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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联邦法---乳和乳产品技术操作规程(三)


第七章 对生产检查机构的要求 

第二十款 在生产检查机构方面制造商、销售者的义务 

1、在俄联邦领土实行乳加工产品生产和(或)销售活动的制造商或销售者有义务详细制定生产检查规划和遵守本联邦法的要求用自身的力量和(或)借助于运用特许测试实验室(中心)组织生产检查。 
2、经过详细制定的生产检查规划由机构的领导者、个体企业主或以法定的方式通过的全权代表批准。 
3、法人和个体企业主成为制造商或乳加工产品的销售者时,有义务按在***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利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被授权在***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利范围内为了执行***检查(监督)的俄联邦主体的执行权力机构的要求提供关于生产检查结果的信息。 
4、在发生破坏生产操作造成对居民的威胁、危害公民的生命或健康、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或城市财产、周围环境、牲畜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出现事故危险时,制造商或销售者有义务就他们出现的危险向在***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利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在兽医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和(或)被授权在生态安全范围内为了执行***检查(监督)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提供信息 。 

第二十一款 生产检查规划的内容 

1、根据本联邦法第二十款第2部分批准的规划实行生产检查。 
2、生产检查规划应该载明: 
1)与本联邦法规定的对乳产品强制要求相联系的生产操作实行的指标、检查实行的周期和使用检查措施的范围; 
2)符合安全要求的原料、组分、乳制品成品质量和安全指标、他们的鉴定特征、原料、组分、乳制品成品贮藏和运输条件、有效期、检查实行的周期和使用检查措施的范围; 
3)以生产场地、设备、用具的消毒、驱虫和灭鼠方式实施卫生处理、清理、作业的进度表和制度; 
4)设备和用具的技术养护的进度表和制度; 
5)原料和乳制品成品的召回、补充加工和重新加工方法; 
6)在组织和实行生产过程中违章的预防和查明方面的方法; 
7)在***执行卫生要求方面的措施; 
8)生产过程的阶段检验(关键性的检验点); 
9)在预防引起危害公民生命或健康、自然人或法人财产、***或城市财产、周围环境、牲畜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方面的措施; 
10)不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乳加工产品有效利用的方法; 
11)防止与引起危害公民生命或健康、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或城市财产、周围环境、牲畜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相联系不能容许的风险的其他保障制度、规划和方法; 
12)在执行生产检验规划中个人承担责任的负责人员的清单; 
3、生产检验规划的实施在组织和工程情况的改变或生产条件、生产过程的技术性改变或乳加工产品销售条件的改变应登记入册。 

第八章 对乳及其加工产品制造商或销售者的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二款 对乳及乳加工产品制造商或销售者的工作人员的卫生要求 

在乳及其加工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和有效利用过程中担任工作的工作人员,有义务做到: 
1)在参加工作时通过初步体格检查(诊察病状)和定期体格检查(诊察病状); 
2)以法定的方式通过参加工作前卫生学习和考核; 
3)具有法定样式的个人医疗手册。 

第二十三款 对乳及乳加工产品制造商的工作人员或销售者资格的要求 

在乳及其加工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和有效利用过程中担任工作的工作人员,有义务做到: 
1)具有职业培训并符合于与以俄罗斯联邦***规定的方式批准的资格手册中规定的名称和要求相符的职务和专业、专门资格的要求; 
2)熟悉和遵守对食品质量和安全规定的职务守则、技术规程、卫生和兽医规则和标准; 
3)遵守***供乳和乳制品生产用的设备使用条例; 
4)为了禁止引起危害公民生命或健康、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或城市财产、周围环境、牲畜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采用俄联邦法规定的措施。 

第九章 乳及其加工产品的鉴定 

第二十四款 乳及其加工产品鉴定的目的 

1、实行乳及其加工产品鉴定的目的是: 
1)乳及其加工产品列入本联邦应用范围; 
2)确定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其中包括他们的名称和鉴定指标; 
3)确定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含有供消费者用的及制造商或销售者提供的关于一致性声明或符合认证信息的资料。 
2、乳及其加工产品如果在他们带有的文件中和在关于他们信息的标签上含有不符合本联邦法规定的名称和(或)鉴定指标,或是不可信的,确认为伪造的同时必须强制召回。 
3、在***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利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按照俄联邦法规定,采用暂时停止伪造乳及其加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措施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消息。 

第二十五款 乳及其加工产品鉴定的规则和方法 

1、在评估并确认具体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以及如果在关于具体产品信息中含有他的不完整描述的情况下,执行乳及其加工产品的鉴定。 
2、执行乳及其加工产品的鉴定: 
1)确认这种产品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时的认证机构; 
2)在***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利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在兽医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被授权在***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利范围内为执行***检查(监督)的俄联邦主体的执行权利的机构; 
3)在需要确定这种产品符合提供的关于他们的信息时,以及在这种信息的准确性产生怀疑或为了这种产品的初步鉴定时,以主动方式的法人或自然人。 
3、考虑到本联邦法在附件9-14中规定的特征,以及按制造商或销售者提交的这种产品的描述实施乳及其加工产品的鉴定。 
4、作为乳及其加工产品的描述可以使用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的标准文件、国际标准、***标准或机构标准、用于这种产品的附带文件、供货合同、合同、用于这种产品的证明、消费包装标签上的信息和其他含有这种产品描述的文件。 
5、使用下列鉴定方法取决于乳及其加工产品的鉴定宗旨和特点: 
1)符合于具体产品生产的检验文件; 
2)这个检测的产品; 
3)本条款中第1点中规定的检验和这个产品的测验结果。 
6、以在本条款5部分1点中规定的鉴定方法执行乳及其加工产品鉴定时,为了确定与具体产品的种类、具体批次相符合、证实这种产品批次同质性,用乳及其加工产品的附带文件和在消费包装和鉴定产品的外部运输包装和包装上与他们相应的标记实施检验。 
7、在本条款第5部分第1点规定的鉴定条件下获得属于不充分或不准确的信息,以及在确认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时,实行本联邦法第二十六款规定的在乳制品指标方面的检验(测验)。 
8、需要确认乳及其加工产品伪造的事实,将用本联邦法规定的在下列方面的鉴定指标和其他指标实施他们的检验(测验): 
1)在乳制品、乳组成产品或含乳产品成品中无水物质的含量(无水乳的残余物),在这种成品中他们的质量份额所占百分比(含有黄油的乳加工产品除外); 
2)非乳成分脂肪的现有量和含量,在乳及其加工产品中他们的质量份额所占百分比; 
3)乳加工产品脂肪相脂肪酸的组成(除在乳加工产品中脂肪的质量份额为少于1.5%;在冰激凌中脂肪的质量份额为不超过8%以外); 
4)在无水脱脂乳残余物乳罐头和含乳罐头中蛋白质含量,其质量份额在这种产品中所占百分比; 
5)乳清蛋白和酪蛋白在乳罐头和含乳罐头中的比例。 
9、在确定乳及其加工产品鉴定指标时,应使用得到认可的测量实施方法,以***这种产品调查(测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10、具体乳及其加工产品实施鉴定结果的分析和以实施的鉴定证明书形式形成,其内容应包括: 
1)关于执行乳或其加工产品鉴定的机构资料; 
2)含有说明关于乳或其加工产品的制造商处所位置(地址)和法人要项,自然人的地址和姓、名、父称,其中包括个体企业主的信息; 
3)这个产品的名称,这个产品分类标识的名称; 
4)关于为实施乳或加工产品的鉴定必需的资料; 
5)用具体标记、专门标记(在具备专门标记情况下)规定的乳或乳加工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期限(在具备贮藏期限情况下)、销售期限(在具备销售期限情况下)、他们的贮藏条件; 
6)在特许测试实验室中(中心)(他们必须实行情况下)这种产品的检验(测验)结果,其中包括感官分析指标的检验(测验); 
7)关于包装资料,其中包括包装形式,在消费包装或运输包装中关于这种产品净重或体积; 
8)这种产品的批次规模; 
9)关于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标记资料; 
10)符合于这种产品生产(在他们具备情况下)的标准、规范标准和(或)技术文件的名称或含有这种产品,其中包括输入到俄罗斯联邦领土(产品的供货合同,卫生合格证、这种产品的产地证明书、这种产品安全指标的鉴定文件、这种产品的质量证明书,用于这种产品的证明)说明的其他文件; 
11)关于实施补充检验(测验)(如果需要时)的结论; 
12)关于这种产品符合声明名称和(或)这种产品的具体批次和发布的指标的结论。 

第二十六款 乳及其加工产品、酵母、益生菌微生物和酵素制剂的鉴定指标 

1、为鉴定乳及其加工产品、酵母、益生菌微生物和酵素制剂,采用如下几个他们的性能指标: 
1)感官分析 - 外表、浓度、味道、气味、颜色,和标准、规范的和(或)用于具体产品生产的技术文件(在他们具备情况下)和(或)在其他含有这种产品说明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感官分析指标; 
2)物理-化学 - 在乳及其加工产品中乳组成部分的质量份额、酸度、稠度、温度、可溶性指数、粘性和在标准、规范的和(或)用于具体产品生产的技术文件中或在其他含有这种产品说明的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物理-化学指标; 
3)微生物的 – 微生物的样式或种类的构成,在具体产品的单位质量或者体积中确定样式或种类的微生物数量符合本联邦法、标准、规范的和(或)用于具体产品生产的技术文件(在具备这种文件情况下)或其他含有这种产品说明文件的要求。 
2、在原料乳和原料乳脂的鉴定时,采用下列指标: 
1)属于本联邦法在附件9中规定并允许以他们名称(牛奶、山羊奶,绵羊奶、马奶、水牛奶)定义的从不同种类农业牲畜处获得的乳的鉴定指标; 
2)属于本联邦法在附件9和10 中规定并按其实施原料牛乳、原料乳脂的鉴定感官分析和物理-化学指标; 
3)在标准、规范(或)技术文件中规定并按其执行从其他种类的农业牲畜处获得的乳的鉴定指标。 
3、在实行乳加工产品鉴定时,采用下列指标: 
1)在考虑到属于本联邦法在附件11中列出的参数的本条款第1点1部分中规定的感官分析指标; 
2)在考虑到属于本联邦法在附件12中列出的参数的本条款1点2部分中规定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指标; 
4、在实施属于加糖衣和装饰的乳加工产品的鉴定时,不考虑现存的糖衣和为点缀使用的食品的指标(维夫饼干、巧克力、乳或水果糖衣、硬糖果块、核桃、饼干、水果、果脯、巧克力糖、其他没有引入乳加工产品成分的食品)。 
5、在实施属于加强乳加工产品的鉴定时,测定现有和向这种产品中添加的物质含量水平符合被包含在标签和包装上信息规定的物质水平。 
6、供幼儿用的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的鉴定,应考虑属于本联邦法在附件13中规定的物理-化学指标。供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儿童用的儿童营养产品的乳制品,其鉴定应考虑属于本联邦法在附件14中规定的物理-化学指标。 
7、在属于本联邦法第二十五款5点1部分中规定的鉴定时,他们的制造商按下列指标实施酵素制剂的鉴定: 
1) 培养基的特性; 
2)酵素制剂的活性; 
3)酵素成分的特点; 
8、属于本联邦法在25条款5点1部分中规定的鉴定,他们的制造商按下列指标实施酵母和益生菌微生物(益生菌)的鉴定: 
1)微生物成分的特点; 
2)微生物组成种类和形式; 
3)在每克中存活细胞或在单位中活性酵母的数量。 

第十章 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评定 

第二十七款 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评定规则 

1、与本联邦法规定相关的乳及其加工产品以及其生产过程符合对这种产品强制性要求的评定,强制性要求规定的执行以***检验(监督)方式和确认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以根据本联邦法第十一章所规定的规定要求的方式得以实现。 
2、与本联邦法规定相关的乳及其加工产品以及其生产过程符合对这种产品强制性要求的评定,强制性要求规定的执行以在***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力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在兽医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被授权在***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力范围内、兽医范围内为了执行***检查(监督)的俄联邦主体的执行权利的机构***检查(监督)形式得以实现。 
3、如果发现违反本联邦法的要求,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和本条款2部分中规定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有权: 
1)发放关于消除违章的(书面的)命令并考虑到违章特性的有根据地规定执行(书面的)命令的期限; 
2)以防止引发危害公民的生命和健康、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或城市财产、周围环境、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为目的采取的俄联邦法律所规定的措施; 
3)向符合认证发放机构或关于一致性声明登记机构递交关于必需暂时停止或终止符合认证或一致性声明的信息; 
4)追究制造商(销售者,执行国外制造商职能的人)俄联邦法所规定的责任; 
5)采用关于向法院请求关于不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乳及其加工产品的强制召回的诉讼解决办法。 
4、除本联邦法第三十一款和第三十二款规定的内容外,不允许为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性评定或符合性的确认向生产商要求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款 ***检查(监督)的客体 

关于实施对遵守本联邦法要求的***检查(监督): 
1)原料乳、原料乳脂和非工业生产的乳加工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和有效利用过程-在兽医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被授权在兽医范围内为执实行***检查(监督)的俄联邦主体的执行政权机构; 
2)为在食品中使用提供的(生产的客体投入生产、验收阶段,制造商(销售者,执行国外制造商职能的人)执行本联邦法和预防引发危害的措施规划要求的周期性检验)乳及其加工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和有效利用过程-在***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力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 
3)乳及其加工产品在其流通阶段,如果关于这种产品在其生产阶段不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的信息真实性的认定-在***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力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被授权在***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力范围内为执行***检查(监督)的俄联邦主体的执行权利的机构。 

第十一章 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确认 

第二十九款 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确认形式 

1、在俄联邦领土销售的乳及其加工产品应当采用以关于一致性声明(以下称-一致性声明)或按本联邦法规定的强制认证方案形式强制确认符合本联邦法要求。 
2、符合以一致性声明或认证形式的不是***为食品用的再生乳原料和乳加工副产品不属于强制确认范围。 
3、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的确认有可能使用遵守国际标准的要求和(或)含有类似要求的***标准作为证据中的一个时,与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其他证据一样。 
4、自愿确认符合***标准、机构标准、规则汇编、自愿认证体系和乳及其加工产品的合同和其生产、贮藏、运输、销售和有效利用条件的要求,通过申请人主动以自愿认证的方式实施。 
5、乳及其加工产品、其操作、贮藏、运输,销售和有效利用过程的自愿认证,按申请人和认证机构之间在合同条款实施。 
6、乳及其加工产品、其生产、贮藏、运输、销售和有效利用过程的自愿确认不能代替其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强制确认。 

第三十款 在确认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时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在***供应的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方面和在乳及其加工产品不符合本联邦法要求承担责任方面的制造商或者在与其合同基础上执行国外制造者职能的销售者并根据俄联邦法律注册的法人或个体企业主有可能成为属于乳及其加工产品一致性声明的声明人。 
2、以认证方式确认乳及其加工产品在符合本联邦法要求时,本联邦法在1部分中规定的人以及在***所供应的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承担责任方面和在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本联邦法要求按办理供货合同方式提供的乳及其加工产品不符合本联邦法要求承担责任方面的国外法人和自然人,可能成为申请人。 
3、申请人有权选择符合确认的形式和本联邦法为乳及其加工产品规定的符合确认方案。 
4、申请人有义务***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 
5、申请人可能具有俄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款 以一致性声明形式的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强制确认 

1、乳及其加工产品的一致性声明采用以本人论证为基础和(或)以认证机构和(或)特许测试试验室(中心)(以下称-第三方)参与获得的论证为基础的关于一致性声明方法实施。 
2、属于按产品长期供货合同或合同销售的原料乳或原料乳脂的批次一致性声明,一致性声明有效期限不超过一年。 
3、属于乳或其加工产品的批次一致性声明,关于一致性声明的有效期限应该与这种产品的保质期相符。 
4、属于批量生产的乳加工产品的一致性声明,关于这种一致性声明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五年。 
5、属于在乳的批次或乳产品的同质批次方面用的关于一致性声明可能采用与统一要求规定有关的确认。 
6、为了确认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建立以下一致性声明的方案: 
1)2д - 以本人论证和带有第三方参与获得的乳或其加工产品标准样品的肯定的检验(测验)结果为基础的乳或乳产品的一致性声明; 
2)3д - 以带有第三方参与获得这种产品的标准样品肯定的检验(测验)结果和这种产品在生产阶段质量体系认证为基础的乳或其加工产品的一致性声明; 
3)4д - 以带有第三方参与获得这种产品的标准样品肯定的检验(测验)结果和这种产品在检查和测验阶段质量体系认证为基础的乳或其加工产品的一致性声明; 
4)5д - 以带有第三方参与从这种产品的批次中有代表性地抽取样品的方式获得肯定的检验(测验)结果为基础的乳或其加工产品的批次一致性声明。 
5)7д - 以本身的能力或按申请人的委托吸引其他组织实施的这种产品的标准样品肯定的检验(测验)结果及在这种产品的规划和生产阶段质量体系认证为基础的乳或其加工产品的一致性声明; 
7、在选择乳或其加工产品的任何一种一致性声明方案时,申请人编成的整套文件应该包含: 
1)声明人的注册文件和要项; 
2)这种产品的名称、总的描述和功用(在有功用的情况下); 
3)以***遵守本联邦法的要求为目的,以自愿为基础采用的用于乳或其加工产品的***标准或机构标准(用于俄罗斯制造商)或者国际标准或含有他们的基本特征、贮藏条件、有效期限(用于国外制造商)规定的这种产品的具体描述; 
4)在这种产品的一致性声明符合本联邦2д、3д、4д方案要求时,在特许测试实验室(中心)中实施的乳或其加工产品的标准样品检验(测验)和测试的证明文件;或者在这种产品的一致性声明符合本联邦法5д方案要求时,在特许测试实验室(中心)中用有代表性地选出乳或其加工产品样品的方法获得检验(测验)和测试证明文件;或者这种产品的一致性声明符合本联邦法7д方案要求时,用本身能力或按申请人的委托吸引其他组织实施的这种产品标准样品的检验(测验)和测试证明文件; 
5)在这种产品的一致性声明符合3д方案时,乳或其加工产品在生产阶段的质量体系认证; 
6)在这种产品的一致性声明符合4д方案时,乳或其加工产品在检查和检验(测验)和测试阶段的质量体系认证; 
7)在这种产品的一致性声明符合7д方案时,乳加工产品在规划(加工)和生产阶段的质量体系认证; 
8)除5д方案外,使用这种产品任何的一致性声明方案时,确认机构、实施生产检查的申请人、在申请人和乳及其加工产品方面组织实施***检查的在***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利范围内在检查(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的文件; 
9)为了确认这种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在使用5д方案时,关于首次加工成或首次运入(提供)的乳加工产品的***注册证明书、按照俄联邦法规定方式编制的乳及其加工产品的商品-运输文件、供货合同(契约),这种产品的产地证明书、卫生合格证; 
10)为确认原料乳或原料乳脂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用的兽医证明书或规定形式的证明书。 
第12章 对乳及其加工产品的包装、标记、标签的要求 

第三十五款 对乳及其加工产品包装的要求 

1、***供为销售用的乳及其加工产品应该是按定量分别包装,用由在保护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力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批准的生态安全材料制造的,供与食品接触用并***乳及其加工产品在他们的保质期内的安全和质量的容器和(或)包装物包装好。 
2、供幼儿用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应该发售只能用按定量分别包装并用不超过下列容积的密封小件包装包装: 
1)1公斤 – 无水产品(适应配方乳、后继混合物、喂养产品、速成产品、奶粥); 
2)0.2升 - 液态适应配方乳、部分适应配方乳、后继混合物; 
3)0.25升 - 饮用乳、饮用乳脂、酸乳产品; 
4)0.1公斤 - 糊状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 
3、供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儿童用的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应该发售只能用密封包装按定量分别包装。供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儿童用的液体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的发售应该用包装容积不少于0.2升和不超过2升,糊状儿童营养产品- 不超过200克。 
4、在销售非按定量分别包装和无包装的易腐乳加工产品时,不允许使用消费者(购买者)的容器。 
5、制造商或销售者把切开的乳加工产品在***这种产品的安全和保持他们的感官鉴别特性的条件下封装好。 
6、每一个乳加工产品的包装应该具有标记、标签和在必要时含有符合于本联邦法第三十六款供消费者用信息的装入物单据或装箱卡片。 
7、容器和包装物处于损害状态的乳加工产品必须召回。 

第三十六款 对乳及其加工产品的标记要求 

1、乳及其加工产品应该附有符合在保护消费者权利方面的俄联邦法要求和本联邦法的要求的供消费者用的信息。 
2、在乳、乳产品的每一个单位组包装上、多次周转的单位包装上或这种产品的单位运输包装上、以及这种产品的每一个单位消费包装上标注供消费者用的信息。 
3、在每一个单位组包装上、多次周转的单位包装或这种产品的单位运输包装上标注供消费者用的含有下列信息的标记: 
1)符合于本联邦法要求的乳和乳产品的名称; 
2)这种产品制造商的名称和所在地; 
3)这种产品制造商的商品标识; 
4)这种产品的组包装、多次周转包装或运输包装的毛重和净重; 
5)在组包装、多次周转包装或运输包装中这种产品的单位消费包装的数量; 
6)这种产品的保质期; 
7)这种产品的生产日期; 
8)这种产品的贮藏条件; 
9)这种产品的消费包装的净重; 
10)这种产品生产符合于标准、规范或技术文件的标识; 
11)这种产品的批号; 
12)关于确认这种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信息; 
13)必不可少的警告性的文字标注或操作标识-“避免阳光照射保存”、“限制温度”,“避免受潮保存 ”。 
4、在用透明保护聚合物材料组包装包装或运输包装乳制品时,允许在其表面不标注标记。在这种情况下,被安置在标签上信息是供消费者用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在这种产品的组包装或运输包装中这种产品的消费包装的件数和重量的补充资料应被安置在标签上;无法遗漏的文字标注,包括操作标识,在装入物单据上标注或用其他任何允许的方法向消费者提交。 
5、用于乳、乳产品的组包装或者运输包装或消费包装的标记,粘贴用印刷的方法制成的标签或用***他们清晰阅读的其他方法标注。 
6、乳及其加工产品的名称应该符合本联邦法第四款规定的概念。这种产品的名称能够用商品种类的标识或制造商公司的名称附加。 
7、对从除乳牛以外的各类农业牲畜中获得的乳的说明应该安置在包装标签上的“乳” 概念之前或这个概念之后。 
8、对于热处理方法加工的乳或其加工产品的相关概念,被安置在这种产品名称之后,例如,“巴氏灭菌乳”, “消毒乳脂”。 
9、乳和乳制品的名称之后,可能与对于热处理方法加工的这种产品的相关概念并列安置其他与这种产品相关的概念,例如,“巴氏灭菌芳香乳(带香味)”。 
10、乳组成产品的名称应该符合为乳制品规定的概念,并含有以直接向这个概念接近的这种产品组分其它特性的清晰描述,例如“带小块水果的凝乳”、“水果酸牛乳”、“带火腿的融化干酪”。 
11、在这种乳制品包装标签上的生物产品的概念,以单词或带有使用复合词***部分 “生物...”(био...)和这种产品的名称的复合词形式安置在任何便利的地方,例如“生物酸牛奶”、“生物熟酸乳”。 
12、使用为这种产品生产方法特点或原料组成特点或者酵母成分的概念,在其名称中的规定 - “乳饮料”、“全脂乳”,“重组乳脂”、“酸乳饮料”。 
13、关于部分使用无水乳制品信息,除以标准化为目的使用无水乳制品以外,与含有关于成品组分信息一起以“借助于使用无水乳(乳脂、乳浆)制成”文字形式安置。 
14、在含乳和发酵产品名称标记时,不允许采用本联邦法规定的酸乳产品的概念,在他们的名称中“含乳”概念或“发酵”概念应该用这种产品的生产工艺特点替代,例如, “(经过发酵处理的)酸牛乳的”(кефирный)、“热杀菌酸牛乳的”, “(用乳酸菌素发酵成的)酸牛乳的” (йогуртный)、“热杀菌酸牛乳(用乳酸菌素发酵成的)的”。 
15、在含乳产品名称中“产品”概念可能被替代或在乳组成产品名称中用符合产品的稠度或形状来补充描述概念(果子冻、果子羹、小浆果的牛奶果汁饮料、(糕点上的)奶油、奶油冻、饮料、糊膏、千层卷(点心)、调味料、苏福列(蛋白甜松饼或其它加上搅起泡沫蛋白的食品)、蛋糕),例如“乳-果汁饮料”、“酸奶油调味料”、“奶果子羹”、“带核桃的酸凝乳苏福列”、“带香料的奶酪千层卷(点心)”。 
16、在干酪名称方面干酪的样式和种类概念的定义(硬的、半硬的、新鲜的(没有熟化)、切片的、膏状的)的运用依照他们制造商的方案。 
17、“加强”的概念,“加强”在带有产品相应名称的组合中使用,并附带关于现有量和添加物的信息,其中包括关于推荐的其昼夜需要标准以及根据这种产品使用的建议信息。 
18、如果这种产品不符合本联邦法规定的鉴定指标时,在乳及其加工产品的种类标识和其它附加名称中不应该使用本联邦法第四款规定的概念。 
19、在那些单位消费包装上标注了这种产品完整名称的情况下,在这种产品的包装前方允许写本联邦法第4款规定的乳或乳制品的部分名称。 
20、在这种产品的标签上、广告或其他目的里的标记能够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时,在产品的名称中,不是乳或乳制品或者乳组成产品,不允许使用本联邦法规定的概念,其中包括单词加入他的名称组成中,在制造商公司的名称中加入他们的各种组合。 
21、在黄油膏和涂抹植物黄油的标签上、广告或其他目的里的标记能够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时,不允许使用“黄油”概念。其中包括在制造商公司的名称中。在炼制植物混合黄油的标签上、广告或其他目的里的标记能够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时,不允许使用“炼制黄油”概念。其中包括在制造商公司的名称中。 
22、在成分中加入植物油脂的冰激凌的标记,不允许使用“乳”、“奶油”、“高级冰激凌”的概念。 
23、为了加工,法人或自然人销售原料乳、原料乳脂应该拥有标注在运输包装上的标记,并附有含有下列信息的商品-运输文件: 
1)这种产品的名称; 
2)这种产品的鉴定指标(乳的无水物质质量份额除外); 
3)这种产品的制造商名称 - 自然人,其中包括个体企业主(姓、名、父称);这种产品制造商的名称 -(农业组织,农(牧)业)的法人; 
4)这种产品制造商的地址; 
5)这种产品的体积(按升)或这种产品的总量(按公斤); 
6)这种产品的装运日期和时间(小时,分钟); 
7)这种产品装运时候的温度; 
8)这种产品批次的编号。 
24、自然人其中包括个体企业主,在市场上,其中包括农业市场销售的原料乳、原料乳脂、非工业生产的乳加工产品,应该附有关于这种产品生产地点(地址),这种产品的名称和他们的生产日期的信息。 
25、用消费包装分装的并以批发和零售形式在俄联邦领土销售的乳及其加工产品,应该具有含有下列信息的标记: 
1)带有使用本联邦法第四款规定概念的这种产品的名称,对他们的使用遵守本条款规定的要求; 
2)脂肪的质量份额的百分比; 
3)乳脂肪在油脂相(为含乳产品用)中的质量份额的百分比; 
4)制造商的名称和所处地点(地址,其中包括***和(或)这种产品的原产地)和用来接受自俄联邦领土上(在具备索赔证据的情况下)的消费者涉及乳及其加工产品的索赔的、在俄联邦被制造商授权的机构; 
5)乳及其加工产品制造商的商标(在具备商标的情况下); 
6)这种产品的净重或容积。如果这种产品具有颗粒的、固体的、膏状或粘性可塑的稠度的或者对于他们没有方法完成密度的测量,对于这种产品规定净重。如果对于这种产品存在完成密度测量方法和(或)定量设备,对具有稀稠度的产品规定容积或净重(按制造商酌定); 
7)带有进入他们中的组分说明的这种产品成分。加入到这种产品成分中的组分清单以在这种成品生产时他们的质量份额按照递减方式形成。如果组分是两个和更多组分组成的食品,这种食品可能包含乳加工产品的成分,用自己的名称。加入乳组成产品或含乳产品的成分中的乳制品,在组分清单中用自己的名称。为生产过程中功能必要的和不是加入成品成分的组分规定在“带有使用”一 词之后。在这种产品的成分中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加香剂、具有非传统成分的组成部分的名称。单独规定加入糖衣成分中的组分; 
8)这种产品的营养价值(在成品中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其中包括蔗糖)的百分比或用每100克这种产品计算的克数,这种产品的卡路里或千卡能量值; 
9)成品酸奶或发酵产品中微生物(酸奶的,双岐杆菌和其他益生菌微生物以及酵母 - 这种产品聚集形成单元克数的)的含有量; 
10)在加强产品的成品中微量-常量元素、维生素、其他为加强这种产品的带有规定添加到这种产品中的物质对于这种物质昼夜需要剂量的数量关系的物质含量和这种产品的使用特性; 
11)关于现存借助于使用生物基因工程改良获得的组分信息(如果他们的现存量超过0.9%); 
12)乳和乳制品的贮藏条件(其中包括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在包装启封之前,如果有启封的包装和这种包装必须启封之后的贮藏,对于保质期在30天以内的易腐产品 –如果这种产品在未开启包装和开启包装方面的贮藏条件有区别); 
13)乳制品的生产日期和包装日期(在这些日期不相符的情况下),以双位数标出-时间、日期、月份(对于具有用小时计算保质期的易腐乳制品),日期、月份、年份(对于具有保质期在30天以内的易腐乳制品),月份、年份(对于非易腐乳制品,也包括罐头); 
14)以双位数标出保质期-时间、日期、月份(对于具有用小时计算保质期的易腐乳制品),日期、月份、年份(对于具有保质期在30天以内的易腐乳制品),月份、年份(用于非易腐乳制品,也包括罐头)。在“有效至...”,“应用至...”或“使用至...” 词之后指明保质期。保质期允许用小时、天、月指明(“保质期36小时、“保质期14天(昼夜)”、“保质期6个月”、“有效至14个昼夜”、“有效至6个月”); 
15)乳制品的使用方法和条件(在必要时); 
16)与这种产品生产和可能鉴定相适应的文件; 
17)关于确认这种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信息; 
18)在乳制品生产时(在本联邦法第四款中给予的概念),关于使用无水全脂乳或无水脱脂乳的信息,与乳制品相应形式的名称一起用相同的字体安置在在消费包装的前方。如果有使用全脂无水乳、脱脂无水乳时,在乳及其加工产品的消费包装上不允许使用 “乳”概念。 

[2009年 6月17日 22 : 48]      评论:[0] | 浏览:[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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