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商品的出入境应受海关监管,除有明确证明的外,海关将征收关税。这证明即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索赔品必须与检验***所列明的品名和数量、重量相符。
索赔品货到后,收货单位即可凭上述证明向海关办理手续后提货。 残次品,卖方提出要退回国外的或退国外修理的,办理出境手续时亦需附交上述证明。若国外提出放弃的,原则上收货单位应将其上缴海关。若收货单位认为有利用价值的,则需请海关估价并作价留用,否则索赔品到货时将被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