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本地报关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两联)。正本由报检人持有,供海关通关。 (2) 属于产地检验检疫并由产地放行的要注意: ①检验检疫所需的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单等是否齐全。 ②《出境货物通关单》上的发货人与对外贸易合同的卖方是否一致,与信用证上的受益 人是否相符。 ③合同号与信用证号是否与所附的合同号码和信用证号相符。 ④金额、唛头、输出***是否与所附单据相符。 ⑤品名、规格、H.S编码、数(重)量、包装是否与施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 或有关***相一致。 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3) 属于产地检验检疫而由口岸查验放行的要注意: ①检验检疫查验所需的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箱单。 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等单据是否齐全。 ③经口岸查验无问题的货物,应仔细核对所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上的发货人、合同、 信用证、金额、输出***、品名、数重量、包装、H.S编码等是否与《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和其他单据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予放行。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可以并批和分批使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施检的货物,放行人员凭检验检疫结果或***和本局***施检部门负责人的签字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4) 对输往特殊***的木质包装的放行要注意: 自2000年1月1日起,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对木质包装也应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具体做法如下: 根据《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结果单》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时对其进行核销,一次核销完毕的,正本收回归档。核销有剩余的,将核销后的《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结果单》复印件附在申请单据中。正本由报检人持有。 木质包装盛装的货物属于法检的,与法检货物一并放行。 木质包装盛装的货物属于非法检的,根据《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结果单》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在《出境货物通关单》备注栏注明“仅供木质包装”字样,金额栏不注明价值,数重量栏只标明木质包装数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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