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乳加工产品、浓缩的(提炼)和无水乳加工产品的标记应该含有下列附加信息: 1)在瓶或者包的盖上或底部标注上这种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在带有使用“有效至...”或“使用至...”词规定保质期时,与他们并列规定的位置标注带有使用 “在***行或第二行请看瓶盖或瓶底”或“请看包盖或包底”词的信息。在带有使用“在...期间内有效”或“在...期间内销售”词规定保质期时,与他们并列用月份和带有使用“在***行或第二行请看瓶盖或瓶底”或“请看包盖或包底”词的文字标注有效期; 2)对于含糖浓缩(提炼)乳加工产品,糖的种类(蔗糖、果糖、葡萄糖、乳糖)。 27、在供干酪用包壳和供干酪用覆盖物上允许以使用冲刷不掉的无害染料或自动粘合和以规定方式允许与乳制品接触的标签标注信息或者用其他可以使用的方法注明。干酪、融化干酪、干酪产品标记应该具有含有下列附加信息: 1)种类标识或干酪等级名称(Российский,Угличский,Сулугуни和类似的名称); 2)脂肪的质量份额(换算成无水物质)的百分比; 3)主要发酵微生物群落的种类和乳凝固酵素制剂成分的性质; 4)软、盐水和融化干酪的保质期; 5)超硬、半硬、硬和固体干酪的保质期和贮藏期限(在保质期范围内)。 28、***供为幼儿用的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标记应该含有下列信息: 1)这种产品在使用方面的建议; 2)这种产品的配制条件(在必要时),这种产品在他们的包装启封后的贮藏和使用条件; 3)这种产品***供为规定年龄儿童用; а)自出生 - 适应配方乳; б)大于6个月 - 后继混合物; в)大于6个月 - 凝乳和在其基础上的产品; г)大于8个月 – 非适应乳制品。 29、在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的标签上应该有文字标注:“用于儿童营养”,这种文字标注的字体大小不能小于基本使用字体的大小。在适应配方乳和后继混合物的包装上应该标注上警告文字:“对于幼儿喂养,母乳更好”。 30、关于其他乳制品、乳组成产品、含乳儿童营养产品、***供为幼儿、学龄前儿童或学龄儿童用的信息,除本条款第28点规定的产品除外,应该符合本联邦法要求和与这种乳产品生产相适应的规范和(或)技术文件要求。 31、属于在他的包装或标签上的标记规定的乳加工产品的营养价值的指标, 离这种产品营养价值真实指标的允许偏差不应该超过本联邦法附件18规定的水平。乳加工产品的营养价值的标记指标应该在已知数值基础上用计算方法获得加权平均数值,或用属于乳加工产品制造商的检验(测验)或者从官方来源获取统计数值基础上用计算方法,或在分析使用组分的营养价值指标情况下,用计算的方法获得的加权平均数值基础上制定。 32、加入到加强乳加工产品中物质的量,是根据在它们的保质期结束时这种产品中的含量规定的。由于在保质期内乳加工产品中维生素的数量能够自然降低,在生产这种产品时允许增加其中的维生素的含量,与公布的指标之比,对于脂溶性维生素不超过50%,水溶性维生素不超过100%。 第三十七款 标签标注规则 1、标签标注在每个单位消费和(或)运输包装上并安置在同样便于阅读的地方。标签上的信息应该用俄语说明。补充信息或许用共和国的***语言、俄联邦民族语言、外语说明。用其他语言说明的关于乳加工产品的信息应该与用俄语说明的信息相一致。 2、标签上的信息应该符合本联邦法第三十六款的要求。安置在标签上的乳加工产品名称被安置在消费包装的正面,使用的字体大小应该不小于9.5号,在消费包装里的容量或重量小于100毫升(克) ,使用字体大小为不小于8.5号。在标签信息部分上在不可能安置所有必要信息量时,除制造商名称、乳加工产品名称、净重值或容积、成分、营养价值的数值、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贮藏、这种产品的贮藏条件,与这种产品生产相适应的文件名称外,相应的标识或许安置在装入物清单中。在这种情况下在这种产品的标签上应该安置文字标注: “补充信息-请看装入物清单”。 3、在向乳和乳制品消费者销售时,用于贸易组织或向公众提供饮食的组织的运输和(或)组包装和(或)大尺码消费包装的标签能用装入物清单代替贴在每一个单位分装乳及其加工产品并含有供消费者用的符合本联邦法第三十六款要求信息标签。 第十三章 国际标准和***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八款 国际标准的要求 按照俄联邦关于技术操作规程法的规定和俄联邦国际条约为基础,在乳及其加工产品生产、贮藏、运输和有效利用过程方面运用国际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九款 ***标准的要求 以自愿方式并在与本联邦法要求不相抵触方面,在乳及其加工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和有效利用过程方面运用***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款 国际条约 如果俄联邦国际条约是依照俄联邦法律规定批准的,规定的其他规则,与本联邦法规定的那些相比,采用俄联邦国际条约规则。 第十四章 由于违反本联邦法要求的责任.损害赔偿 第四十一款 由于违反本联邦法要求的责任 1、由于违反本联邦法的要求制造商(在***供应的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方面,以与其合同为基础执行国外制造者职能的销售者、自然人)承担俄联邦法规定的责任。 2、假定制造商的工作人员(在***供应的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方面,以与其合同为基础执行国外制造者职能的销售者、自然人)违反本联邦法的要求,依照俄联邦法规定追究物质、纪律、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款 由于不履行本联邦法的要求导致的损害赔偿 1、制造商依照俄联邦法(在***供应的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方面,以与其合同为基础执行国外制造者职能的销售者、自然人)实施,由于不履行本联邦法的要求,导致公民的生命或健康、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或城市的财产、周围环境、动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损害赔偿。 2、制造商(在***供应的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方面,以与其合同为基础执行国外制造者职能的销售者、自然人)实施消除乳加工产品的缺陷,将其送达消除缺陷的地点并将其偿还给消费者,有效利用质量不好和不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乳加工产品,并负担他们的费用。 第十五章 结束条款 第四十三款 结束条款 1、关于技术操作规程联邦法生效之前,在生产、贮藏、运输、销售、有效利用过程方面,食品在使用生产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领域的技术调整依照规范的和(或)技术文件和(或)条例汇编实施。 2、在本联邦法生效日之前,为了使用本联邦法需要的乳和乳制品检验(测检)和测试的规则和方法以及实施检验(测检)和测试用样品挑选的规则,由俄联邦***详细制定和批准。 3、自本联邦法生效之日起,在俄联邦领土上进入流通中的乳和乳制品按照本联邦法的规定必须强制符合确认。 4、自本联邦法生效之日起, 1993 年5月14日N4979-1俄联邦法关于“兽医”、1999年3月30日N52-Ф3关于俄联邦法“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2000年1月2日N29Ф3俄联邦法关于“食品质量和安全”在乳、乳制品符合评估和确认方面,对与生产、贮藏、运输、销售、有效利用有关的强制要求不再使用。 第四十四款 本联邦法生效 本联邦法自官方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俄联邦总统 2008年6月12日 梅德韦杰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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