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办事机构义务及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义务
一、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二、决定予以受理的,制发《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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