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办事时限
办事时限
海关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复议申请的决定,以《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
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下,经海关负责人可以延长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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