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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刑事律师辩护律师为破坏监管秩序罪辩护

北京刑事律师辩护律师为破坏监管秩序罪辩护
北京刑事律师辩护律师为破坏监管秩序罪辩护,免费咨询电话:13910056225


1、 王律师系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毕业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硕士***,现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律师曾就代理案件多次接受《法制日报》、《新京报》的记者采访,曾编著有《律师实务》(任副主编)一书。王律师及同事组成了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有些成员以前就是检察官,具有丰富的经验),为***各地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各种法律帮助与刑事辩护。免费咨询电话:13910056225。
2、 王律师辩护团队提供辩护的***对象:
(1)、确有冤情的案件;
  (2)、有较轻违法行为却被处以重刑的案件;
  (3)、对是否构成犯罪有争议的经济犯罪案件;
3、 王律师的重要提示:
犯罪嫌疑人有权***时间获得法律帮助;***时间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对于突如其来的冲击,在正常、自由状态下生活的公民猝不及防,处于迷惘、恐惧的心理状态,急需来自刑事律师的法律帮助。此时提供的法律帮助对犯罪嫌疑人是雪中送炭。


破坏监管秩序罪
一、概念及其犯罪构成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也就是说,构成该罪的主体,必然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该罪的主体具备两个条件;***,犯有罪行;第二,经司法机关判决或决定而被收押在劳改机关。这是区分该罪主体和非该罪主体的基本标准。
     一般情况下,该罪主体包括已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而在***、劳改队、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即在押犯)。非在押犯虽然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非在押犯人与在押犯人相勾结,教唆、组织、策划、帮助在押犯人实施妨害监管秩序行为的,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罪主体:
     其一,因受行政处理而被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在我国,被适用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理的人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被行政(治安)拘留的人。
     二是被劳动教养的人。
     三是被判处刑罚但未收监执行的罪犯。在被认定有罪并判处刑罚的犯人中,有一部分系判处非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另一部分虽被判处自由刑,但因种种原因未被劳改机关收押。这部分犯人因不在劳改机关的监押控制下,故而也不能成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这类人有如下几种:"一是被判处管制、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后者系***适用)的人;二是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的人;三是被假释的罪犯;四是因生病保外就医或因其他原因监外执行的罪犯。 
(二)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就是我国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详言之,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客体要件,就是我国劳改机关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调节下,形成的监押、管理犯人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状态。监管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是社会秩序在劳改机关这个特殊场所的特殊表现。
      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对劳改机关以至整体司法机制的危害,实质上是对全体社会的危害。但这里我们讲的对社会的危害,是指除此之外该种行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首先,破坏监管秩序行为造成社会成员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一般群众的观念,总认为***是暴力强制机关,罪犯在其中应老老实实接受惩罚,实行改造,一切闻听狱中出现违法危害行为,则难免认为监管者无能,而当出现罪犯在狱中受到不法侵犯时,更易产生对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误解。
     同时,由于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导致刑罚的惩罚性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则群众也易形成对犯罪追究判处了也无实际作用的认识,从而丧失对整个司法机关的信心。
     其次,破坏监管秩序行为造成社会公众普遍的不安全感。罪犯以有罪之身,在暴力机关的严格控制下尚敢胡作非为,表明其人身危险性极大,其危害行为足以给广大群众造成普遍的心理威胁。因为,狱中尚敢如此,如放之社会,其猖狂将难以想象,这种现象将会造成群众安全感的失落。
    维护监管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优良的监管秩序,是劳改机关有效地行使对犯人管理改造的保障,是促使犯人认罪服法、改过自新的保障,也是从整体上提高劳改机关对犯人改造质量的保障。
     在我国,目前承担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犯人的劳改机关有五种:(1)***。即实行***严格管理,关押改造不宜从事监外活动的重大刑事犯的劳改场所。(2)劳动改造管教队。简称劳改队。即监管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刑事犯的劳改场所。主要收押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刑期在一年以上不属于***收押范围的罪犯。(3)少年犯管教所。即监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罪犯的劳改场所。(4)看守所。看守所主要是羁押未决犯的场所。但它亦可监管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故而看守所亦属劳改机关之一。(5)拘役所。即监管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劳改场所。
     上述劳改机关,关押犯人有多有少,但无论单位规模的大小,都需要一个良好的监管秩序。维护这种良好的秩序,一方面需要广大劳改干警严格执法,严格周密地做好管理;另一方面,还需要利用刑罚来惩罚那些严重危害监管秩序的犯罪活动。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必须具有抗拒改造的犯罪意图,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危害劳改机关监管秩序的行为,而故意实施该行为以追求对监管秩序之危害的心理状态。犯罪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发泄对司法机关的不满情绪,有的是为了满思某种私欲,有的则是为了达到一些非法的要求。但不管出于什么动机,一般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1、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时间,是指罪犯被劳改机关监管的期间。
 2、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地点,是指罪犯在劳改机关监控下服刑的任何场所。这里讲的监控,是指监禁控制,即劳动机关对罪犯的剥夺人身自由性质的控制管理。通常情况下,本罪的犯罪地点,限于***、劳改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和看守所等劳改机关。但犯人在下述几种特殊场所实施破坏监押管理活动的,也构成本罪。(1)外出劳动作业场所。一些劳改队经常有外出劳动任务,比如外出修路、工程建筑等,犯人外出劳动时,仍处于实质上的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中,受到劳改机关的严格控制管理。在这些场所实施破坏监管改造行为的,也可以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2)在监押移送途中。主要是劳改机关大规模地集体遣送一些犯人到特定的劳改场所,如将内地的劳改犯集体遣送到新疆、甘肃等地,在遣送途中,也存在监禁管理问题,也需要良好的监管秩序。被押解的犯人如果不服从管理,实施破坏活动的,也可以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3)犯人在其他临时监管场所也可以构成本罪。如劳改机关组织犯人集体外出参观学习的场所等。
     罪犯在非监管的时间和场所实施危害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如个别犯人利用回家探亲、外出办事、监外就医等机会,实施危害行为,由于其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不是在劳改机关的有效监控下,一般地讲构不成对监管秩序的损害,也不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
    3、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表现为:
    (1)殴打监管人员。    (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此外,还应注意的是,这种情况的被监管人实施的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不仅指本罪行为的4种行为,而且还包括***法第58条规定的其他诸如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破坏生产工具的等等行为。
    (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所谓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    (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
 4、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殴打监管人员或者为抗拒改造而殴打监管人员或者殴打监管人员致伤的:多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或者组织的人数众多或者建立了较严密组织形式破坏监管秩序的;多次聚众闹事扰乱监管秩序或者聚众***影响恶劣或者聚众冲击办公场所毁坏财物的;多次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或者致人伤害的;兼有本条所述的多种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或者成为"牢狱霸"的。
   
王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免费咨询电话:13910056225。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王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免费咨询电话:13910056225。

王律师执业律所简介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隆安)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隆安具备法律规定的从事律师服务的基本资格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招标投标法律业务、国有资产法律业务、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外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改制等特殊专业领域律师服务的特许资格。


        隆安创立于1992年,是***个全部由具有法学硕士***的法律专业人士发起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现有合伙人分别拥有1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司法经验。隆安拥有60多名专兼职律师和40多名辅助工作人员,其中法学博士2 人、法学硕士23 人,同时具有中国和美国双重律师资格的3 人。另外,隆安非常重视律师的继续教育和业务能力的培训,有多人到欧美***研修或作为访问学者进行业务交流。


        隆安总部设在北京长安街著名的北京国际俱乐部,办公环境优雅。隆安不仅拥有由一流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亦拥有先进的办公设备及设施,全球客户可以通过互联网访问和联络隆安。隆安在中国的上海、深圳、沈阳、乌鲁木齐等地设立的分所,以及与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的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作联盟,组成了一个广阔的服务网络。这为隆安对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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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专业律师团队人才济济,凭借良好的公共关系以及丰富的执业经验充分地保障隆安对客户的全部承诺。客户可以完全放心地将自己的法律事务委托给隆安。 经过近十三年的发展,隆安已成为能够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优质法律服务,以中、英文为工作语言的国内著名律师事务所之一。


王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免费咨询电话:13910056225。

[2006年 12月26日 17 : 40]      评论:[0] | 浏览:[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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