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
|
|
学完了国际贸易实务,将部分经典案例贴出,希望对初学者有所帮助。
1、在采用CFR 贸易术语并使用班轮运输的条件下,卖方应支付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的一切费用以及货物装到船上和在卸货港卸货的费用。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
2、在按FOB吊钩下交货的贸易术语成交时,如在吊装中吊钩脱落致使货物掉在船舷上,又落入海中。问:掉到海里的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对不对?为什么?
3、如果合同规定FOB吊钩下交货,那么,就意味着卖方在把物交至装运港吊钩之下,货物的风险也就转移。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FOBLiner Terms Shang Hai是指卖方必须在上海港将货物装上班轮。对吗?为什么?
5、FOB吊钩下交货,是指卖方把货装进船舱,脱离吊钩,置于舱底。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6、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被火烧毁;②600箱货由子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0S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
|
| [查看全文] |
[2006年 7月9日 12 : 17]
评论:[4] | 浏览:[2711] |
|
|
|
| ·外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篇(一) |
|
|
做生意不可能是一帆风顺,中国有句俗话: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对外贸易中也有很多突发事情发生,遇到这些事情的时候如何沉著应对,并争取把损失减少到最低,是每一位从事贸易这一行的人士所应该学习和了解的。下面举的一些事例就是我以前曾经遇到过的一些事情及处理过程:
1997年七月左右,我当时在一家外资贸易公司当经理,我们出了一批童鞋(40'HQ)到墨西哥,我跟南美的客人都是做D/P的,已收到30%的订金,其余货款客人收到货后马上支付(一周内).没想到货船(从香港出发)刚开出了一个多星期,墨西哥政府突然宣布对中国的鞋类产品实行反倾销,所有从中国入口墨西哥的鞋类产品要加收100%的关税.墨西哥客人打电话给我的时候差点没哭出来,他说他无法提这批货了,所以也无法将余款给我,让我自己想办法吧.我当时就告诉他, 遇到这种事情我们双方都不愿意的, 我们只有互相帮助,想尽办法也要把困难解决了。
墨西哥客人THEODORE是我的老客户了,我们做了几年的生意,一直合作得很好。
第二天, 我打电话给THEODORE,我刚开始给THEODORE的建议也是在货到墨西哥以后在货柜场派人把鞋子上的产地标用另外印的自粘贴标给贴掉(还有外箱),但THEO担心留下
|
| [查看全文] |
[2006年 6月30日 16 : 32]
评论:[1] | 浏览:[1339] |
|
|
|
|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能否合并出具 |
|
|
案例情况
某公司向A行提交信用证项下一套单据。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中第三项要求提交CER-TIFICATE OF QUALITY(质量证),第四项要求提交CERTIFICATE OF QUANTITY(数量证),两份单据均要求由国家商检局出具。出于成本和便利考虑,公司要求商检局提交了一份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质量和数量证)。由于以往同一客户、同一商品、相同条款的不同信用证项下,客户提交了同样的单据,均及时收汇,A行习以为常,直接对外寄单索汇,结果开证行以两份单据合并出具为由拒绝付款。适逢货物行情下跌,开证申请人无利可图,A行几经交涉,最后以退单退运货物告终,该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分析
1.开证行的拒付是有根据的
根据UCP500第13条A款规定:“银行必须小心合理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所规定的单据是否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须按本惯例条文所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判定。”只要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就有权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解除自己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同时在本案例中,开证行的拒付是在接到单据之日起算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快捷方式(SW IFT)提出,根据UCP500第14条,其拒付行为无瑕疵。
2.单据能
|
| [查看全文] |
[2006年 5月17日 20 : 59]
评论:[0] | 浏览:[591]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