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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 际 贸 易 实 务 教 程20

第十五节  出口外汇核销单 "出口外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怎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在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时,如报关单金额和收汇金额差额,须提供有关证明。   ①补偿贸易项下以实物补偿的出口,出口单位必须提供经贸部门的批件,有关补偿贸易合同、有关进口报关单、发票、核销单寄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将逐笔登记裣出口额和补偿出口日期,补偿出口额满和补偿期满后,外汇管理部门将对新增出口按一般贸易逐笔核销收汇。   ②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出口附加工合同和"登记手册"。对于一个合同分批出口并分批收取缴费者,凭原加工合同及所有的核销单和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 出口单位将核销单丢失该怎么办  如出口单位将核销单丢失,必须立即向发放核销单的外汇管理部门报告所丢失的核销单编号,并通过报纸发表声明,该核销单即行作废 第十六节   信用证与不同支付方式综合运用    在国际贸易中每笔交易通常只采用一种支付方式,但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客商,不同的市场状态和不同货源国的情况,为了把商品打入国际市场,可采用灵活的、多样的支付方式综合运用,加强竞争,便于成交,旨在按时安全收汇,加速资金周转,争取好的经济效益。   不同支付方式的灵活运用   1. 在进出口业务中正常情况,一般来讲都采用即期信用证,但为了推销产品,出口商给进口商提供优惠条件,可以采用远期信用证方式成交,亦可以采用付款交单托收方式成交。   2. 为了处理货源国或出口方的积压商品或库存商品,或错过货物销售季节的滞销商品,把这类的商品变成外汇,可采用托收承兑交单方式成交。除采用上述灵活方式成交外还可采用不同支付方式相结合的办法来支付货款。   3.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系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余额货款采用汇付结算。例如,成交的契约货物是散装物,如矿砂、煤炭、粮食等,进出口商同意采用信用证支付总金额的90%。余额10%,待货到后经过验收,确定其货物计数单位后,将余额货款采用汇付办法支付。   4. 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不可撤销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支付,部分余额货款采用跟单托收结算。  一般的做法,在信用证中应规定出口商须签发两张汇票,一张汇票是依信用证项下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另一张汇票须附全部规定的单据,按即期或远期托收。但在信用证中列明如下条款,以示明确:   货款50%应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其余额50%见票付款交单,全套货运单据应附在托收部分项下。于到期时全数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   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其优点:   对进口商来讲,可减少开证保证金,用少数的资金可作大于投资几倍的贸易额,有利于资金的周转,而且可节约银行费用。   对出口商来讲,采用部分使用信用证部分托收,虽然托收部分须承担一定的风险,但以信用证作保证,这是一种保全的办法。除此之外,还有保全措施,即全部货运单据须附在托收汇票项下,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收到单据与汇票时,由银行把住关口,须由进口商全部付清货款后才可把提单交给进口商,以策安全收汇,可防止进口商于信用证项下部分货款付款后,取走提单。   在买卖契约中,开证申请书中及信用证中必须载明,进口商必须付清发票全部金额,才能取得单据。若不付清发票全部金额则装运单据须由银行控制,并凭出口商旨意,予以办理。在信用证上,表示上述功能的文句如下:   兹开立本信用证规定50%发票金额凭即期光票支付,余50%即期付款交单。100%发票金额的全套装运单据随附于托收项下,于进口商付清发票全部金额后交单。若进口方不付清全部金额,则装运单由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控制,凭出口商旨意予以办理。   在实务中还有另一种支付方式,可减少进口商拒付的风险。   5.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   采用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作为支付方式,这是为了防止跟单托收项下的货款一旦遭到进口商拒付时,可利用备用信用证的功能追回货款。为了表示其功能,在备用信用证中须载明如下条款:   凭即期付款交单与备用信用证相结合为付款方式,在备用信用证中应列明以卖方为受益人,其金额为____并明确依___号信用证项下跟单托收,若付款人于到期拒付时,受益人有权凭本信用证签发汇票和出具证明书,依___号信用证项下收回货款。   采用这种支付方式的特点是跟单托收被拒付时,出票人可凭备用信用证所列的条款,予以追偿。   在实务中还可以采用如下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旨在减少风险,作到安全收汇。   6. 跟单托收与提交预付金相结合   采用跟单托收并须由进口商提交预付款或一定数量的押金作为保证。于契约货物装运后,出口商通过银行可获得货款的部分金额。若托收遭到进口商拒付时,出口商可将货物运回,而从已获款额中扣除来往运费、利息及合理的损失费用。关于预付金和一定数量的押金的数目,应经协商方式视情况而定。但为表示上述功能,在契约和信用证中,必须明确如下内容:   装运货物系以第__号即期信用证规定的电汇或信汇方式向卖方提交预付金_为前提,其余部分采用托收凭即期付款交单。   7. 不同支付方式与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相结合。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双方经谈判对大型设备、成套机械及大型交通工具的成交时,可采用上述支付方式。这种特定的贸易方式其特点是契约货物金额大、制造生产周期长、检验手段复杂、交货条件严格及产品质量保证期较长等,可采用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例如: ·进出口商双方对开保函与分期付款相结合。   进口商依契约规定开具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而依生产进度分期交付货款。   进口商为了保障本身的利益,防止出口商延迟交货,或产品质量与契约不符,或因故违约等,故亦要求出口商提供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预付定金与延期付款相结合。   依契约由进口商提交一定数额作为定金,并依契约规定延期付款。延期付款的金额系在交货后若干年付款,亦称赊购支付方式。对进口商来讲,必须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在实务中,除采用上述相结合的办法作为支付方式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方式可以运用,如采用部分现汇、部分托收、或部分金额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等。第十七节  选择付款条件 取得支付保证的诀窍 一、付款条件的选择 在出口贸易谈判中要认真议定支付方式和时间,一般可供选择的有下列三种方式,它们提供的支付保证是不同的。1;货款预付(Payment in advance); 2;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跟单信用证)付款(payment by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i.e.,a documentary credit); 3;以汇票方式付款,或者是赊销。 上述三种支付方式的优越性和可靠性,对于出口方来说是依次递减的。重要的是事前对买方的资信要有深入的了解。了解的办法多种多样:可以问自己的银行,可以向商业资信评估机构咨询,可以调查买方的财务状况。例如向贸易组织、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商务部门、营销代理人以及其他同买方有关系的公司进行了解。一般地说,同买方有1年以上的交易往来,便可以根据自己经验来选择支付方式了。 首先,如果对方支付货款历史是良好的,为了有利于成交大宗贸易,可以用国外汇票银行托收,甚至还可开立贸易帐户,先行记帐,到一定时期进行结算。当然,选择何种支付方式,还要看货物价值大小和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此外,对方国家的政治局势是否稳定是否有信用保险,这也是出口方需要考虑的。有时,甚至是对方的商业文化(commerial culture)和双方的语言障碍(language barriers)也成为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为“误会”也可能导致关系恶化和支付困难。上文提到的政治局势,尤其需要特别注意。政府班子的更替、罢工浪潮的发生、甚至是政府的某种行为,都可能妨碍买方履行支付协议。比如,进口许可制度的出台、进口外汇支付的冻结、港口或内陆运输工人的罢工等,都可能使买方的支付协议难以履行。这些问题都是在选择付款方式时必须加以考虑的。 其次,关于信用证问题。它对卖方提供了足够的支付保证,但同时也增加买卖双方的费用和手续。买方需要为此提供财务担保才能从国外起运货物,因此买方一般是不愿意采用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的。 再次,关于货款预付问题。对于卖方来说,预讨货款是最为有利的一种方式,特别是第一次同买方作生意,或者是买方国家政局不稳、经济比较混乱的时候。对于买方来说,虽然预付货款一般有利于货物早日起运,但是究竟能否做到早日起运和保证货物质量,他是没有把握的。因此,买方在预付货款前一般要求卖方提供银行担保,不过这样一来,又增加了卖方的财务负担。所以,在买卖双方建立了正常的贸易关系后,通常不大愿意采用这种方式。 最后,关于以汇票方式付款问题。这是由卖方作为开票人(the drawer),向作为受票人(the drawee)的买方开出书面的无条件支付一定数额的汇票,这种汇票可以是即期的(on demand),也可以不是即期的,提款是在未来的某一天进行(on a future predetermined date)。 二、对汇票等各种支付方式的比较 汇票可以进一步分为“清洁汇票”(clean bill of exchange),即不附带条件(如提单等)的普通汇票,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of exchange),即附有信用证的押汇汇票。清洁汇票适用于运输单证等另行寄交的场合,或者是由于在付款条件中规定了在货物生产以前(或交运以前)买方必须承兑卖方开出的汇票。 跟单汇票不同,它同时附有提单之类的支撑单证。买方所在国的银行只有在确知货款已经付清,或者是汇票已承兑的条件下,才可以交出所附的支撑单证,让收货人据以提货由此可见,跟单汇票较之清洁汇票为卖方提供更大的支付保证。不过,大多数国家对汇票的信用都在立法方面作了保证,使卖方在汇票拒付时能得以依法追偿。可见使用汇票的支付方式比较简单易行,而且费用也比较少,是一种既便于买方提货,又让卖方有支付保证的方式。只是单证文件必须是记名的物权凭证(a document of title),否则仍然是不可靠的。 凭单证付款(Cash against documents)的支付方式是这样的:卖方将货物提单或能够证明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交给买方或买方代理人后,经验证无误,即将货款支付给卖方或其代理人。这种支付方式的可靠性不如银行汇票。 开立贸易往来帐户进行赊销的方式,是卖方对买方的信任,相信买方会在约定的日期付款。只要买方到时付款,这种方式最省时省事,也不增加任何费用。问题是对于卖方来说,货运出了,单证寄出了,并未取得货款支付的应用保证。因此,事前对买方资信情况的了解是十分必要的,并且还要对其进行随时监控,以防变化。 赊销在欧盟(EC)内部是相当盛行的。一般国际贸易与欧盟内部的贸易是不同的,对买方国家政治的稳定性必须进行评估。商业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值得采用,它可以使卖方在发生货款风险时得到补偿,一般是先补偿货款(发票值)的80%,其余待买方付清后补足,但须从中减去一定的费用。 另外还有一种常常被忽视了的支付方式,那就是将货物寄销(consign)于转运商(forwarder)的国外办事处或其代理人,指示必须在货款付清以后才能交出物权凭证(documents of title)。货款收讫后汇付到承运该货的转运商办事处,在转交卖方以前从中扣除事前约定的佣金。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转运商的资信如何,事先也必须了解清楚。 从以上的介绍来看,要使出口贸易的营销工作顺利进行并使货款支付得到保证,从事出口贸易的公司必须有一支外贸知识丰富、有经验、有能力的工作人员,并且在外贸实务中要注意单证文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通常被忽视了的外贸运销专业特长,对于外贸管理部门来说确是一种十分可贵的无形资产。第十八节  对CAD的几点认识以及CAD和通常付款方式的比较 一、CAD的概念  CAD(CASH AGAINST DOCUMENTS)即交单付现,就是说,买方付款后,卖方交单。买方付款是卖方交单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对买方资信不了解的情况下采用此种支付方式,对卖方具有保护作用。 二.CAD的性质  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有三种:汇付、托收和信用证。前两者为商业信用,后者为银行信用。CAD属汇付范畴,具有商业信用性质。汇付有三种方式:信汇(M/T)、电汇(T/T)、票汇(D/D),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三种做法:预付货款、见单付款(包括售定、寄售)、交单付现(CAD)。预付货款对出口商最安全,见单付款对出口商风险最大,交单付现介于前两者之间,对出口商和进口商比较公平。汇付为顺汇法,即进口商主动将货款汇给出口商;托收和信用证则为逆汇法,即出口商主动索取货款。 三、CAD与D/P的比较  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即问款交单,买方付款后,通过指定银行获取单据。卖方交单以买方付款为条件。下面将即期CAD与即期D/P列表比较:                CAD                     D/P 相同点             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             买方付款在先             买方付款在先 不同点             汇付范畴                 托收范畴             顺汇                     逆汇             不受URC522约束           受URC522约束             无需汇票*                需汇票**             直接寄单给进口商          通过银行转交单据 注:*实务中,往往通过银行传递单据,提供汇票; 采用CAD方式,就等于卖方给予买方信用,应以即期形式为佳,不宜延长信用期限,但在出口实务中,采用见单30天、货到30天、提单日期后60天甚至90等远期形式的CAD也不少,而且大多通过银行转变单据,表面看来,已将CAD转化为D/P即期或远期,实际上,CAD和D/P毕竟是有区别的,宜慎不宜懈。 四、对CAD的出口操作建议 (1)无论通过银行寄单与否,切不可放1/3正本提单给进口商。有的进口商可能找出种种理由,要求出口商同意不付款情况下放一份正本提单,一旦放给进口商一份正本提单,那么出口商的物权就丧失了,众所周知,三份正本提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生效后其余两份主动失效。 (2)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不失为安全措施之一。但保险公司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比较严格,对一个进口商的批准限额很有限,如采用远期CAD方式,则不可能做大规模。 (3)采用保理业务方式,确保收汇安全。涉及四方当事人的保理业务机制有两种:用保理机制和双保理机制。我国银行大多采用双保理机制。随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交付方式中比重的下降,保理业务机制将在我国出口贸易实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保理机制保护下出口商可采用放帐(O/A)承兑交单(D/A)等更利于进口商的支付方式。 (4)综合运用出口信用险、保理机制、进口商资信、扩大出口规模,实现规模效益。 (5)通过银行交单时,应指示委托行在给代收行面函(COVER)中注明进口商付款后变单,并申明受URC522约束,实际上将CAD转化为D/P托收业务。第十九节  D/P付款方式签FOB出口七招     目前,欧美企业贸易额的90%是采用非L/C方式进行交易,其坏账率不超过0.5%;亚太国家中许多企业亦采用托收或赊销方式。而我国企业使用L/C的比例高达85%,但坏账率竞高达5%。可见,采用托收和赊销等商业信用方式是国际货款支付方式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外贸企业应认请这种趋势,不要因为仅仅从表面上看觉得D/P付款方式风险大而不敢做这笔交易,从而浪费了商机。  关于采用FOB术语签订出口合同,外经贸部以前曾发布了《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其在第1点中强调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力拒FOB条款。但为什么我国目前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达60%至70%?说明出口采用FOB术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存的空间”。我们可以这样下结论:若外贸企业采用D/P付款方式签FOB合同,这是一个能抓住诸多商机的选择。我们在这里要讨论在外贸企业作出这种选择后,一定要采取各种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1。我国外贸企业应严格按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  2。国外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人指定,若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3。对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在使用D/P方式时要特别小心谨慎。  4。采用D/P after sight方式要慎重。因D/P有D/P at siht和D/P after sight之分。URC522第7条中特别指出:“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的远期汇票。”其用意是劝阻出口人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D/P after sight)。因有的国家把远期D/P当作D/A处理。若出口人执意要采用远期D/P,则后果自负。  5。D/P付款方式下签FOB出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为了货物的安全,保障我方利益,可以我方(出方)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负责办理此项业务,保险费按所投保险险别正常费率的25%计收。投保后,万一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我方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6。卖方预收一定的押金,金额用D/P at sight支付。出口企业可在收到押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行托收。若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人可将货物运回或转售,而从已收款项中扣除发生的损失费用。若采用此办法,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装运货物以电汇向卖方提交预付款××为前提,其余部分采用托收凭即期付款交单。”  7。可采用国际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险两种事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的事后补偿措施。  欧美国家使用商业信用比例高但坏账率却很低,其根本原因是这些国家都是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来消除商业信用风险。其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是上三种: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和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目前我国外贸企业对此三种方式未加以充分利用。在使用D/P付款方式签FOB出口合同时,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三种风险防范措施,以确保我方利益。第二十节  D/P付款方式和FOB价格条件下怎样控制风险     D/P,即付款交单,系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它是托收方式中的一种,属商业信用。与其他有银行信用做担保的支付方式相比,具有手续简便,有利于扩大出口,但是收汇风险大的特点。而采用FOB条件交运货物的通常做法是:由出口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装上进口人指定的运输工具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然后凭其取得的运输单据连同其他商业单据向进口人议付,待进口人付款后,货物的所有权随同运输单据转移给进口人。     从上我们已可以看出,进口方资信的好坏和运输单据的真伪是出口人能否有效控制自己的货物并保证及时收汇的重要前提。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出口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出口人应对进口人的资信有充分的了解; 2)出口人应对进口人指定的运输公司和运输代理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对其签发的运输单据的真伪性进行必要的鉴别,避免不法商人以假运输单据骗取出口人的货物。 3)出口人可在运输单据上加上适当的限制性条款,如在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一栏中加注“凭发货人指示”或“凭XXX银行指示"等等,这样可以更加明确出口人对进口人的制约。 4)一旦出口人对进口人的诚意产生疑虑,出口人应在货物被提取前以发货人的身份果断通知运输公司扣留货物,待问题解决时再解除扣留令。       应当注意的细节问题:1;提单shipper栏必须打印出口公司的名称。 2;所配国外船公司必须在中国登记注册,并且有正规办事处。 3;国内的货代必须为经贸部批准登记的公司。 4正本提单必须通过中国银行邮寄给对方客户的知名银行。 5;随时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 6;所发货物的总值尽可能减少。第二十一节  如何准确测算换汇成本一、 换汇成本出口商品换汇成本是指:商品出口净收入每美元所需要的人民币总成本,即用多少人民币换回一美元。 计算公式为: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厂所需总成本(人民币)/出口销售净收入(美元)。人民币总成本包括:收购商品成本运费,保险费,银行费用,综合资用等,待会出口退税金额(如果出口商品属于退税补贴商品〕后的人民币总支出。出口销售美元净收入:外销商品的美元收入减去国外银行费用,给客户的佣金折扣等费用后的美元净收入。换汇成本反映了出口商品的盈亏情况是考察出口企业有无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其衡量的标准是:人民币对美元的汇价。如果按汇成本高于人民币对美元汇价,则该商品的出口为亏损,虽然有创汇,但出口本身却无经济效益,换汇成本越高,亏损越大。因此,要避免亏损,必须准确测算换汇成本。二、 换汇成本测算不准确的问题一般来说,换汇成本测算错误,不会发生在收购商品成本, 外销商品美元收入等主要成本费用上,而发生在运杂费、保险费、银行费用等小项费用上,大家往往对小项费用不予重视,不能准确掌握出口业务中可能发生的费用项目,不明确这些费用支讨的起止点、不熟悉费用水平高低、不了解如何计算这些费用,所以,测算出来的换汇成本不准确。在实际工作中就发生了不少这类错误,测算换汇成本时,由于低估甚至漏算一些费用的支出,测算出来的换汇成本从表面上看来比较低, 但货物实际出口后,最终结算, 这却显一笔亏本的买卖。不能在签约前准确测算换汇成本,是出口业务不可忽视的问题,它极有可能导致亏损的发生。三、准确测算换汇成本应注意的问题1、 使用正确的运价标准计算运费 随着运输的发展集装箱的大量使用,在我们的出口贸易中,国外进口商往往要求集装箱装运。集装箱装运的为整箱装运和拼箱装运。整箱装运的运费比散箱装运的运费低。通过对许多船公司同时期、同航线的报价测算, 我们发现平均到每一运费吨,整箱装运运费比拼箱装运运费低几美元到几十美元不等。所以, 在测算运费时,一定得注意使用的运价标准,出口商品的数量能够装满一整集装箱,才能使用整箱运价计算运费;商品数量小,只能够散箱装运的,则只能使用运价较高的散箱运价来计算运费,否则会因运费的少算而错误测算换汇成本。2、 准确掌握整集装箱所能装商品数量,避免交付空载运费在合同条款规定要求整集装箱装运时,如果不能准确掌握出口商品的内外包装情况,不能准确掌握每一集装箱能够装载多少数量的商品,就极易引起空载,而空载就意味着运费的白白支出,运费的白白支出也就意味着对运费的计算不准确,换汇成本的测算自然也不准确,困此,要准确测算换汇成本,必须准确掌握商品包装情况,运费的支付情况。 3、注意计算托盘+集装箱的装运方式额外费用托盘和集装箱在运输中起相同的作用:保护商品,便于装卸,防止偷窃, 所以,装运过程,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中一种方式就可以了。如果两种方式同时采用,不仅要多件包装费用。还要为托盘所占据的空间支付运费。所以,当国外进口商要求先打托盘,后装集装箱,那么,我们在测算换汇成本时,别忘了计算承担托盘+集装箱装运发生的额外的包装费用及运输费用。4、正确计算高投保加成发生的额外保险费保险是为了保障货主在货物灭损后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使其经营得以继续进行。按照国际惯例, 投保加成通常为10 %,保险费用随着投保加成的提高而高涨。当投保加成达到30%时,保险公司一般不予接受,这是为了防止个别货主故意灭损货物,骗取高额保险赔偿。因此,如有特殊情况,确有需要提高投保加成,即使保险公司不能接受,保险费也是比较高的,保险公司需要逐笔确认保险费,那么,在测算换汇成本时,一定得加上保险公司确认的高投保加成发生的所有费用。5、不能漏算指明货物需要加计的保费保险费由商品的金额,类别,投保险别,目的港国家等相对应的基本费率来确定,如果出口商品是需要加计保费的指明货物,保险费的计算是基本保险费加上加计保险费,加计保费费用高于基本保险费费用, 因此,除了应知道出口商品的基本保险费,还应了解出口商品是否属于指明货物,是否需要加计保险费, 在测算换汇成本时,在基本保险费用上加上该指明货物的加计保险费费用。6、 重视出口商品保险免赔问题保险公司对某些商品有免赔的规定,免赔率因商品属性的不同而不同,从0.5%一5%不等,因此,应了解出口商品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范围内的商品,如果商品在免赔范围内,而合同来签订相应的免赔条款, 出口方将承担一定的赔偿风险,一旦赔偿成立,出口方将付出不小的代价,必因换汇成本地增高导致亏损的发生,因此,对保险公司规定免赔范围内的商品必须在合同上签订相应的免赔条款,规避可能发生的赔偿风险,消除换汇成本能增高的隐患,以保证测算的换汇成本的准确性。7、 正确估算正常的银行费用托收所发生的正常的银行费用主要有:托收费和寄单费。信用证结算发生的正常的费用主要有: 信用证通知费,保兑费,议付费,寄单费,单据处理费,电报费,偿付费等等。由于信用证结算发生的银行费用比较复杂,对信用证结算的合同,在测算换汇成立时,要特别注意银行费用,因为信用证金额不同,内容条款不同,开证国家不同,及各银行收取费用的标准不同,优惠项目不同,所以信用证结算产生的费用各不相同,那么,在测算换汇成本时,就需要我们根据不同国家,不同银行的银行费用水平,再结合合同规定的条款来测算银行费用。8、 适当预计非正常银行费用的支出非正常银行费用在信用证结算中产生,主要有:不符点交经费,不符点交单引起的电报费,以及客户转嫁来的开证费, 转证费等等。其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合同未对银行费用作明确划分,国外进口商钻空子将该由其自行承担的开证费或转证费转嫁到我出口方头上,从而发生开证费, 转证费。再如:合同条款不完整不能顺利履约;或合同中有受对方制约的陷阱条款,难以履约;或因操作失误,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制单结汇有差错;......各种错误最终体现为结汇率单据不符点, 从而发生不符点变单费及相关的电报费。谁也不能在事前保证:合同条款的签订百分之百合理,履行合约百分之百的准确,没有一点纰漏。 因此,在测算换汇成本时,应当适当预估可能产生的非正常银行费用。9、 注意减去佣金 佣金是中间商介绍交易或代做买卖而取得的收入,我们的出口合同,有相当一部分是与各类中间商受订的,需要在交易完成、收回贷款后,支付佣金给中间商,在测算换汇成本时,应减去支出的佣金,特别是在中间商因为某些原因,要求我们支付暗佣,不得在合同中显示佣金比例时,更要注意:测算换汇成本时,减去佣金的支出。10、远期放帐所产生的利息应记入成本在出口贸易中,我们做信用证远期、D/P远期、D/A远期,不能仅仅把它看成是晚一些地侯收汇,我们应该明白:远期收汇是我们对客户的放帐 ,对客户的资金融通,要是对我们的资金占压,我们不仅要承担到期不能收汇的风险, 还要支付资金被 占压的利息,这项费用可根据我们的放帐金额、放帐天数及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出来,其公式为:放帐利息 = 放帐金额 X 放帐天数/360天 X 银行贷款利率。在测算换汇成本 时,应注意:把这项利息费用应计入出口所 需总成本。四、 准确计算换汇成本的意义1、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测算换汇成本不仅仅是简单的对换汇成本的测算,它是企业进行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对经营活动在程序上的管理,明确了管理部门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作用,规范了经营操作,杜绝了业务人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规范化水平,使企业在竟争激烈的国际市场,能够抵御经营风险, 占据一席之地。2、避免亏损的发生业务人员在签定合同之前,测算换汇成本,就能预测该笔业务的盈亏情况,以保证每笔业务的经济效益,把亏损遏制在签定合同之前,避免亏损的发生,保障企业在有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正常运转。3、提高业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签约前测算换汇成本,促进业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因为,要想准确测算换汇成本, 业务人员必须(1)对合同条款有比较细致的研究,商品的品质、数量条款、价格条款、支付条款、装运条款 、保险条款等等条款因为随着条款内容不同,所产生的成本费用也会不同,那么,各项条款该如何签定,定要心中有数。(2)熟悉出口业务过程,从谈判、签约、收购货物、装运、保险、结汇到核销退税等各个工作环节,以及各个工作环节可能发生的费用支出(3)熟悉相关方面的收费水平,如:银行货款利率、 押汇贴现利率、保险费费率、银行结汇收费标准及退税率等等。在准确测算换汇成本后,业务人员在与外商谈判中 ,自然心中有数:什么条件下,业务亏损;什么情况下,业务赢利。那么,业务人员就能争取主动、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把握最佳签约时机,在保障有效益前提下,对外签订合同,促进业务的发展。第二十二节  汇票(Bill of Exchange)的分类1.汇票的概念《英国票据法》对于汇票作出如下定义:汇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为某人或其指定来人或执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he Drawee)to another(the Drawee)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Addressed (the Drawee,who when he signs becomes the Acceptor to pay on damand,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Or to bearer(the Payee).2.汇票的必要项目根据1930年法、德等30个国家签订的《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法》的规定,汇票必须具备下列几项内容,才能发生票据效力。①写明其为“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命令;③付款人姓名或商号;④出票人签名;⑤出票日期和地点;⑥付款地点;⑦付款期限;⑧一定金额;⑨收款人姓名或商号。3.汇票的种类(1) 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①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银行汇票由银行签发后,交汇款人,由汇款人寄交国外收款人向付款行取款。此种汇款方式称为票汇,又称顺汇法或汇付法。承办汇票银行在汇票签发后,必须将付款通知书(Advice of Drawing)寄给国外付款行,以便付款行在收款人持汇票取款时核对,核对无误后付款。银行汇票多为光票,不附单据。②商业汇票(Trade Bill)的出票人是商号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商号、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出口商用逆汇法,或称出票法,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时签发的汇票,即属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不必对付款人发送付款通知书,一般多为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2) 按照付款期限的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①即期汇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是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②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是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3)按照有无附属单据的不同,汇票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①光票(Clean Bill)是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光票的流通完全依靠当事人的信用,即完全看出票人、付款人或背书人的资信。信用好的当事人的汇票易于在市场上流通。银行汇票多是光票。②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是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除有当事人的信用外,还有物的保证。商业汇票一般多为跟单汇票。(4)按照承兑人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①银行承兑汇票(Bqnkers AccePtance Bill)是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②商业承兑汇票(Trader、 AccePtance Bill)是由商号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商业承兑汇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因此,银行承兑汇票信用程度高于商业承兑汇票。(5)按照使用货币的不同,汇票分为本国货币汇票和外国货币汇票①本国货币汇票(Home Money Bill)的票面金额为本国货币。②外国货币汇票(Foreign Money Bill)的票面金额为外国货币,付款时一般算成本国货币付给收款人。(6)按照付款地点与承兑地点是否相同,汇票分为直接汇票和间接汇票①直接汇票(Direct Bill)的承兑地点与付款地点相同。②间接汇票(Indirect Bill)的承兑地点与付款地点不同,承兑时要写明付款地点。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汇票大部分为直接汇票。(7)按照流通地域不同,汇票分为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①国内汇票(Inland Bi11)的出票、付款和流通均在一国之内。②国外汇票(Foreign Bill)其中一方的出票和付款地点在国外或双方均在国外,而汇票可在两国以上范围内流通。(8)按有无复本划分,汇票分为正本汇票( First Exchange)和副本汇票 (Second Exchange)但一定要标明付一不付二(Second/First UnPaid)或付二不付一(Firs/Second UnPaid)。 第二十三节  票据知识 一.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二.票据的特性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三. 关系人票据的关系人有: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收款人(AYEE)、承兑人(ACCEPTOR)、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背书人(ENDORSER)、持票人(HOLDER)、善意持票人(BONA FIDE HOLDER)、保证人(GUARANTOR)。四. 几种主要的票据1.汇票 (BILL OF EXCHANGE)2.本票(ROMISSORY NOTES)3.支票 (CHEQUE)4.旅行支票 (TRAVELER'S CHEQUE)票据的请求权一.持票人对票据的主债务人有付款请求权。二.持票人对参加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三.参加付款人对票据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一切权力。四.持票人对保证人有付款请求权。票据的追索权一.持票人及背书人对前手人有追索权。二.已经付了款的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有追索权。出票人(DRAWER) 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人。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或承兑时,出票人应该立即付款或承兑。付款人(DRAWEE)付款人是指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票面金额的人,付款人并不一定是出票人,他只是出票人的债务人。 收款人(AYEE)收款人是指收取票款的人。收款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或付款人付款或承兑。 承兑人(ACCEPTOR)票据是远期票据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该付款人就是承兑人。 背书人(ENDORSER)背书人指在票据上背书转让给其他人的人,一般是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盖章。接受了背书票据的人叫做被背书人(ENDORSER),票据可以多次背书转让。 持票人(HOLDER)持票人是持有票据的人。只有持票人才有权要求付款或承兑。 保证人(GUARANTOR)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的人。保证人可以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提供担保。 汇票 (BILL OF EXCHANGE) 一.定义(Definition)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一个人(出票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与书面支付命令。二.汇票的作用出口商以逆汇方式(托收、信用证)结算货款时,需要出具一种书面凭证向进口商索取款项的依据。汇票就是出票人(出口商)向付款人(进口商)开出,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在一定时期内无条件付款的一种单据。三.必要项目拿到一张汇票后,这张汇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汇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1.标明其为汇票字样;2.注明付款人姓名或商号;3.出票人签字;4.出票日期和地点;5.付款地点;6.付款期限;7.金额;8.收款人的名称等。四.种类1.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商业汇票(Trade Bill)。2.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3.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4.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Clean Bill)、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本票(PROMISSORY NOTES) 一.定义(Definition)本票(PROMISSORY NOTES)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二.必要项目拿到一张本票后,这张本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本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1.标明其为“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承诺;3.出票人签字;4.出票日期和地点;5.付款地点;6.付款期限,如果没有写清的,可以看作见票即付;7.金额;8.收款人或其指定人。三.种类1.一般本票(PROMISSORY NOTE):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票据可以是即期本票,也可是远期本票。2.银行本票(CASHER'S ORDER):出票人是银行,只能是即期本票。支票 (CHEQUE) 一.定义(Definition)支票(CHEQUE)是在银行存款的客户向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的书面命令。二.必要项目拿到一张支票后,这张汇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汇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1.写明其为“支票字样”;2.收款人或其指定人;3.付款银行的名称;4.出票日期和地点;5.付款地点;6.写明即期;7.金额;8.收款人的名称;9.无条件支付命令。四.种类1.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ORDER):在支票上注明收款人,只有收款人才能收款。2.不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BEARER):不指定收款人。3.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主要是委托银行代理收款。4.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签发为出票人,付款由银行付款,以保证支票能够收到钱。5.银行支票(BANKER'S CHEQUE):由银行签发,由银行付款的支票。旅行支票 (TRAVELER'S CHEQUE) 一.定义(Definition)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QUE)是一些大银行大旅行社开出,供旅行者使用的一种支票,支票的金额是固定的。二.必要项目拿到一张支票后,这张汇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汇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1.写明其为“旅行支票字样”;2.出票人名称;3.购票人(PURCHASER)的初签;4.兑付人的复签;5.固定金额;6.记名抬头人。第二十四节  票据的涵义 1. 票据的性质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面,无条件地约定自己或指定他人,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并经过背书可以予以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其性质体现在以下方面:(1)票据为设权证券 即票据的权利和义务由票据的设立而产生。指票据作成后经过交付,就创设了对于付给一定金额的请求权。(2)票据为要式证券 即指票据作为债务支付凭证,必须具备法定的必要条件,才能发生票据的效力。(3)票据为文义证券 即指票据上的权利义务是以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决定其效力。(4)票据为金钱证券 即指票据是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财产权的证券。这种价值随票据的设立而取得,随票据的转让而转让。(5)票据为债权证券 即指票据是以表示债权为目的的证券。(6)票据为无因证券 即指票据行为是以签名及交付而完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的发生,不问其行为有无原因,或其原因是否正当,票据债务人自其票据行为完成之时起,即对善意持票人承担票据的责任。(7)票据为独立证券 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不因其他行为无效、撤消而受影响。(8)票据为流通证券 即指票据上的权利得以背书、交付而转让流通。(9)票据为提示证券 即指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必须向债务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10)票据为返回证券 即指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付款人得要求持票人写明持票人写明收讫字样,签名为证,并将票据收回,以防再度取款。2.票据的作用(1)结算作用 国际结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现金结算。在非现金结算条件下,必须使用一定的支付工具来结清国际间的债权债务。票据就是一种支付工具。(2)信用作用 票据不是商品,不含有社会劳动,也不是硬币,没有本身内在价值,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出票人在票据上立下书面的支付信用保证,付款人或承诺人允诺按照票面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3)流通作用 票据经过背书可以转让给他人,再经背书还可再转让。背书人对于票据的付款负有担保的义务。背书次数愈多,票据负责人愈多,票据的担保性也愈强。由于背书转让,票据就在市场上广泛地流通,形成一种流通工具,节约了现金的使用,扩大了流通手段。(4)抵消债务作用 由于国际间贸易所发生的债权与债务可以使用票据加以抵消,从而便利了国际贸易的进行。3.票据的关系人票据有三个基本关系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除此以外,还有其他关系人,如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等。每一个关系人在票据上签名后,都要对正当持票人负票据的支付责任。(1)出票人(Drawer) 是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的人。票据开立后,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时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如果票据遭到拒付,出票人被追索时,应负偿还票款责任。(2)付款人(Drawee) 是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的人或票据开给的当事人。付款人对票据承担付款责任。收款人或持票人不能强迫付款人付款或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以防止出票人无故向付款人滥发票据。但是票据一经承兑,即表示承兑人(Acceptor)同意出票人的支付命令,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时,承兑人即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出票人退居从出票人的地位。所以票据承兑后,其背书人、持票人或出票人均可据以向承兑人要求付款。(3)收款人(Payee) 是收取票款的人,是票据的主债权人。收款人有权向付款人要求付款,如遭拒付,有权向出票人追索票款。收款人经票据背书成为背书人时,同样要承担票据的付款人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当票据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向其追索时,收款人应负责偿还票款,然后再向出票人追索补还。(4)背书人(Endorser) 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接到票据后,经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背书人在票据上签字背书后,就要对票据负责。(5)承兑人(Acceptor) 是承诺票据到期付款的人。(6)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 是在票据提示后,遭到拒绝承兑或无法获得承兑时,非票据债务人作成参加承兑行为的人。票据到期时,如付款人拒不付款,参加承兑人负责支付票款。(7)保证人(Guarantor) 是由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作成保证行为的人。经过保证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样责任。(8)持票人(Holder) 指的是票据占有人,即票据的收款人、被背书人或执票人。只有持票人才能向付款人或其他关系人要求履行票据所规定的义务。(9)付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是指取得票据时付出一定代价的人。持票人所付的对价不一定与票据金额完全相等,有时取得票据,虽未付过对价,如赠与,但其前手确曾付过对价者,也称为付对价持票人。(10)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也称善意持票人(Bonafide Holder),是善意地付了全部金额的对价,取得一张表面完整、合格的、不过期的票据的持票人。他未发现这张票据曾被退票,也未发现其前手在权利方面有任何缺陷。4.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五种。(1)出票(Issue) 发出汇票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写成汇票,即将法定内容记载于汇票之上,并在汇票上签字(to draw a draft and sign it);另一个是将汇票交付收款人(to deliver the draft to payee)。汇票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发出汇票行为,发出汇票是票据的基本行为。出票行为结束,汇票的各有关当事人都必须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2)背书(Endorsement) 背书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在汇票背面背书,另一个是交付给被背书人。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背书行为。背书是以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的行为。经过背书,票据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移至被背书人,由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所有权。背书人对票据所负的责任与出票人相同。背书人对其后手有担保票据被付款人承兑及付款的责任。持票人行使其票据上的权利,以背书之连续行为作为其取得正当权利的证明。(3)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付款的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并经签字,确认对汇款的付款责任后,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而出票人和其他背书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承兑行为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4)参加承兑(Acceptance for Honour) 参加承兑是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票债务人在得到持票人的同意下,参加承兑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其目的是为防止追索权的行使,维护出票人和背书人的信誉。参加承兑行为的人称为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参加承兑人应在汇票上面记载参加承兑的意旨、被参加承兑人姓名、参加承兑日期并签名。(5)保证(Guarantee or Aval) 保证是指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行为所发生的债务予以保证的附属票据行为。汇票的债务如有保证,则履行更为可靠,更便于流通。除以上主要票据行为外,还有提示和付款行为。提示(Presentation)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人承兑或将款项付给收款人的行为;一经付款,收回票据,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结束。(6)票据的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 追索权是指票据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对其前手(出票人、承兑人、背书)有请求偿还票款及费用的权利。第一,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①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提示;②在法定期限内,发出拒付通知书;③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第二,拒付(Discount)。持票人提示票据要求承兑或付款时遭到拒绝。除此以外,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或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不可能时,也称为拒付。第三,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count)。票据遭到拒付时,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在拒付后一个营业日内,将拒付事实通知前手背书人。前手应于接到通知后一个营业日内,再通知他的前手背书人,直到出票人。第四,拒绝证书(Protest).持票人在遭到拒付后一个营业时内,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或其他有权作出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邮局等作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即拒绝证书。公证人在作出拒绝证书前,应将持票人交来的票据再次向付款人作出提示。若仍遭拒付,即由公证人按规定格式作成拒绝证书,连同票据交还持票人。持票人凭此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第五,追索款项。追索款项包括票据票面金额、延期付款应付利息、作成拒付通知、拒绝证书及其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节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第一节 单据概述一、单据的作用国际贸易是国与国之间的商品买卖,但是在实际业务当中主要表现为单据的买卖。单据有如下作用:1、单据是国际贸易结算的基本工具;在国际结算中,单据是基础和依据。单据代表了物权,单据的转移就代表了物权的转移。2、单据是履行合同的证明;卖方用单据来证明他是否履行了合约的义务,单据就是他提供的履行证明。二、单据缮制的基本要求1、准确。这是单据的第一要求。单据应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若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要求做到“单证一致”即所有的单据都与信用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单据与单据之间的相同内容都要一致。2、完整。包括内容完整、份数完整、种类完整。3、及时。在信用证项下交单必须掌握装运期、交单期和信用证有效期。4、简明。单据文字内容力求简单明了。5、整洁。单据的缮打必须力求表面整洁。个别错误可以更正,但必须在更正处加以签署或加盖更正章,不能遗漏。三、单据的种类根据单据的性质,单据可以分为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金融单据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获得货币付款的相似票据;商业单据主要指非金融单据的其他所有单据,包括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它相似单据等等。第二节 发票(P285)一、发票及其作用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简称发票(Invoice),是记账单据,也是卖方凭以向买方索取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款的依据。商业发票是全套单据的中心。其他单据如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包装单等都是支持商业发票的货物而开立的。发票的作用:发票是全套单据的中心。1、是出口商装运货物并表明是否履约的总说明;2、便于进口商核对已发货物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3、发票可以作为出口商和进口商记帐的依据;4、在出口地和进口地发票作为报关缴税的计算依据;5、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发票可以替代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 第三节 海运提单一、海运提单及其作用海洋运输提单 (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或港至港运输提单(port to port B/L),简称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据。海运提单的作用: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前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2.运输契约证明。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3.货权凭证。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二、海运提单的关系人海运提单的关系人可有四种: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1.基本关系人(1)承运人:负责运输货物的当事人,有时被称为船方。(2)托运人:也成为货方。可能是发货人(卖方)或者是收货人(买方)2.其他关系人(1)收货人:通常被称为提单的抬头人,可以是托运人本身,也可以是第三人。(2)被通知人:不是提单的当事人。只是收货人的代理人。是被承运人通知人。三、海运提单的种类1.按是否有批注区分: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或船方在收到货物或装载货物时,货物或外包装没有某种缺陷或不良情况的提单。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货船放在收到货物或装载货物时,发现货物或外包装有不良情况,在提单上给予相应的批注。对于不清洁提单,银行将拒绝接受,无法议付。2.按是否已装船时签发提单分:已装船提单和收讫备运提单。前者指的是,提单上记载的货物已经装上提单所指明的船只后签发的提单,提单上明确记载装船的日期;后者是指托运人将或交给承运人接管,因船公司船期关系,或船只尚未到港,暂存仓库由其保管,而凭仓库收据签发的备运提单。3.按运输方式分:直达提单和联运提单。前者是指装货船只自装货港直接到达最终目的港,中途不转船的提单。后者是指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中途转换另一条船,或中途改换其他的运输方式才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提单。4.按提单的抬头分: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提示提单。记名提单,具体填写特定的人或公司。不记名提单,指不填具体收货人名称,即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的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提示提单,是按记名人指示或不记名人指示而交货的提单。5.按航运的经营方式不同分:租船契约提单和班轮提单。6.按运费支付方法不同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倒付提单。7.按提单的格式和条款是否全面分: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前者是指提单的正面和背面都有内容,全面记载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等方面的条款;后者只有正面有条款,而背面没有任何记载内容。四、海运提单的背书转让提单是货物的权利凭证,具有可以流通转让的性能。海运提单按收货人的表示分为不可流通形式和可流通形式。(一)不可流通形式提单不可流通形式提单多指不可流通的记名抬头人提单,又称直交提单。在收货人格内载明托运给一个特定的收货人,只能由特定的收货人提货,不得转让流通,该收货人经证明其身份,即可提取货物。(二)可流通形式提单可流通提单收货人抬头:1、可流通的来人抬头提单。2、可流通的指示抬头提单。其表示方法又分为三种:(1)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作为抬头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2)以申请人的指定人为抬头人(To Order of Applicant)。(3)以托运人的指定人为抬头人(To Order of Shipper)。3、可流通的记名抬头提单(Negotiable Named Consignee B/L)。(1)出口商(XX X Co.)以发货人的身份作成空白背书。(2)出口商(XX X Co.)以发货人的身份作成开证行的记名背书。(3)信用证规定提单收货人是议付行,在寄单前,议付行作成记名背书给开证行。(4)进口商付款赎单时,若提单抬头人或被背书人是开证行,由开证行背书给进口商。第四节 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一、概念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来货物而签发的收据。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记名收货人是唯一的收货人,承运人负责把货物交给收货人,不须收回该项单据。它的基本作用是:1、承运人收到由它照管的货物收据。2、运输合约的证明。3、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二、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特点(与提单相比)1、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2、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除单据上写明的收货人以外,他人不能提货。提单可以转让给任何一个受让人凭以提货。3、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需提示该单据即可提货。4、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条件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另外,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是近年来一种新兴的海运单据,它尚未纳入国际法范畴。三、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提货程序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按下列条件和程序提货:1、签发一份正本给托运人。2、在船抵卸货港前,船公司向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单。3、收货人在目的港出示身份证明,并将已签署的到货通知单交给船公司的代理机构。4、船公司代理据以签发取货单交给收货人。5、船方查明收货人已将运费结清,办妥海关的结关手续,就可放货。第五节 租船合约提单一、定义租船合约提单(Charter Party B/L)是指在租船运输业务中,在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船东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提单内容和条款与租船契约有冲突时,以租船契约为准。租船合约提单上应该有类似这样一些文字:“此提单受到租船合约的约束”。二、关于租船合约提单的特别处理1、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与租船合约提单有关的租船合约,银行对该租船合约不予审核,但将予以照转而不承担责任。2、如果信用证不要求或不允许提交租船合约提单,银行将不接受租船合约提单。3、如由货物托运人作为船舶承租人时不可能产生承运人;由船舶承租人承运第三人作为托运人的货物,成为承租人时,提单注明“运输费用及其他条款和条件根据×××租船合同办理”。第二十六节 保险单据一、保险单据及种类保险单据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又是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在货物出险后,掌握了提单又掌握了保险单据,就真正掌握了货权。保险单据的种类有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声明和联合凭证。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这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是完整独立的保险文件。保单背面印有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一般表明承保的基本险别条款之内容),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条款。俗称大保单。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出的保险凭证是表示保险公司已经接受保险的一种证明文件,这是一种比较简化的保险单据。它包括了保险单的基本内容,但不附有保险条款全文。这种保险凭证与保险单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又称承保证明(Risk Note)。是我国保险公司特别使用的,比保险凭证更简化的保险单据。保险公司仅将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及保险编号加注在我国进出口公司开具的出口货物发票上,并正式签章即作为已经保险的证据。是最简单的保险单据。4、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是进口贸易中,被保险人(一般为进口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订立这种合同即可以简化保险手续,又可使货物一经装运即可取得保障。 5、保险声明(Insurance Declaration)。预约保险单项下的货物一经确定装船,要求被保险人立即以保险声明书的形式,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船名、起讫港口、航次、开航日期等通知保险人,银行可将保险声明书当作一项单据予以接受。6、批单。保险单出立后,如需变更其内容,可由保险公司另出的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称为批单。其须粘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还有一种暂保单(Cover Note),是由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即投保人的代理人出具的非正式保单。除非信用证特别要求,银行不接受暂保单。三、保险单的背书(Endorsement)保险单据按信用证的要求和需要时将由被保险人在单据上背书。在信用证的单据付款之时或以前,被保险人的权利应该转移。保险单据的背书应与提单背书保持一致。保险单据的背书根据信用证规定和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分为以下几种:1、持单人是被保险人(出口商)时,做成空白背书。2、按信用证规定做成记名背书。3、被保险人是买方/进口商,则卖方/出口商不须背书,保险单如需转让,应由买方被保险人背书。4、被保险人是第三者、中性名称(To whom it may concern),若保险单转让时,不须背书。5、被保险人是Bearer,在赔付地点写明Claim payable at (place)to bearer or holder,保险单据若转让时,不必背书。第二十七节  保证业务    银行保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申请人的债权人(保函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银行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1、投标保证:银行接受投标方的请求,向招标方保证,如投标方中标后擅自修改报价、撤销投标书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银行将根据招标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2、承包保证:银行接受承包人的请求,向发包人保证,如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银行将根据发包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3、履约保证:银行接受债务人的请求,向债权人保证,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银行将根据债权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4、预收(付)款退款保证:银行接受预收款人请求,向预付款人保证,如预收款人没有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银行将根据预付款人的退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5、工程维修保证:银行接受施工单位的请求,向工程业主保证,如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维修义务,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施工单位又不能维修时,银行将根据工程业主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6、质量保证:银行接受卖方请求,向买方保证,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银行将根据买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7、来料加工保证及来件装配保证:银行接受进料方或进件方的请求,向供料方或供件方保证,如进料方或进件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原料或元件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成品交付给供料方或供件方,又不能以现汇偿付来料或来件的价款及附加的利息,银行将根据供料方或供件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8、关税保付保证:银行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向海关保证,如被保证人在商贸活动中违反海关的具体规定或要求,银行将根据海关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9、保释金保证:银行接受船方或运输公司的请求,向扣船国法院或港务当局保证,如因船方或运输公司责任,造成货物短缺、残损,使货主遭受损失,或因碰撞等其他事故造成货主或他人损失,在确定赔偿责任前船舶被外国法庭下令扣留,须交纳保释金方予放行时,由银行向外国法庭提供的保证。10、付款保证①在凭货付款的货物买卖中,银行接受进口方的请求,向出口方保证,如货到后经检验与合同相符,进口方未支付货款,银行将根据出口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②在技术交易中,银行接受受让方的请求,向出让方保证,如受让方在收到技术资料经检验与合同相符后未支付价款,银行将根据出让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③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保证,当开证申请人未能向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时,银行将根据开证行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11、延期付款保证:在进口大型设备时,银行接受买方的请求,向卖方保证,在银行陆续收到国外装船单据达到合同金额一定比例时,在规定时间后开始,把合同金额分成若干等份,每隔若干时间支付一份金额加利息、用若干年付清。12、分期付款保证:银行接受买方或付款方请求,向卖方或收款方保证,当买方或付款方不按期支付货款时,银行将根据卖方或收款方的付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13、借款保证:银行接受借款方的请求,向贷款方保证,如借款方不按期向贷款方偿还借款本息,银行将根据贷款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14、租赁保证:银行接受承租方请求,向出租方保证,如承租方不按期支付租金,银行将根据出租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15、补偿贸易保证:银行接受设备进口方的请求,向设备出口方(或设备供给方)保证,如进口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设备后未按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设备出口方(设备供给方)或由其指定第三者,又不能以现汇偿付设备款及附加的利息时,银行将根据设备出口方(或设备供给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16、留滞金保证:银行接受卖方请求,向买方保证,如货到发现品质与合同不符,货物短量或残损时,银行将买方预支的留滞金退还。17、帐户透支保证:银行接受在国外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公司)的请求,向该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证,如该企业在该银行开立透支帐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归还透支款项,银行将根据该银行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节   国际保理业务    当前,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世界买方市场普遍形成,如何以新的贸易方式扩大产品出口,已成为外向型企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在欧美、东南亚等地方兴未艾的国际保理业务已成为贸易商吸引海外客户、拓展海外市场的一种有效手段。    国际保理业务是一项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贸易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它可以分为出口保理业务和进口保理业务。目前开展此业务的主要是中国银行。出口保理业务针对挂帐(O/A)、承兑交单(D/A)、付款交单(D/P)等非信用证交易方式的特点,可以向出口商提供以下服务:1、海外进口商的资信评估;2、提供100%的出口信用风险担保;3、以帐款预支的方式提供出口商所需的资金融通,加速资金周转;4、应收帐款的管理及追收。5、进口保理业务则为进口商事先批准一个信用额度,使进口商无须开信用证,向海外出口商以挂帐方式进口货物。一、国际保理业务的具体运作步骤为:1、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签定国际保理协议;2、出口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签定国际保理合同;3、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申请债务人(进口商)信用额度;4、出口保理商将此申请传递给进口保理商;5、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评估;6、进口保理商将批准的额度制成信用额度证实书通知出口保理商,后者将其传递给出口商;7、出口商按证实书上的额度金额发运货物;8、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如需资金融通,则将全套正本单据寄送出口保理商;如不需要资金融通,则将发票副本传送出口保理商;9、出口保理商将上述单据传送进口保理商;10、出口保理商视出口商需要,提供发票金额的70%--90%的资金融通;11、进口保理商在规定的时间按商业惯例向进口商催收货款;12、在货款到期日,进口商将货款交给进口保理商,后者将其转交出口保理商;13、出口保理商在扣除预付款、服务费等后,将货款余额付给出口商。二、保理业务的费用 保理的收费主要有两方面:1、服务佣金:一般是承担服务的发票金额的1%--1.5%;2、进口商的资信调查费:对每次信用额度申请,无论批准与否、批准多少,保理商都收取一定的资信评估费用(一般为50美元)。此外,如果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融资,还要收取一定的融资利息。从表面上看,保理的收费似乎比信用证或托收的费用高一些,从而会增加出口商的成本,迫使出口商提高出口商品的价格,影响出口商的竞争力,但其实不然。出口商如改用信用证方式,虽然可以免去自身的保理开支,降低了产品价格,却在同时增加了进口商的负担,因为进口商必须承担开信用证的费用。更主要的原因是进口商为开证或被迫存入保证金,或占用了自身的银行信用额度,从而造成进口商的资金紧张。同时,由于银行适用“严格相符原则”,即:文件必须同信用证条件完全一致。因此,信用证变得缺乏活力。任何矛盾都可能造成严重延误,有时频繁地改证,带来大量的费用和风险。这些,都使许多进口商不愿以信用证方式进口商品,从而影响了出口商的竞争力。出口商若采用D/A托收的形式,往往由于资金紧张而需要押汇,为此必须支付押汇的利息,同时进口商也要支付托收的费用,对双方都造成负担,而且出口商还失去了信用风险保障。总的来说,采用国际保理业务,出口商虽然可能增加一定的费用,但因此而获得的信用风险担保、资金融通以及管理费用的降低等带来的收益足以抵消保理费用的开支,而进口商也可以免除开信用证或托收的费用,减少资金的占压。这也就是国际保理业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得以蓬勃发展的原因。 三、国际保理业务流程(实例)       国际保理业务有两种运作方式,即单保理和双保理。前者仅涉及一方保理商,后者涉及进出口双方保理商。国际保理业务一般采用双保理方式。双保理方式主要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下面以一笔出口保理为例,介绍其业务流程。   出口商为国内某纺织品公司,欲向英国某进口商出口真丝服装,且欲采用赊销(O/A)的付款方式。   ◎ 进出口双方在交易磋商过程中,该纺织品公司首先找到国内某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向其提出出口保理的业务申请,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又可称为《信用额度申请书》),用于为进口商申请信用额度。申请书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出口商业务情况;交易背景资料;申请的额度情况,包括币种、金额及类型等。   ◎ 国内保理商于当日选择英国一家进口保理商,通过由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简称FCI)开发的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FACTORING将有关情况通知进口保理商,请其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通常出口保理商选择已与其签订过《代理保理协议》、参加FCI组织且在进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商作为进口保理商。   ◎ 进口保理商根据所提供的情况,运用各种信息来源对进口商的资信以及此种真丝服装的市场行情进行调查。若进口商资信状况良好且进口商品具有不错的市场,则进口保理商将为进口商初步核准一定信用额度,并于第5个工作日将有关条件及报价通知我国保理商。按照FCI的国际惯例规定,进口保理商应最迟在14个工作日内答复出口保理商。国内保理商将被核准的进口商的信用额度以及自己的报价通知纺织品公司。   ◎ 纺织品公司接受国内保理商的报价,与其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并与进口商正式达成交易合同,合同金额为5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O/A,期限为发票日后60天。与纺织品公司签署《出口保理协议》后,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正式申请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于第3个工作日回复出口保理商,通知其信用额度批准额、效期等。   ◎ 纺织品公司按合同发货后,将正本发票、提单、原产地证书、质检证书等单据寄送进口商,将发票副本及有关单据副本(根据进口保理商要求)交国内出口保理商。同时,纺织品公司还向国内保理商提交《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前者将发运货物的应收帐款转让给国内保理商,后者用于向国内保理商申请资金融通。国内保理商按照《出口保理协议》向其提供相当于发票金额80%(即40万美元)的融资。   ◎ 出口保理商在收到副本发票及单据(若有)当天将发票及单据(若有)的详细内容通过EDIFACTORING系统通知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进口商催收。 ◎ 发票到期后,进口商向进口保理商付款,进口保理商将款项付与我国保理商,我国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及有关保理费用,再将余额付给纺织品公司。 第二十九节  贸易融资相关事宜介绍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国内各商业银行的贸易融资品种日益丰富。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些业务品种,如开证授信额度、打包放款、提货担保等发展很快;另一些业务品种,如进口押汇、透支额度、出口托收项下押汇、贴现等,由于未得到进一步开发,处于停滞状态。下面从拓展国际贸易结算业务和降低风险两个角度介绍和剖析几个未得到进一步开发或正处于停滞不前状态的贸易融资品种。  一. 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是指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审单无误后,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人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和开证申请人提交的信托收据,先行对外付款并放单。开证申请人凭单提货并在市场销售后,将押汇本息归还开证行。  从某种意义上看,它是开证行给予开证申请人的将远期信用证转化为即期信用证+进口押汇这样一种变通的资金融通方式。但由于一些银行以进口押汇之名掩盖垫款之实,故其业务发展受到一定限制。  其实,对于银行而言,无论是与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相比,还是与远期信用证相比,相当于专项贷款并使银行押有货物所有权的进口押汇,实际上安全得多,收益也更好。而对外贸企业而言,进口押汇一方面使贷款期限比较灵活,可以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在人民币贷款利率与国外相应贴现利率基本持平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人民币而不是外币押汇,以防范汇率风险。当然,从银行的角度看,它还可以通过完善内部制度、收取一定保证金、严格审查进口商品并调查其市场前景等多种措施,以避免“假押汇、真垫款”和因进口商品不适销对路造成不能及时归还押汇本息的情况发生。  二. 进口托收押汇  进口托收押汇是指代收行在收到出口商通过托收行寄来的全套托收单据后,根据进口商提交的押汇申请、信托收据以及代收行与进口商签订的《进口托收押汇协议》,先行对外支付并放单,进口商凭单提货,用销售后的货款归还代收行押汇本息。  无论对于银行或外贸企业而言,进口托收押汇的优点和进口押汇相比,大体一致。但银行自身的风险却远远超过进口押汇。因为进口押汇是建立在银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信用证业务基础上,如果单单相符、单证一致,即使开证申请人不付款,开证行也必须履行对外付款的义务。这样,如果剔除汇率风险和利息两个因素,进口押汇并没有给开证行带来更大的风险。而进口托收则属于商业信用,无论进口商是否付款,代收行都没有责任。但如果为进口商续做进口托收押汇,进口商无疑将原本给予出口商的商业信用转给了代收行,从而加大了代收行的风险。作为代收行,应当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业务情况、抵(质)押/担保情况,为其核定一个押汇额度,供其周转使用,做到拓展业务和防范风险的有机结合。  三. 限额内透支  所谓限额内透支,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抵(质)押/担保情况,为客户在其银行往来帐户上核定一个透支额度,允许客户根据资金需求在限额内透支,并可以用正常经营中的销售收入自动冲减透支余额。国内银行的存贷合一即属透支融资方式。  限额内透支如客户根据贸易合同,在收到货物后需要向国外汇一笔钱,在帐户里无款或款项不足的情况下,它也不必提前两周或一周向银行申请贷款,而只需在办理好相关批汇手续后,在汇款当日提交支票购汇汇出即可。但目前国内银行较少采用这种融资方式,主要原因在于它现实地降低了银行的赢利水平。从长远观点看,随着我国服务业竞争的不断加剧,银行利润率的降低是必然趋势。  四. 进口代付和假远期信用证融资  所谓进口代付,是指开证行根据与国外银行(多为其海外分支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在开立信用证前与开证申请人签订《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协议》,到单位凭开证申请人提交的《信托收据》放单,电告国外银行付款。开证申请人在代付到期日支付代付本息。  假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开立的规定汇票为远期,但开证/付款行将即期付款,且贴现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与进口押汇相比,上述两种融资方式对进口商而言,其意义和进口押汇是一样的,运作程序也相似,都是在开证前由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签订相关协议,到单后,开证申请人凭《信托收据》换取单据凭以提货,到约定时间归还本息。不同则有以下几点:资金来源不同;信用证种类、利率不同。  进口代付和假远期信用证融资对开证行的风险在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开证抵(质)押/担保状况及对进口货物的监控水平三个方面。如果是综合授信项下,且出口商为世界上比较有名的公司、进口商品属于比较适销的商品,那么开证行的风险是很小的,收益是丰厚的。  五. 出口托收和出口保理项下押汇  出口托收押汇是指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出口商在提交单据,委托银行代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同时,要求托收行先预支部分或全部货款,待托收款项收妥后归还银行垫款的融资方式。  出口保理押汇是指出口商在获得进口保理商信用额度后,发货并将发票及相关单据提交出口保理商(银行)代其收款时,银行以预付款方式为其提供不超过80%发票金额的融资方式。  出口信用项下贴现属于银行信用,只要承兑汇票的银行实力雄厚、资信良好,便基本无风险。问题是对中小银行或经济不稳定地区及与我国交往较少地区的银行承兑的汇票如何办理?根据实践经验,可采用三种方式操作:一是对资信良好有较强实力的出口商,可在综合授信框架内办理,适当控制规模。二是争取出口商办理出口信用险,在出口信用险项下办理出口贴现。三是可联系国外大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远期汇票,虽然这样贴现率在LIBOR+0.5-3%,可能会高一点,但出口地银行会得到一定收益,出口商也会及时融通资金,因此是可行的。  出口托收项下贴现与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一样,同属商业信用,风险远比出口信用证项下风险要大。在业务操作中要做到的事项与出口托收和出口保理项下押汇要注意的五方面内容前四项是一致的。第三十节  信用额度    一. 信用额度的概念 信用额度(Credit Line)是指银行授予其基本客户一定金额的信用限度,就是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企业可以循环使用这么多金额。例如,某企业申请到一年出口押汇额度200万美元,该企业使用五次,可使用金额1000万美元(手续只需办理一次,另外的手续则很简单),使用十次的话,可使用金额2000万元,这样一方面解决了企业的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提高企业资金流通速度,也提高了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二. 信用额度包括的范围(出口方面)信用额度出口方面包括:信贷额度、信用证(出口)抵押贷款额度(俗称打包放款)、出口押汇额度、出口托收押汇等。三. 信用额度的金额和期限信用额度的金额一般为公司净资产的50%,或公司资本金10倍,或公司年进出口量的30%。期限为一年,在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四. 信用额度的申请1.在银行开户2.向银行提出信用额度申请报告,报告介绍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额度的用途、种类、金额、期限。3.申请人、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副本。4.申请人、担保人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最近一月的财务报表。5.申请人和担保人的《贷款证》、贷款卡。6.三资企业、股份制、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提供外经委批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企业章程。7.经银行审批后,与银行签订合同后即可使用。五. 信用额度的方式信用额度需要有担保,担保可以由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也可以用房产等提供抵押。第三十一节  如何减少出口收汇风险     灵活多样的收汇方式虽然能增加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但风险也相应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则为收汇增加了安全系数。    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贸易和海外投资中的外国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对象,以出口企业在执行出口合同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为保险标志的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项非赢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是国家为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目前,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均可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不仅可保障收汇安全,提高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还可以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进一步开拓新市场。该保险还可以为出口商提供买方资信调查服务,使出口商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有助于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扩大经营能力,并可以追讨欠款,减少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类别     目前,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包括:买方无力偿还债务而破产,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买方拖欠货款。政治风险包括:买方国家禁止或限制汇兑,买方国家进口管制,买方国家撤消进口许可证,买方所在国家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战争、暴乱或革命,以及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非常事件。    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国际保险部的蔡缨女士介绍,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商的上述风险损失就会获得赔偿。仅1998年,因破产、拖欠、拒收拒付及东南亚金融危机等风险,他们就向出口商赔付了83万多美元,受益的出口商有9家。    按照出口合同中规定的信用期限不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两大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期限在180天以内,最长不超过365天,采取商业信用支付方式。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帮助出口商确保收汇、出口融资和进行买家调查。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信用期在一年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的出口。 如何节省保险费用     尽管很多出口商知道出口信用保险,却很少有人问津这种险别。根据蔡女士分析,这主要是因为保险费的问题。出口成本居高不下,本来就已没有什么利用空间,再要增加一定的出口信用保险费,更难有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出口商宁愿沿用过去的做法。    那么,如何才能既买出口信用保险,又能节省一些费用呢?首先,在与外商签约前,就应将其作为正常的成本项目考虑进去。蔡女士介绍说,出口商如果能切切实实遵守保险条款规定,履行被保险人义务,坚决杜绝挑着保、漏报或故意不报的现象,逐批如实填写出口申报,如期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并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就能使保险费降到最低。    因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取决于买方所在国所属风险类别、支付方式的风险程度和放帐期限长短3个因素,出口商在成交前后宜仔细选择和综合控制;其次,从保险正常运行来说,保险公司要通过筹措、建立保险基金来实施其补偿经济损失的基本职能,而保险基金的筹措,则以收取保险费的形式来积累。第三十二节   外贸企业回避汇率风险的方式  随着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彻底结束了官方汇率与市场调剂汇率并存的局面,开始了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体制。这对我国外贸企业来说,既喜又忧。喜的是取消了无偿上缴给国家的20%外汇,企业外汇收入增加;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企业用汇的灵活性增强,而且汇率并轨也给外贸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为企业努力出口创汇提供了有利条件。忧的是汇率风险加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严峻地摆在外贸企业面前。因为,首先汇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汇率并轨,而这一改革所带来的最直接、最明显的后果是人民币大幅度贬值。汇率并轨后,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由5.7:1降为8.7:1,贬值率为33.3%。其次,结汇和售汇制的实行,使外贸企业的外汇风险明显增大,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会影响人民币对外币的汇价,增加企业的外汇兑换风险。再次,汇率下调有可能使外贸企业为扩大出口而竞价购买商品出口,使换汇成本上升。我国的平均换汇成本在7.5元人民币左右,出口成本大大低于市场汇价,给外贸企业增加出口造成极大的刺激。但为了扩大出口量,外贸企业会在国内商品供应紧张时提高出口商品的国内收购价,从而使换汇成本上升。外贸企业如何选择合适的方式来回避汇率风险已成为其经营中急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拟就当前国内外流行的三种回避汇率风险的方式(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货交易、外汇期权交易)作一简介,并对我国外汇期货市场发展的可行性做些探讨。    远期外汇交易,又称期汇买卖。是指企业或证券交易商与银行达成协议,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远期汇率办理外汇收付业务的交易行为。它是当今国内外回避汇率风险普遍的做法之一。采用这种交易方式具有以下优点:一是防范风险的成本低。企业不需缴纳保证金,而只需支付手续费和风险保证费;二是灵活性较强。远期外汇交易的货币币种不受限制,交易的金额和契约到期日也由买卖双方自行确定。我国的银行已开办这项业务,外贸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利用。如外贸企业在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后,一般要对未来的外汇汇率走势作一判断。如果我方为进口方,为防止到期支付外汇时汇率上涨而造成损失,便可与外商签定合同后,立即与银行签订买进外汇的合同,从而将汇率固定下来;如果我方属卖方,为防止到期收汇时汇率下跌而造成的损失,则要与银行签订合同,将此外汇按几个月的远期汇率卖给银行。当然,如果外贸企业预计汇率趋势与上面谈到的两种情况相反,即我方为进口方时,预计汇率将下跌,或我方为出口方时,预计汇率将上涨,那么外贸企业不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即可获取利率波动所带来的额外利润,但是汇率波动变幻莫测,外贸企业如无确切的把握,一般还是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防范为好。    从上述的交易过程不难看出,远期外汇交易的实质是外贸企业将汇率波动的风险转嫁给银行。所以银行除向企业收取手续费外,还要向企业收取风险保险费,即防范风险的成本。这一成本一般是以成交日的远期汇率与交割日的即期汇率之间的差额来表示。但因交割日的即期汇率很难确定,所以便用成交日的即期汇率来代替,即假使成交日的即期汇率等于交割日的即期汇率。    运用远期外汇交易来防范汇率的风险已被国内外众多企业证明为一种有效的方法。但也有较明显的缺点。采用这种交易方式,要求外贸企业在签订外汇买卖合同时,必须确定企业未来收付的外汇金额,收付期限和交割日等。因为合同一旦签定,就需按时按量进行交割,这也是远期外汇交易的一个基本特点,即侧重契约的商业行为。但对外贸企业来说,外汇收付期限和交割日一般很难确定,为了避免远期外汇交易的这一弊端,外贸企业可利用由远期外汇交易所派生出来的择期外汇交易来回避汇率风险。    择期外汇交易,就是在外汇买卖合同中不规定固定的交割日期,而只规定一个交割的时间范围,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某日办理交割。这种交易方式与远期外汇交易方式相比大大方便了外贸企业,增加了企业的活动余地,但在采用这一方式进行交易时, 企业应注意国内外各银行对择期的时间范围的不同规定。如果中国银行开办的择期外汇交易时间范围是3个月,则在成交后的第三天起到3个月的到期日止的任何一天,客户都有权要求银行进行交割,但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银行。    外汇期货交易是指协约双方同意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约定的汇率买卖一定数量外币的交易。它与远期外汇交易相比,具有三个优点:(1)投资者范围扩大。在外汇期货市场上,只要按规定缴纳了保证金,任何投资者(不论大企业、小企业或个人)均可通过经纪人进行外汇期货交易。但是在远期外汇交易中,投资者的范围则比较小,一般是与银行有良好业务关系的大企业和信誉良好的证券交易商才有资格。(2)市场流动性大,市场效率比较高。在外汇期货市场上有大量的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存在,所以外汇期货市场上的流动性比较大。(3)外汇期货契约是标准化的合约,交易的货币也仅限于少数币种,所以外汇期货合约比较容易转手和结算。    外汇期货交易是于1972年5月16日在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国际货币市场上首先出现的。经过多年发展,成为当前外贸企业防范汇率风险的主要手段。    外汇期货交易的目的不外乎两个:一是套期保值,二是投机。从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一般外贸企业做期货交易大多是为了套期保值,从而避免或减少企业的货币损失。    由于外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在汇率变动不利于进口企业的情况下,可以使进口企业少损失一些外汇,但当汇率变动有利于进口企业时,它又要使进口企业的外汇盈余少一些,这就是外汇期货套期保值的特点。1982年,费城股票交易所最先开始了外汇期权交易。1984年,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的国际货币市场也开始了外汇期权的业务。外汇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一样,具有严格的合同要求,它所买卖的货币,一般都是可自由兑换的硬通货,汇率采用浮动制。期权的到期日与外汇期货市场的交货期完全相同。其特殊性仅仅表现在外汇期权的最后交易日是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之前的星期五。    外汇期权交易除具备上面所提到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其独特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1)外汇期权交易可固定保值成本,使其仅限于期权费;(2)外汇期权交易可对未来发生与否的不确定的外汇交易进行风险管理,因为期权交易获得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外汇期权的执行与否,必须视约定价格的计价货币是升值还是贬值而定。    在进出口贸易中,如果进口商事先采用的是外汇期权交易,那么在汇率变动不利于自己的情况下,就可能通过放弃履行期权,而使其损失仅限于其所预付的期权费。但如果采取外汇期货交易,那么到期时就必须实际履行期货交易业务。如果外汇期货发生亏损,也就必须用现货的盈利来弥补这种亏损,这样套期保值的作用便大打折扣了。正是基于以上的原因,近年来,外汇期权交易发展很快。投资者为了更好地回避汇率风险,大多采取外汇期权与外汇期货混合操作的方法,从而为汇率风险的回避提供了更好的方式。    目前,我国开展外汇期货交易尚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外汇体制全方位改革刚刚开始,在具体操作中,许多方面不太成熟。例如,我国现行的是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还不是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二是外汇期货交易的基础太单薄。国际外汇期货市场的交易种类有限期、远期外汇交易、期货交易、掉期、期权、套权、套利等多种形式,而我国只有现货交易一种。经纪人掌握的期货知识有限,经验不足,基础相当薄弱。三是银行间外汇交易规模较小。四是银行清算系统不发达,外汇期货业务需要有高效的清算体系。银行自身结算系统的低效也一定会影响期货交易的结算。以上情况表明,近期内,我国的外贸企业还不能完全利用外汇期货和期权交易方式来回避汇率风险,较切合实际的选择应该是远期外汇交易方式。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外汇期货市场的发展是必然趋势。 

[2006年 3月24日 10 : 11]      评论:[0] | 浏览:[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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