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表人及时报关,加速口岸疏运,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生产和使用,《海关法》第十八条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滞报处理。 根据海关总署于1987年8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进口货物,如果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未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海关将征收滞报金。 滞报金的收起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转关运输货物的滞报金起收日期为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邮运货物的滞报金起收日期为收件人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十五日。 滞报金按日计收,收货人向海关申报之日亦计算在内。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滞报金的起征点为***十元。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指由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如果到岸价格不能确定,由海关估定。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签定征收滞报金收据之日***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无牌价的外币,按照***外汇管理部门决定的汇率折合计算。 海关征收滞报金后,应向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具收据: 以下四种情况可免收滞报金: (1)经海关批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提供担保,先提取货物并在担保期限内补办申报手续的; (2)被扣留的进口货物在被海关扣留期间不计征滞报金; (3)应征滞报金不满***十元的; (4)确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报关,收货人或其代表人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可靠证明的。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仓储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愈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 本文章2006-02-25 16:50:54由ruiqilin0621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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