企业的产品生产逐渐恢复并开始与国外企业争夺俄罗斯市场,而国外商品的进口也开始激增,国外企业企图以此占领俄罗斯市场。在俄罗斯当时的立法中,并没有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规定,因此相关的立法工作提上了日程。1995年10月22日《俄罗斯联邦对外贸易***调节法》正式实施,该法第18条规定,如果商品进口增长给俄罗斯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则可以对该商品实施数量限制或征收特别关税。但该法的实施却遭到了俄罗斯国内商界的激烈反对,因为当时经营进口商品才是具有吸引力的。随着俄罗斯***对相关保护措施的逐渐认识和实际经验的积累,制定一部专门法律的需求日益迫切,相关立法工作在俄罗斯议会、***和总统等各部门同时展开,1998年4月14日,俄罗斯通过《俄罗斯联邦关于进行对外商品贸易时保护俄罗斯联邦经济利益措施法》(以下简称《保护措施法》)。《保护措施法》同时规定了采取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保护措施的基本原则和各自的特点以及不同措施确定损害的特点,并对俄罗斯产业、根本损害、倾销等主要概念予以明确。1999年3月11日,俄罗斯***制定《关于实施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前置调整程序条例》(以下简称《调查程序条例》),明确了相关保护措施的具体调查规则。同时,就如何确定外国***补贴产品和倾销产品进口对俄罗斯产业造成的损害,俄罗斯***还于1999年2月16日制定了专门的条例。《保护措施法》就其适用范围作出了排除性规定,即对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投资和外汇管制过程中的保护措施并不适用。二、俄罗斯《保护措施法》和《调查程序条例》有关反倾销的主要内容1.调查机关俄罗斯负责反倾销具体调查的机关为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2000年以前为俄罗斯贸易部,后根据俄罗斯总统于2000年进行的***机构改革,俄罗斯贸易部取消,相关职能由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贸易部行使),是否展开反倾销调查程序由俄罗斯***对外贸易和海关关税政策保护措施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措施委员会)决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由俄罗斯联邦***决定。2.立案反倾销调查根据俄联邦***授权以俄罗斯相关产业名义提交的申请或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申请进行。如果支持反倾销调查的俄罗斯生产者的产量占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少于25%,立案申请将不予受理。如果倾销幅度低于2%或者产品倾销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的数量可以忽略不计,则不得展开反倾销调查。可以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和地区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该产品向俄罗斯联邦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并且倾销进口数量低于3%的所有***和地区的进口量之和低于该产品向俄罗斯联邦总进口量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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