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办法: 1、由企业自行登报,声明此报关单作废。需登录公司名称,报关单号。凭载有此“遗失声明”的报纸、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等相关资料,如实填写《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办理有关手续; 2、税务机关核对企业所报资料,并签具初审意见; 3、签具审理意见后,税务机关将《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证明的报告》***联交还企业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二.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办法: 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核销单)证明的报告》及由外管局受理统一登报声明作废时开出的***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其余的做法与补办报关单一致。 三. 企业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未退)税证明》(以下简称“退运证明”)的办法; (一)需提供的资料 尚未办理退税的: 1、 填写“退运证明”; 2、“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 已办理退税的: 1、填写“退运证明”; 2、缴回退运商品已办理退税款的“税收缴款书”***联(复印件); 3、该单所在出口退税申报批次的《出口货物退税申请明细表》及《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均为复印件)。 (二)填写“退运证明”的注意事项: 1、“原出口报关单号”需填写12位数; 2、“退货数量”须写明计量单位; 3、“企业代码”指海关编制企业代码(4401******); 4、“原收购计税金额”应按此笔货物申报退税时所提供的进货凭证上所列单价计算。 四.企业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法: (一)需提供的资料: 1、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原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4、“代理出口销售收帐”或“代购代销收帐”(复印件,须加盖受托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填写注意事项: 1、“报关单号”需填写作2位数; 2、“离岸价格”,填写FOB价(如为CIF价必须扣除运保费); 3、委托方是属于生产企业的,需填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一式四联。 五.企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法: (一)需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专用***(***联、抵扣联)原件; 2、进口报关单原件; 3、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即红簿)中的出口成品基本情况表复印件。 (二)填表注意事项 1、抬头填写征税机关名称; 2、抬头下空白处填写合同(手册)号; 3、备注栏填写增值税专用******日期; 4、两栏以上的必须每页填写合计项。 六.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法 按退税机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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