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不受限制,但***为了能及时检测此类货物进出口的实际情况,以利于进行宏观调控,保护民族经济利益,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 管理范围 肉鸡、酒、烟草、二醋酸纤维丝束、石棉、彩色感光材料、塑料原料、合成橡胶、胶合板、化纤布、有色金属(铜、铝)、天然橡胶、原油、成品油、氧化铝、化肥、农药、聚酯切片、汽车轮胎、涤纶、腈纶、钢坯、钢材、铁矿砂和 814个税号的机电产品(其中商务部发证202种、旧机电产品10种、部门机电办及地方机电办602种)。 签发部门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 管理规定 (一)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向海关申报前,向商务部授权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海关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二)商务部对《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非一批一证”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六次。大宗散装商品,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 ;***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允许溢装上限内计算。 (三)《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 6个月。需要延期或者变更,一律在原发证机构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四)以下贸易方式进口,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如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除按规定应予免证外,仍应当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6、海关对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四种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 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五)属于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应符合***有关国营贸易的管理规定。 (六)对***采取临时禁止进口或者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自临时措施生效之日起,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停止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 为了对机电产品进口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对属于禁止进口以外的部分机电产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下列情形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按《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 :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用于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内销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 3、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4、无偿援助、捐赠或者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5、从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6、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在境外购置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需调回自用的;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用于复出口的; 2、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到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并用于复出口的; 3、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注:旧机电产品除外); 5、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样和广告品,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八)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 旧机电产品,是指已经使用过(包括翻新)的机电产品。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时,必须按照***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的检验条款;对涉及***安全、环保、人类健康的旧机电产品以及大型二手成套设备,进口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中订明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装等条款。 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须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并依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应进口许可手续,凭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明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应当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南京 :025-84422342/84423226(传真) 我 是一家生产五金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请问***对钢坯、钢锭进口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26号及***宏观调控和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 自2005年5月19日起,我国决定将铁矿石、生铁、废钢、钢坯、钢锭、稀土原矿、磷矿石等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此前已经商务部门审批并已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其进口料件以及出口制成品准予按现行加工贸易政策执行到 2005年7月31日。 自 2005年8月1日起,其进口料件和出口制成品均按一般贸易管理,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不填写加工贸易手册号,对2005年8月1日以前保税进口未核销的料件,加工复出口时将加工贸易手册号填写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内,凭以办理保税进口料件的核销手续。 2005年5月19日后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按加工贸易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我 是珠海的一家报关企业,拟申请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请问应如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自 2005年6月1日起,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报关企业应持《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验资报告》先到拱北海关调查局企业管理处提出许可申请,由拱北海关按照《规定》要求,对报关企业是否注册登记满 2年、是否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未因***受过处罚、是否为该分支机构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已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等情况进行审核,签注审核意见,制作关封交报关企业; (二)、报关企业持关封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至分支机构拟服务地海关受理申请的场所,由海关将关封内容及初审意见报深圳海关。经深圳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并办结工商登记手续的,报关企业应当在 90日内至服务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海关对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登记名称为其分支机构的全称,给予当地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编码,在分支机构工作的报关员也注册登记到该分支机构名下。 我 是广东一家公司,想从国外进口一批钢铁废碎料加工金属制品出口,请问如何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手册?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26号,铁矿石、生铁、废钢、钢坯、钢锭、稀土原矿、磷矿石等产品被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该公告从2005年5月19日起施行,因此,海关依法不予备案新的加工贸易手册。企业如进口钢铁废碎料,应按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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