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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产 地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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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简称原产地证) 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 一.原产地规则分类: 1.按货物的流向可分为:进口原产地规则和出口原产地规则。 有些国家分别制订有进口原产地规则和出口原产地规则,也有些国家将进口原产地规则和出口原产地规则并为一体。中国的香港特区作为自由贸易区,甚至没有制订进口原产地规则,但为了取得进口国的国别配额,仍然制订了出口原产地规则。 2.按适用的区域可分为:单一国家原产地规则和区域性原产地规则。 大部分原产地规则为单一国家的原产地规则,而在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各成员国之间,一般采用统一的优惠性的原产地规则——区域性原产地规则。 3.按适用的范畴可分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为使出口货物获得进口国的优惠待遇(如普惠制)或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之间为获得互惠性的优惠待遇而制订的原产地规则,称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普惠制(G.S.P)是世界上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艰难的谈判而获得的普遍的、无歧视的、单向的关税优惠待遇,各给惠国(发达国家)都分别制订了普惠制实施方案,而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则是各给惠国普惠制实施方案的核心内容。然而,这些规则严格而且繁琐,实际上已经演变成为发达国家在普惠制突破其关税壁垒后设置的又一道壁垒。 4.按货物的组成成分可分为:完全原产地规则和部分原产地规则。 完全原产地规则中的“完全原产”产品,一般是指在一国生长、开采、收获或利用该国自然出产的原料在该国加工制成的产品;即使含有微小的进口原料(如木质家具的上光蜡),也将被视为部分原产产品。所以,“完全原产”的界定是十分严格的。 部分原产地规则中的产品,是指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其中的进口成分必须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对于“实质性改变”的判定标准,大体上有三种: ——税目号改变标准:系指在产品的加工过程中,使进口成分的税目分类编号发生变化,与制成品的编号不同(如进口棉花织成布),即可理解为变成另一种商品。当前绝大多数国家的海关关税税则采用的是“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简称为HS编码)制度”(我国也已采用 HS编码)。该编码是由海关合作理事会的税则分类目录(CCCN)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发展而成的。 ——百分比标准:按照产品的进口成分和国内成分所占的百分比来确定“原产”资格。有的国家对进口成分规定了最高百分比,有的则对国内成分规定了最低百分比。 ——加工工序标准:依照产品的进口成分的加工工序、起始原料、关键部件等来判定产品的“原产”资格。 尽管判定的标准有三种,但有的原产地规则只采用单一的判定标准,而有的原产地规则则针对不同的商品采用不同的判定标准。 原产地证书的种类原产地证书是国际贸易中用来证明货物产地来源的证明文件。由于该证书往往被进口国用作实行“多栏制”差别关税待遇和实施国别贸易政策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该证书就具有了特定的法律效力和经济效用。常见的原产地证书主要有: 一般原产地证书(CO):是各国根据各自的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是进口国海关对进口货物实施征税,进行贸易统计,实施数量限制等管理的重要证明文件。在我国,是证明中国出口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货物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得证明文件。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 ):是根据普惠制给惠国的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由普惠制受惠国授权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它是使受惠国的出口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减免进口关税优惠待遇的凭证。 区域性经济集团国家原产地证书:是订有区域性贸易协定的经济集团内的国家享受互惠的、减免关税的凭证。如曼谷协定产地证、英联邦特惠税产地证、北美自由贸易区产地证等。 专用原产地证书:是针对某一特殊行业的特定产品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这些产品应符合特定的原产地规则。如蘑菇罐头产地证、烟草真实性证书等。(我们不涉及)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和一般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 检验检疫机构是我国政府授权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及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唯一机构; 检验检疫机构是我国政府授权签发一般产地证的唯一官方机构。 普惠制产地证的全称是“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英文为: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一般产地证的正确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明书”,英文为: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检验检疫局签发的产地证是官方认证,贸促会产地证只是社会商业组织认证。 二.管理与签发机构: 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对全国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设在地方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贸促会)及其分会以及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规定签发原产地证。 三.签发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可以根据需要向规定的签发机构申请领取原产地证。 四.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出口货物,其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制造的产品,包括: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大陆架提取的矿产品;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获或者采集的植物及其产品;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繁殖和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狩猎或者捕捞获得的产品; 5.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只或者其他工具从海洋获得的海产品和其他产品及其加工制成的产品;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加工过程中回收的废物和废料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的其他废旧物品;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全用上述产品以及其他非进口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 (二)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进口原料、零部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主要的及最后的制造 、加工工序,使其外形、性质形态或者用途产生实质性改变的产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 ,按照以制造、加工工序为主,辅以构成比例的原则,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 五.处罚规定: 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建议,可以区别情况通报批评、暂停直至取消其申请领取原产地证的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原产地证的; (二)伪造、变造原产地证的; (三)非法转让原产地证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证书申领:. 1.正常情况最迟于货物报关出运前三天向签证机构申请签证,填制并提供以下材料: 1.出口商业发票、装箱单各一份; (如货已出运,需要提供提单) 2.申请普惠制产地证的、含进口成分的产品,还需要提供《产品成本明细单》; 3.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对货物装运报关出运前申请签证的,签发正常证书;装运出口后申请后发证书(签证机构并在证书第五栏加注英文“ISSUED RETROSPECTIVELY”印章),办理后发证书时,企业需提供解释迟申请办证的函件,货物提单,经签发机构领导审批后,签后发证书。 2.企业申请签证时,应持申请单、出口发票及缮制好的证书(我司用已启用九城单证系统自己制单,发到检验检疫局邮箱,贸促会的产地证通过网络输单传输到贸促会服务系统中,另FORM F对出口智利的必须要到检验检疫局输单办理)前来办理,所附出口发票格式无硬性规定,既可打印缮制,也可手写,特殊情况,发票复印件加盖印章也可以接受。 3.申请单位要求更改或补充已签发原产地证书内容时,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更改/重发申请书》,申明更改理由并提供依据,经签证机构领导审批后,退回原已签发正本给签证机构注销。如证书已交银行,必须提供申请单位证明,解释原因及保证退回证书的具体时间的保证函等文件才能换发新证。 4.如已签发的证书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必须先向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办的《国门时报》登报声明,凭《国门时报》编辑部出具的回执及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有关依据,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更改/重发申请书》经签证机构领导审批后,经签证机构审查同意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并在重新签发的证书上注明“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__DATE__WHICH IS CANCELLED” (××年××月××日签发第××号原产地证书作废)。证书第十一栏和第十二栏的日期应为重发证书的实际申请日期和签发日期。 普惠制产地证为一正二副,一般产地证为一正三副。签证机构只在正本签名、盖章 七:FORM A 与CO区别: 共同点: 都是产地证。清关文件之一。 不同点: F.A.是属普惠制原产地证。 C.O.是属一般原产地证。 F.A.普惠制原产地证。是互惠的,是主动的。 C.O.一般原产地证,仅证明产地,是被动的。 在进口清关时,出示F.A.普惠制原产地证,货物可享受最惠国税率征税。(在普惠制协约国内)。是无条件地享受的,所以是主动的。 在进口清关时,出示C.O.一般原产地证,货物仅享受普通税率征税。只有双方国家签有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前提下,出示C.O.一般原产地证,货物才可享受按最惠国税率征税。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歧视中国,所以多以这种做法。这就是被动的原因。 作用: 1。作为征税的依据。 2。作为允许进口的文件之一。 普通税率与最惠国税率的距离大约是1-5倍左右;有的国家不接受中性包装;虽然双方国家签有最惠国待遇协议,如果没有产地证,按普通税率计征。因此如果没有这种文件,可能不能进口或造成增加了成本。 注:1. 普惠制介绍: 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简称普惠制(GSP)。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是促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经济贸易合作的有效手段。 普惠制的原则、目标及其作用: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第21(II)号决议,普惠制的三项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 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的,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 非互惠的,即非对等的,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作出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给予同等待遇。 普惠制的目标是:(1)增加发展中国家出口收益;(2)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3)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 普惠制的作用是通过关税削减产生的价格影响来体现的。 一般来说,由于给惠国减免关税的差额,使受惠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具有更大的竞争能力,吸引进口商向受惠国购买更多的受惠产品,从而扩大了受惠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了外汇收入,促进了工业化的发展。例如某受惠国的出口商向共同体的进口商出口某产品,共同体按最惠国税率要征税15%,按普惠制税率免税。相比之下,共同体进口商当然愿意从某受惠国进口,而不愿从非受惠国进口。因为这样他可少付15%的关税,他就可以以较低价格同他们集团内部的其它进口商竞争,并获得较多的利润。同样的,由于关税削减,可以促进给惠国增加从受惠国进口普惠制项下的产品,通过这种进口,还可以较长期地稳定初级产品及其原料的来源。这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普惠制给惠国 目前,世界上有32个普惠制给惠国它们是欧盟15国(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瑞士、挪威、土耳其、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和美国。除匈牙利、保加利亚和美国外,其他国家均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 八、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是各给惠国关于受惠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必备的条件的规定,是普惠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为了确保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仅给予在发展中国家生产、收获和制造,并从发展中国家出运的产品,各给惠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原产地规则,用以衡量受惠国的出口产品是否可以取得普惠制的原产地资格。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和书面证明。 (一)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各给惠国分别对原产品概念所下的定义。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完全原产产品和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 完全原产产品是指全部使用本国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的产品。 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包括原产地不明)原料或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这些原料或零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充分加工和制作,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改造”。 对于如何判定进口成分是否达到“实质性改造”,各给惠国采用的标准不同,通常用两个标准来衡量,即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 1.加工标准 加工标准是根据制成品中的进口成分的HS品目号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是否发生变化来判定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即:在一般条件下,如果进口成分与制成品目号不同,即发生了变化,则经过了实质性改造;如果相同,则未经过实质性改造。在此基本原则基础上,一些给惠国还规定了某些附加条件,在这些附加条件满足后,方可认定经过了实质性改造。有关具体条件可参照有关给惠国制订的《加工清单》。 采用加工标准的给惠国有19个:欧洲联盟15国、瑞士、挪威、土耳其和日本。 2.百分比标准 百分比标准是根据进口成分(或本国成分)占制成品价值的百分比率来判定其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各给惠国采用的百分比各不相同,计算基础也不尽相同。应用时,应具体参照各国制订的标准。 采用百分比标准的国家有13个: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美国。 3.给惠国成分 一些给惠国规定,受惠国从给惠国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经加工和装配后,再出口到给惠国,这些从给惠国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称为给惠国成分,在计算进口成分时,可计为受惠国的本国成分。 实行给惠国成分的给惠国有:欧洲联盟15国(法国、联合王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瑞士、土耳其、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波兰。 4.原产地累计 原产地累计是指:在确定受惠产品原产地资格时,把若干个或所有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在这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内生产加工产品所取得的增值,可以作为受惠国的本国成分加以累计。 原产地累计分全球性累计和区域性累计。全球性累计是指在进行原产地累计时,把世界上的有的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整体,产品中所含的任何一个受惠国的原料和劳务的价值均可视为出口受惠国的本国成分加以累计;区域性累计是指把若干个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它们之间的原料和劳务的价值可以相互累计。 目前,对我国适用的是全球性累计,实行全球性累计的给惠国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波兰。 (二)直运规则 直运规则是指受惠国原产品必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往给惠国,其目的是保证运至给惠国的产品就是出口受惠国发运的原产品,避免在途经第三国时可能进行的再加工和被换包。 (三)书面证明 凡受惠国要求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商品,均需持有能证明其符合有关给惠国原产地标准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和能证明其符合有关给惠国直运规则的证明文件。 2.普通原产地证。普通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所依据的标准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的统一的原产地标准,不以规定当地加工附加值的含量比例为主,而是以“产品发生了重要变化、改变了商品编号(至少改变商品编号中的第四位),……”等文字表述为主,另外,该标准还明确规定,仅进行产品的包装、分选等简单的加工不能获得原产地证书。获有普通原产地证的商品可以享受世界贸易组织内的优惠待遇,但无法享受该地区国家间自由贸易协定给予的优惠,也不能享受欧盟给予该地区国家的优惠待遇。 (2) 泛欧洲原产地标准。泛欧洲原产地标准是指根据自由贸易协定和欧盟联系国协定,在特定的欧洲国家市场上享受特殊关税优惠的出口产品的原产地标准,这些特定的欧洲国家主要是指欧盟国家,以及相互间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欧洲国家,如“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组织”(CEFTA)成员国、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成员国、波罗的海三国、前南斯拉夫部分国家。 按泛欧洲原产地标准颁发的原产地证书称为“欧1格式”(EUR1)和“欧2格式”(EUR2),其中“欧2格式”为“欧1格式”的简化型,用于小批量货物的贸易。“欧1格式”按《国际商品统一编号》的编号列出产品清单, 对每一种产品都单独制定了原产地标准,有的列明产品价值中所含国外商品价值的比例,有的没有列明比例,只是做出了“产品经过加工发生了质的变比”等类似的规定。在列明所含国外价值比例的商品中,每种商品的比例差别很大,有的比例为“低于50%”,有的为30%,有的甚至精确到47.3%。 因此,就单独某种产品而言,只有通过翻查泛欧洲原产地标准具体说明,才能得到该产品获得的泛欧洲原产地证书的具体条件。 (3)“A格式”原产地证书(FORMA A)。该原产地证书主要用于发达国家对不发达国家单方面实行普惠制优惠的产品。“A格式”的制定原则同“欧1格式”的原则一样,也按《国际商品统一编号》的编号列出产品清单,每一种产品都单独制定原产地标准。 个人讲解,有不对之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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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12月21日 10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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