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法---乳和乳产品技术操作规程(一) 2009-06-02 02:01 文章来源:驻俄使馆经商参处 2008年5月23日***杜马通过 2008年5月30日联邦委员会批准 ***章 总 则 ***款 本联邦法应用的范围 1、本联邦法的规定: 1)本联邦法包含技术调整客体的清单和描述; 2)对技术调整客体的安全要求; 3)以运用本联邦法为目的而采用的技术调整客体的鉴定 规则; 4)技术调整客体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的符合评定规则和形式及确认; 5)对乳及乳产品的术语、包装、标记的要求,其中包括对在这种产品包装上和附带文件中向消费者提供关于名称、成份和消费特性信息的要求。 2、本联邦法同时规定了运用本联邦法调整相互关系的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款 本联邦法包含的技术调整客体的清单和描述 1、本联邦法包含的技术调整客体的清单和描述为: 1) 在俄联邦领土上进入流通的乳及乳产品,其中包括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 2) 乳及乳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和有效利用过程。 2、成为本联邦法技术调整客体的乳及乳产品清单,其中包括: 1)原料乳和原料乳脂; 2)可饮用的乳和可饮用的乳脂; 3) 液体酸乳产品; 4) 酸凝乳和酸凝乳产品; 5) 酸奶油及以酸奶油为主要成分的产品; 6) 黄油; 7) 黄油膏; 8) 涂抹植物奶油和炼制植物奶油混合物; 9) 干酪和干酪产品; 10)乳及含乳的罐头; 11)冰激凌和用于冰激凌混合物; 12) 功能上的必要组分; 13)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 14)二次乳加工产品。 第三款 采用本联邦法的目的 采用本联邦法的目的是: 1)保护公民生命和健康; 2)防止导致消费者误解的作用和***关于乳及乳产品的名称、成份和消费特性信息的可靠性。 第四款 在本联邦法中使用的基本概念 为本联邦法目的而使用的基本概念为2002年12月27日 N184-ф3“关于技术操作规程”(以下称-“关于技术调整”联邦法)第二款、2000年1月2 日N29-ф3“关于食品质量和安全”联邦法***款制定的基本概念以及下列基本概念: 1) 乳 - 从一个或几个在哺乳期的牲畜中一次或多次挤出获得的农业牲畜正常生理乳腺分泌产物,没有向此产物添加任何添加物或从中提取任何物质; 2) 乳产品 - 乳加工产品,包括乳制品本身、乳组成产品、含乳产品、乳加工的副产品。 3) 乳制品 - 由乳和(或)没有使用非乳脂肪和蛋白质它的组成部分并在其成分中可能含有为乳加工必不可少的功能性组分生产出的食品; 4) 乳组成产品 - 由乳和(或)不带增添物的乳制品或带有乳加工副产品增添物和非乳组分生产出的食品,且添加非乳组分的目的不是代替乳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条件下在这种成品中乳的组成部分应超过50%,在冰激凌和乳加工甜品中—超过40%; 5) 含乳产品 - 由乳和(或)乳制品,和(或) 乳加工副产品和非乳组分生产出的食品,其中包括非乳脂肪和(或)蛋白质,乳的无水物质在成品的无水物质中的质量份额不少于20% 6) 再生乳原料 - 乳加工副产品,准备用作加工后使用的部分失去鉴定特征或消费特征(其中包括在他们的保质期内回收的这种产品,但符合食品原料安全要求)的乳制品; 7) 乳加工副产品 - 在乳加工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获得的伴随产品; 8) 原料乳 - 没有在摄氏40度以上的温度上进行热处理加工的或热处理加工结果没有改变其组成部分的乳; 9) 全脂乳 - 经过他们的调整乳的组成部分没有受到影响的乳; 10)脱脂乳 - 从乳中分离脂肪后获得的脂肪质量份额不少于0.5%的乳; 11)饮用乳 - 为了调整其组成部分(没有使用全脂乳粉,脱脂乳粉)由原料乳和(或)乳制品并受热处理加工或其它加工生产出的脂肪质量份额不超过9%的乳; 12)炼乳 - 在温度85摄氏度至99摄氏度条件下,持续热处理加工时间不少于3小时且直至获得特有的感官鉴别特性的饮用乳; 13)巴氏杀菌乳、消毒乳、超高温灭菌乳(超高温加工)-为了遵守微生物安全指标规定的要求,受热处理加工的饮用乳; 14)乳饮料 - 由浓缩或提炼乳或者全脂奶粉或脱脂奶粉和水生产出的乳制品; 15)加强乳饮料 - 单独或复合性添加如蛋白质、维生素、微量和常量元素、食用纤维、多元未饱和脂肪酸、磷脂、益生菌、菌益生物质的乳饮料; 16)浓缩或提炼全脂乳 - 在浓缩或提炼乳产品组成中乳的无水物质的质量额份不少于25%,在乳的无水脱脂物质中蛋白质的质量份额不少于34%,脂肪的质量份额不少于7%; 17)浓缩或提炼脱脂乳 - 在浓缩或提炼乳产品组成中乳的无水物质的质量份额不少于20%,在乳的固体脱脂物质中蛋白质的质量份额不少于34%,脂肪的质量份额不超过1.5%; 18)含糖炼乳 - 含糖浓缩或提炼乳制品,在乳的无水脱脂物质组成中蛋白质的质量份额不少于34%; 19)全脂乳粉 - 在乳粉制品组成中,乳的无水物质的质量份额不少于95%,在乳的无水脱脂物质中蛋白质的质量份额不少于34%,脂肪的质量份额不少于20%; 20)脱脂乳粉 - 在乳制品组成中乳的无水物质的质量份额不少于95%,在乳的无水脱脂物质中蛋白质的质量份额不少于34%,脂肪的质量份额不超过1.5%; 21)非乳组分 - 向乳加工产品中补加的食品(蘑菇、肠类制品和肉类制品、海产品、蜂蜜、蔬菜、核桃、水果、鸡蛋、果子酱、果泥、巧克力和其他糖果点心类食品、咖啡、茶、甜酒、糖酒、糖、盐、香料、其它食品、食品添加剂、维生素、微量和常量元素、蛋白质、脂肪、非乳成分的碳水化合物); 22)乳脂 - 由乳和(或)乳制品生产,具有脂肪的乳胶液和乳浆且在乳制品组成中脂肪的质量份额不少于9%的乳制品 23)原料乳脂 - 没有在摄氏45度以上的温度上受热处理加工的乳脂; 24)饮用乳脂 - 受热处理加工( 如至少用巴氏灭菌法消毒)并按消费包装定量包装成的乳脂; 25)酸乳制品 – 用致使活性酸度(PH)指标下降及发酵乳和(或)乳制品蛋白质凝结和(或)带有使用酵母微 生物和目的不是代替乳组成不分的非乳组分的后继增添物或未添加这种成份的增添物的混合物的方法生产出的并属于本联邦法附件4、6、8和12 中规定的活性酵母微生物的含有数量的乳制品和乳组成产品; 26)酸乳(айран)(起源于西伯利亚、中亚、高加索等地)- 使用带水的后续添加物或没有他们的添加物的 酵母微生物- 嗜热酸乳链球菌、保加利亚酸乳杆菌和酵母菌用混和(酸奶的和酒精的)发酵方法生产出的酸乳产品; 27) 酸牛乳(ацидофилин)- 使用相同比值的酵母微生物-嗜酸性乳酸杆菌、乳酸乳球菌和配制好的用于酸乳的酵母菌生产出的酸乳产品; 28)酸乳(варенец)(经高温处理的)- 用发酵乳和(或)乳制品,在初步消毒或在摄氏97度正/负2 摄氏度的温度条件下,使用酵母微生物(嗜热乳酸链球菌-直至取得特殊的感官鉴别特性)的方法生产出的酸乳 产品; 29)酸牛乳(йогурт)(用乳酸菌素发酵成的)- 使用酵母微生物的混合物-嗜热乳酸链球菌和保加利亚酸乳 杆菌生产出具有提高乳的无水脱脂物质含量的酸乳产品;30)酸牛乳(кефир)(经过发酵处理的乳制品)- 使用配制好的制酸乳的酵母,在没有添加完全人工培养的乳酸微生物和酵母菌情况下,使用混合(酸乳的和酒精 的)发酵方法生产出的酸乳产品; 31) 酸马奶(кумыс)- 马乳使用混合(酸乳的和酒精的)发酵和使用酵母微生物-保加利亚和嗜酸性乳酸杆菌和酵母菌发酵的方法生产出的酸乳产品; 32) 酸马奶产品 - 牛乳按照酸马奶的生产技术生产出的酸乳产品; 33)酸牛乳(простокваша)- 使用酵母微生物-乳酸乳球菌和(或)嗜热乳酸链球菌生产出的酸乳产品; 34)酸牛奶(мечниковская простокваша)- 使用酵母微生物-嗜热乳酸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酸杆菌生产出的酸乳产品; 35)熟酸乳(ряженка) - 带有或不带乳制品添加物及带有使用酵母微生物-嗜热乳酸链球菌在添加或不添加保加利亚乳酸杆菌的炼乳以发酵的方式生产出的酸乳产品; 36)酸奶油 - 带有或不带有乳制品增添物及带有使用酵母微生物-乳酸乳球菌或乳酸乳球菌的混合物和嗜热乳 酸链球菌的乳脂以发酵方法生产出的酸奶产品;且酸乳产品组成中脂肪的质量份额不少于9%; 37)酸凝乳 - 以使用酵母微生物-乳酸乳球菌或-乳酸乳球菌混合物和嗜热乳酸链球菌并用酸或酸-凝乳酶的 方法使蛋白质凝结后用自我挤压、挤压、离心和(或)超过滤方法去掉乳浆生产出的酸乳产品; 38)颗粒状酸凝乳 - 由带有乳脂和食用盐增添物的酸凝乳颗粒生产出的松散乳制品。成品不允许热处理加工和 添加浓度稳定剂; 39)酸凝乳浆 - 带有或不带有黄油、乳脂、含糖浓缩乳、 糖和(或)盐,目的不是代替乳组成部分的非乳组分的增添物的酸凝乳生产出的乳制品或乳组成产品。成品不允许热处理加工和添加浓度稳定剂; 40)酸凝乳产品 - 由酸凝乳和(或)带或不带乳制品增添物且符合酸凝乳生产技术的乳加工产品,带有或不带 非乳组分的增添物,其中包括非乳脂肪和(或)蛋白质,经进行热处理加工后或不进行热处理加工生产出的乳 制品或乳组成产品或含乳产品。如果在成品乳或乳组成酸凝乳产品中,乳的组成部分质量份额不少于75%, 且 为了取得特有的感官鉴别和物理-化学特性,不对这种产品进行热处理加工和熟化,那么对于这种产品可使用 “酸凝乳干酪”的概念; 41)酸凝乳干酪 - 在使用质量不超过150克或不用来源于食品的糖衣包覆(经加工而)成形的酸凝乳料生产 出的乳或乳组成产品; 42)乳渣泥 - 在使用质量不超过150克或不用来源于食品的糖衣包覆(经加工而)成形的酸凝乳产品; 43)发酵产品 - 发酵后经热处理加工的乳或乳组成酸乳产品,或符合于酸乳产品生产技术并具有与其类似的感 官鉴别和物理-化学特性的含乳产品; 44)由牛乳制成的奶油 - 以乳化脂肪为基础的乳制品或乳组成产品,其主要的组成成分为产于牛乳的乳脂肪。用从脂肪相和均匀分布的乳浆中分离的方式生产的乳制品或乳组成产品。并带有或不带有目的不是代替乳组成部分的非乳组分添加物; 45)黄油 - 由牛乳制成的奶油,脂肪的质量组成份额由50% 至85%(包括85%在内); 46)甜黄油 - 由用巴氏灭菌法消毒乳脂生产出的黄油; 47) 酸黄油 - 由带有使用乳酸微生物的巴氏灭菌法消毒乳脂生产出的黄油; 48)干酪黄油 - 由在生产干酪时获得的乳脂生产出的黄油; 49)炼制黄油 - 由牛乳制成的黄油,在由牛乳制成的黄油中脂肪的质量组成份额不少于99%。用脂肪相熔化和使其具有特有感官鉴别特性方法由黄油生产出的牛乳黄油; 50)黄油膏 - 以带有或不带有目的不是代替乳组成部分的非乳组分添加物的乳化脂肪为基础的乳制品或乳组成产品,其中脂肪的质量组成份额从39%至49%(含49%),并由牛乳、乳制品和(或)乳加工副产品用使用稳定剂的方法生产出的乳制品; 51) 甜黄油膏 - 由用巴氏灭菌消毒乳脂生产出的黄油膏; 52)酸黄油膏 - 由带有使用乳酸微生物的巴氏灭菌消毒乳脂生产出的黄油膏; 53)干酪黄油油膏 - 由在生产干酪时获得的乳脂生产出的黄油膏; 54)乳脂肪 - 用去掉乳浆的方法从乳和(或)乳制品中生产出的乳制品,且脂肪在乳制品中的质量组成额份不少于99.8%,并具有中性的味道和气味; 55)涂抹植物奶油 - 以乳化油脂为基础的乳加工产品,其中油脂总量的质量组成份额从39%至95%,油脂相油脂的质量份额从50%-95%; 56)炼制混合植物奶油 - 由涂抹植物奶油用油脂相熔化的方法或使用其他技术方法生产出的乳加工产品,且油脂在乳加工产品中的质量组成份额不少于99%; 57)干酪 - 由乳、乳制品和(或)带有使用特制酵母的乳 加工副产品,借助于使用或不使用如凝固酵素来***乳蛋白凝结的技术,或随后以酸或热力方法从乳清中分离出干酪浆,并经成形、压制、腌制、熟化或没经熟化生产出的乳制品或乳组成产品,并带有或不带有目的不是代替乳组成部分的非乳组分添加物; 58)融化干酪 - 由干酪和(或)带有使用乳制品的酸凝乳和(或)乳化盐或用捣碎、混和、熔化等结构形成方法和熔化乳化混合物生产出的乳制品或乳组成产品,并带有或不带有目的不是代替乳组成部分的非乳组分添 加物; 59)干酪产品 - 符合干酪生产技术生产出的含乳制品; 60)融化干酪产品 - 符合融化干酪生产技术生产出的含乳产品; 61)干酪、腌制干酪产品 - 熟化和(或)保存在盐溶液中的干酪、干酪产品; 62)干酪、软干酪、半硬干酪、硬干酪、超硬干酪产品 - 具有符合本联邦法附件11和12特有的感官鉴别和物理-化学特性的干酪、干酪产品; 63)干酪、带霉层的干酪产品 - 在干酪产品内部和(或)表面以使用霉菌生产出的干酪、干酪产品; 64)干酪、含盘基网柄菌(又称黏菌)的干酪产品 - 在干酪产品内部和(或)表面以使用含盘基网柄菌(又称黏菌)生产出的干酪、干酪产品; 65)干酪、融化干酪、干酪产品、熏制融化干酪产品 - 使干酪、融化干酪、干酪产品、融化干酪产品经受熏制并使其具有熏制食品用特有的感官鉴别特性; 66)乳、乳组分、含乳的罐头 - 包装在容器中的固体或浓缩乳、乳组成、含乳产品; 67)冰激凌 - 打成糊状的、冰冻的、在冰冻状态可被食用的甜的乳制品、乳组成产品或含乳产品; 68)牛奶冰激凌 -在冰激凌中的乳脂肪质量组成份额不超过7.5%的冰激凌(乳制品或乳组成产品); 69)奶油冰激凌 -在冰激凌中乳脂肪的质量组成份额在8% 至11.5%的冰激凌(乳制品或乳组成产品); 70)高级冰激凌 -在高级冰激凌中乳脂肪的质量组成份额在12%至20%的冰激凌(乳制品或乳组成产品); 71)酸奶冰激凌 - 以使用酵母微生物或酸乳产品生产出的冰激凌,且在酸奶冰激凌中乳脂肪的质量组成份额不超过7.5%的冰激凌(乳制品或乳组成产品); 72)含有植物脂肪的冰激凌 - 在含有植物脂肪或带有乳脂肪混合物的植物脂肪在冰激凌中的质量组成份额不超过12%的冰激淋(含乳产品); 73)软冰激凌 - 在冷冻机中拿出之后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冰激凌,且其具有从零下5摄氏度到零下7摄氏度的温度; 74)硬化冰激凌 - 在冷冻机中拿出之后,使其在不超过零下18摄氏度冰冻并在保持规定的温度条件下储藏、运输和销售的冰激凌; 75)冰激凌用液体混合物 - 含有冰激凌生产用所有必要组分的液体乳制品、乳组成产品或含乳产品; 76)冰激凌用固体混合物 - 冰激凌用液体混合物以干燥的方式生产或必要固体组分和供生产冰激凌用水、乳、乳脂和(或)汁还原后混合的固体乳制品、固体乳组成产品、固体含乳产品; 77) 标准化的乳加工产品 - 脂肪、蛋白质和(或)无水脱脂乳物质在乳加工产品中的质量份额指标或者他们换算出的比值与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制定的标准、规范文件、准则汇编和(或)技术文件指标相符合的乳加工产品; 78)巴氏杀菌、消毒或超高温灭菌乳加工产品 - 经热处理加工,并符合本联邦法规定的这种产品中对微生物含量所允许水平要求的乳加工产品 79)浓缩、提炼、脱水或凝固乳加工产品 - 用从乳加工产品中部分去掉水份的方法生产出的乳加工产品,且直至做到无水物质在乳加工产品中的质量份额不少于20%; 80)含糖的提炼乳加工产品 - 带有蔗糖和(或)其他种类糖增添物的提炼乳加工产品; 81)无水乳加工产品 - 用从乳加工产品中部分去掉水份的方法生产出的乳加工产品,且直至做到无水物质在乳加工产品中的质量份额不少于90%; 82)升华干燥的乳加工产品 - 用从冻结的乳加工产品中去掉水份的方法生产出的乳加工产品,且直至做到无水物质在乳加工产品中的质量份额不少于95%; 83)还原乳加工产品 - 由浓缩或无水乳加工产品和水生产出的乳加工产品; 84)加强乳加工产品 - 向乳加工产品里单独或复合添加如蛋白质、维生素、微量和常量元素、食用纤维、多元 未饱和脂肪酸、磷脂、益生菌、菌益生等物质的乳加工产品; 85)打成糊状的乳加工产品 - 用搅拌方法生产出的乳加工产品; 86)重新组合乳加工产品 - 由乳加工产品和(或)其***组成部分和水生产出的乳加工产品; 87)低乳糖乳加工产品 - 在乳加工产品中乳糖被部分水解或部分被清除的乳加工产品; 88)无乳糖乳加工产品 - 在乳加工产品中乳糖被完全水分解或完全被清除的乳加工产品; 89)以完全或部分水解蛋白质为主要成分的产品 - 由乳、黄豆蛋白经完全或部分水解生产出的乳加工产品; 90)酪乳 - 在牛乳生产黄油时获得的乳加工副产品; 91)乳清(干酪、酸凝乳或干酪素乳清)- 在生产干酪(干酪乳清)、酸凝乳(酸凝乳乳清)和干酪素(干酪素乳清)时获得的乳加工副产品; 92)民族特点的乳产品 - 具有的名称是在俄罗斯领土历史形成的和其生产技术特性定义的、生产中使用的酵母成分定义的和(或)以这种乳制品的传播地点的地理名称定义的乳制品; 93)生物的产品(以下称-生物产品) - 以使用酵母微生物和在发酵过程中和(或)发酵之后以加强的方式添加单一栽培或群丛形式的活益生菌微生物(益生菌)(或)菌益生生产出的乳加工产品。成品不允许热处理加工; 94)乳组成部分 - 无水物质(乳脂肪、乳蛋白、乳的糖(乳糖)、酵素、维生素、矿物质)、水; 95)无水乳滤渣 - 除水以外的乳组成部分; 96)无水脱脂乳滤渣 - 除脂肪和水以外的乳组成部分; 97)乳浆 - 处于水相状态的乳蛋白、奶糖(乳糖)、矿物质、酵素和维生素的胶质体系; 98)乳清蛋白 - 干酪素沉淀后留在奶的乳清中的蛋白质; 99)乳清蛋白的浓缩物 - 用浓缩或超滤方法从奶的乳清中获得的乳清蛋白; 100)干酪素 - 由脱脂乳和带有乳蛋白主要成分生产出的乳加工产品; 101)白蛋白 - 由奶的乳清和带有奶乳清蛋白的浓缩物生产出的乳加工产品; 102)乳产品的代用品 - 与乳产品同样的使用目的,主要或全部由非乳成分生产出的食品。 第二章 对原料乳及其加工产品的要求 第五款 对原料乳和原料乳脂的安全要求 1、从农业牲畜获得乳及原料乳和原料乳脂、非工业生产乳制品的运输、销售、有效利用的条件都应该符合俄联邦关于兽医法要求。 2、原料乳应该从在传染和其他对人类和牲畜共同疾病方面安全的地域上、健康的农业牲畜处获得。 3、在食品中不允许使用产仔后的前7天内和产犊前5天停止挤奶期间的(他们产仔前)牲畜和(或)病牲畜和处于检疫的牲畜处获得的原料乳。 4、生产者应该***原料乳的安全,在原料乳中没有禁止的、清洗的、消毒的和中和的物质、牲畜生长的刺激素(其中包括激素制剂)、在畜牧业中为养肥及治疗牲畜和(或)预防其生病使用的药物(包括抗生素)的残留量。 5、从各类农业牲畜处获得的乳,除牛乳以外,都应符合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制定的标准、规范文件、准则汇编和(或)技术文件规定的指标。 6、在未加工牛乳中无水脱脂物质的质量组成份额应不少于8.2%。牛乳的密度,在未加工牛乳中脂肪的质量组成份额为3.5%、在摄氏20度的温度条件下,每立方米应该不少于1027公斤,或对于在未加工牛乳中脂肪的质量份额为另一种的乳,不少于等量数值。 7、对于为生产带有明确消费特性的食品使用的原料乳可能提出下列补充要求: 1)供为生产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用的农业牲畜原料乳,应该符合本章要求以及下列要求: а) 根据***标准的要求,纯度指标不低于***组,用乙醇试验的热稳定性指标不低于第三组; б) 嗜温好氧微生物菌落群和兼厌氧微生物的数量不超过本联邦法附件2中为高级原料乳和一级原料乳制定的所允许水平。 в) 体细胞的数量不超过根据本联邦法附件2中为高级原料乳制定的所允许水平。 г)供为生产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用的原料乳的贮藏和运输的实施应遵守本联邦法第6款规定要求使用单独容器; д) 从农业牲畜中获得的乳,不符合其种类农业牲畜原料乳的鉴定指标和(或)安全指标不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原料乳不允许使用。 2)供为生产消毒乳,其中包括浓缩或提炼乳用的未加工牛乳,应该符合本条款要求和根据***标准的要求,用乙醇试验的热稳定性指标不低于第三组。 3)供为生产干酪用的未加工牛乳应该符合本条款的要求以及下列要求: а) 一级和二级发酵-凝乳酶的纯度; б) 根据***标准的要求,按照一级和二级纯度还原酶的细菌播种水平,嗜温好氧微生物菌落群和兼性 厌氧微生物的数量在每立方厘米中群体形成单位不超过1x106; в) 嗜温好氧乳酸盐发酵油酸微生物的孢子数量是: 带有二次低温加热的干酪,每立方分米中不超过13000孢子; 带有二次高温加热的干酪,每立方分米中不超过2500孢子; г) 酸度不超过19度; д) 蛋白质的质量份额不少于2.8%; 4)供为生产规定饮食用的未加工牛乳,应该符合本条款的要求以及下列要求: а) 嗜温好氧微生物菌落群和兼性厌氧微生物的数量在每立方厘米中群体形成单位不超过5x105; б)在每立方厘米中体细胞的数量不超过5x105; в) 根据***标准要求,用乙醇试验的热稳定性指标不低于第二组; 8、原料牛乳和原料乳脂的化学和放射学安全指标不应该超过本联邦法附件1中制定允许水平。 9、微生物安全指标和原料牛乳和原料乳脂体细胞的含量不应该高于本联邦法在附件2中制定的允许水平。 10、根据俄联邦关于兽医法、俄联邦在***居民的卫生-传染病安全方面法律和在生态安全方面法律的要求,制造商负责处理潜在危险物质、微生物和体细胞允许含量水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料乳和原料乳脂的使用。 第六款 原料乳和原料乳脂生产、贮藏、运输和有效利用的专业工艺流程的要求 1、原料乳生产的专用工艺流程包括农业牲畜的饲养、挤奶的条件,原料乳和原料乳脂的采集、冷却和贮藏条件,应该符合俄联邦关于兽医法的要求。 2、农业牲畜挤完奶后,原料乳应该在2小时之内纯化和冷却至4摄氏度(正/负2摄氏度)。 3、考虑到运输时间,允许制造商在4摄氏度(正/负2摄氏度)情况下原料乳贮藏不超过24小时,考虑到运输时间,在温度不超过8摄氏度条件下,原料乳脂贮藏不超过36小时。 4、在下列情况下允许制造商对原料乳进行初步热处理加工,其中包括消毒: 1)原料乳的酸度从19至21吉尔里耳度(°T); 2)原料乳的贮藏超过6小时; 3)原料乳的运输持续时间超过了原料乳的冷却贮藏所允许的时间,但不超过25% 。 5、原料乳在采用初步热处理加工情况下,其中包括消毒,热处理加工的方法(温度、实施的期限)在附加文件中规定。 6、农业商品生产者在生产原料乳和原料乳脂时,应该使用在***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力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批准的用于与乳制品有接触的设备和材料。 7、在冷却的原料乳或原料乳脂运往加工地时,直至它们开始加工之前这种产品的温度不应该超过10摄氏度。对于温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原料乳和原料乳脂必须立即处理。 8、在***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力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批准的在供与乳发生接触用的材料制成的带有密封盖子并加上铅封的容器中实施原料乳和原料乳脂的运输。交通工具应该有本联邦法规定的***保持温度的冷却系统设备。 9、原料乳和原料乳脂贮藏和运输应带有证明其安全和本联邦法36款23和24部分规定的信息文件。 10、在加工前,制造商在产品的保质期范围内,且在4摄氏度(正/负2摄氏度)的条件下,在单独打标号的容器中实行原料乳、受热处理加工乳、原料乳脂、乳加工产品的贮藏。 11、不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原料乳或原料乳脂的有效利用,这些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依照俄联邦关于兽医法、***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方面的俄联邦法和生态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款 对乳加工产品的要求 1、乳加工产品的生产应该使用符合本联邦法规定的安全指标要求的乳制成并***由受热处理加工的乳制成的这种成品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 2、***供销售用的乳加工产品中含有毒成份、霉菌、抗生素、杀虫剂、放射性核素、微生物和氧化变质指标数值不应该超过本联邦法规定的标准。 3、乳加工产品的化学和放射安全指标不应该超过本联邦法附件3中规定的允许水准。 4、乳加工产品的微生物安全指标不应该超过本联邦法附件4中规定的允许水准。 5、乳加工新产品的加工和生产应按照国际标准或***标准或组织标准进行。对这种产品规定的标准要求或与他们相关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和有效利用的过程应该符合本联邦法制定的要求。首次在俄罗斯联邦领土生产或运入至俄罗斯联邦领土的产品应依照***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方面的俄联邦法必须进行***登记。 6、在乳加工产品生产时,被使用的非乳组分应该符合在***食品质量和安全方面的俄联邦法的要求。 7、在生产规定饮食和民族特点乳制品时,除有用的必不可少的组分之外,不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增香剂。 8、在加强乳加工产品中益生菌和菌益生的含量水平的检验采用对组分含量水平的检验方法; 9、不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乳加工产品的利用,这些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依照俄联邦关于兽医法、***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方面的俄联邦法和生态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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