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3月1日实施以来,在提高企业通关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社会反映良好。由于《办法》对过去深加工结转操作模式内容修改较多,有的企业不熟悉,在执行过程中反映了一些理解和操作方面的问题。从本期起,《中国海关》杂志连续请专业人士向大家介绍如何执行《办法》,敬请关注。 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的注意事项 注意办理深加工结转备案、报关手续所附单证的变化 《办法》执行前,加工贸易企业在办理结转审批、备案手续时,同时要提供纸制手册、申请表、合同、***;办理报关手续时要同时提供结转双方企业的纸制手册、合同、***。《办法》执行后,企业在办理结转备案手续时,只需向海关提供申请表即可;办理报关手续时,需提供本企业的纸制手册(联网企业除外)、申请表、***。 正确使用和留存《结转货物收发货单》 《办法》规范了企业的收发货单格式内容,并允许企业根据自己的特点增加有关内容(在空白处),转出、转入企业双方收发货时应认真填写收发货单内容,并审核双方有关数据是否一致(如双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发货时间、编号等),无误后签章,进行结转货物的交接。《结转货物收发货单》是企业双方收发货、销售结算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监管和核查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完好保留3年,以便于企业对账和海关对结转货物进行监管。 填写《收发货单》内容时应注意与《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内容的关联,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应与《登记表》一致,一次或几次收发货之和数量应等于《登记表》一次结转登记的数量。多次收发货总量不应大于《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备案数量,《收发货单》不是办理海关手续必要单证,在办理报关和结转的备案申请手续时,无需向海关提供。 正确掌握使用办理结转报关手续的时限 《办法》规定,“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应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90日的起始时间是指《申请表》在双方企业主管海关备案生效启用后,在《登记表》登记的***次送货时间起至90天止的时间,其间,第二、三……次送货就不够90天了。90天内既可将多次送货进行集中报关,也可分批报关。 双方企业应充分合理利用报关时限,不要机械理解为满90天再去报关,以免单证积压量太大,难以办理核销手续,应掌握在转入企业成品出口报关之前,先将转入料件(转出企业为成品)办理完形式进口报关手续,以免发生已办理了出口手续,还未办理进口手续的“倒挂”现象。双方企业要注意报关单、手册、申请表的关联关系,应在手册的有效期内办理报关手续。如一份申请表对应的转出企业手册到期,转入企业的多本手册应与其同时办理报关手续;如一份申请表对应的转入企业其中一本手册到期,转入企业可持申请表复印件办理这本手册的报关手续(其它未到期手册可不同时办理报关),正本申请表可在表内***后一本手册到期时使用。转进口报关后,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应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掌握好“退货”时机 按照《办法》规定,企业在“结转”环节可以退货。一些企业运行中由于沟通等方面的原因退货“滞后”,在十分宽裕的90天报关期限内仍未办理退货手续,造成报关后退货。企业需退货的,双方企业应注意及时沟通,尽量安排在结转报关前办理退货手续,将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企业按实际收发数量报关。尽量避免出现在报关后退货,如因特殊情况出现报关后需退货的,转出、转入双方企业可向各自主管海关申请***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后,再办理退货手续。 解决好结转双方企业商品编码不一致的问题 按照《办法》规定,结转双方的商品编码、数量、计量单位应一致。在具体操作中,出现比较多的是商品编码不一致问题,目前解决的办法有二种:一是填写《申请表》前,结转双方企业应事先互相沟通,确保结转双方填写的商品编号、数量、计量单位一致(这里规定的商品编码一致是指前4位),不一致的应及时办理《手册》变更,将企业双方或一方《手册》中不符合海关归类或归并规定的项目改正;二是因“归类”或“归并”造成的商品编码不一致的,前者由双方企业主管海关协商确定,后者可通过报关单“拆项”解决。 企业在《登记表》签章问题 《办法》对企业办理“结转”手续在作业单证上签章作出了规定,涉及在《申请表》、《登记表》和《收发货单》上签章。签章时应注意,对在《申请表》签章栏处签章的,企业可签向海关备案过的企业专用公章或报关专用章;对在《登记表》和《收发货单》签章栏处签章的,企业可签向海关备案过的企业结转专用名章。《登记表》签章处只需转出或转入一方企业对本企业实际结转货物签注结转专用名章即可,不需双方企业共同签章。 正确认识企业结转货物价格不一致问题 《办法》规定,结转双方企业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价格应当一致。企业间结转出现双方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价格不一致的情况,往往是双方企业先通过与境外企业交易,然后根据境外企业的要求形成的境内结转关系,这种通过与“第三方”交易形成的价格差是正常的,但不适于境内“加工贸易结转”定义范畴。 结转价格不一致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转出的成品价低于转入的料件价,这种情况是反常的,海关一般不予认可。如因特殊原因出现上述情况,企业应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特殊原因的相关材料,经海关批准同意方可结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