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审批对象:申请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 审批机关:海关现场业务处审批条件: 一、办理进料加工业务,须提供下列单证: 1、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3、已盖公章的经营企业、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经营企业与外商签订的进出口合同原件或加盖企业***的复印件; 5、经外经贸部门、税务机关、经营企业、加工企业审批、填写或盖章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三资企业仅需由本企业盖章); 6、如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均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两家企业,则须由其提供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和《加工贸易法律责任担保函》; 7、由海关核发的《合同执行情况登记本》; 8、已填写并盖章的《合同预录入呈报表》(一式两份); 9、已填写商品品名的《进出口商品预归类表》; 10、必要时,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办理来料加工业务,须提供下列单证: 1、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3、已盖公章的经营单位加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经营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三来一补”项目税务登记表》(三资企业除外); 5、经营企业与外商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正本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由经营单位、加工单位或同时兼具经营、加工能力的单位填写并盖章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7、由海关核发的《合同执行情况登记本》; 8、如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均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两家企业,则须由其提供经营企业与加工之间签订的《委托加工协仪》和《加工贸易法律责任担保涵》; 9、已填写并盖章的《合同预录入呈报表》(一式两份); 10、已填写商品品名的《进出口商品预归类表》; 11、必要时,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单证。 异地经营企业前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须由其提供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出具的关封和上述两条中所述(除***、二款)的单证。 本地加工企业接受异地经营企业的委托前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须由其提供经营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出具的关封和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办理手续的《委托书》。 企业申请办理78种客供辅料免税进口手续的,须向海关提供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分别为一式两份的出口合同、***、装箱单。 三、本地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须提供下列单证: 1、经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一式两份; 2、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一式两份; 3、已填写并盖章的由海关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4、海关要求的其他单证。 四、本地经营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需提供下列单证: 1、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深加工结转批准文件《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料件转入手册与成品转出手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一式四联); 4、 购销合同或协议等有关单证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按转关运输办理: 1、转出、转入地两个直属海关实现加工贸易备案合同数据资料计算机联网管理的; 2、转出企业为A类加工贸易企业的; 3、转出企业主动申请并向转出地海关交付相当结转货物税款等额风险担保金的; 4、对按规定应办理转关运输,由于不具备计算机联网管理条件或因运输、包装等方式限制而不具备转关运输条件,已由转出地海关收取相当于结转货物税款等额风险担保金的; 5、转出的保税产品所使用的进口料件已全部实行台帐***金“实转”的; 转出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深加工结转批准文件、《申请表》(一式四联)、《登记手册》、购销合同或协议等有关单证向转出地海关保税部门提出申请。转出地海关审核同意后,在《申请表》上批注意见并注明不按转关规定办理的原因,通过计算机网络把结转内容传输至转入地海关。《申请表》***联留存,另三联由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不属于第上述情况之一的,一律按转关运输来办理货物的结转报关手续。转出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深加工结转批准文件、《申请表》、《登记手册》、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向所在地海关保税部门提出申请,海关保税部门审核同意并在《申请表》上签注“按转关运输办理”字样后,将《申请表》***联留存,另三联由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填写相应内容签章后送转入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 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手册》、购销合同等到转入地海关保税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转入地海关保税部门在审批时可根据企业情况确定是否分批转关。海关同意后应在《申请表》上批注意见,并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其余交企业办理转关、报关手续。 六、保税仓库货物办理进境手续的,须提供下列单证: 1、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 2、已填写并盖章的《保税货物进境申请表》; 3、已填写并盖章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4、《合同执行情况登记本》。 七、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的核销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海关核发的《进(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2、《合同执行情况登记本》; 3、已填报并盖章的“核销申请登记表”(见《登记手册》内); 4、已填写的《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 5、进、出口报关单(原件); 6、合同执行完毕后,要求对剩余料件、残次品进行处理的申请报告。 7、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八、加工贸易合同因故无法正常出口,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办理进口料件内销补税手续的,须提供下列单证: 1、企业内销的申请报告; 2、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内销批件; 3、海关签发的《进(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4、进口报关单(原件); 5、进口许可证(仅对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九、加工贸易企业申请余料结转的,须提供下列单证: 1、余料结转的申请报告; 2、余料清单(一式两份); 3、申请余料转出的《进(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4、申请余料转入的《进(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余料已转出的手册,可申请核销并附上余料结转的申请报告。 本文章2005-04-23 23:25:39由ruiqilin0621进行编辑!! 本文章2006-02-25 19:47:09由ruiqilin0621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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