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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需提供那些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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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需提供那些资料: 以现汇支付股权购买对价时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1)外方自行提交或其委托中方提交的书面申请(包括有关账户开户行、账号、币种、资金余额、结汇用途等股权购买金结汇申请方面的内容和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的申请);外方委托中方提交申请的,还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 (2)标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验后返还) (3)中外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 (4)收购款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5)企业董事会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外经贸部门批准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的批复文件 (7)收购款结汇水单或该款项外汇账户对帐单及相应的外汇局资本项目核准件 (8)股权购买对价分期支付的,另须审核分期支付的证明,证明中注明分期付款的进度、已付金额和应付金额 以其利润或其他合法财产支付股权购买对价时的转股收汇外资登记: (1)外方自行提交或其委托中方提交的书面申请(包括有关账户开户行、账号、币种、资金余额、结汇用途等股权购买金结汇申请方面的内容和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的申请);外方委托中方提交申请的,还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 (2)被收购企业的外汇登记证(验后返还) (3)中外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 (4)收购款结汇的资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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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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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蓄基金(或资本***、盈余***)、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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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蓄基金(或资本***、盈余***)、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外方已登记外债等转增本企业资本审批需提供那些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验后返还) (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 (4)外经贸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以已登记外债转赠企业资本的,外经贸部门的批复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 (5)企业***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应付利息转赠资的,另须审核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 (7)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赠资的,另须审核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验后返还) (8)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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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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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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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审批需提供那些资料: (1)外国投资者(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原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验后返还) (3)原企业***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原企业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协议 (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须审核财政部门的批复等关于先行回收投资的材料 (7)涉及清算的,另须审核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须审核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外经贸部门批准***,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 (9)拟再投资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批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材料 (10).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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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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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审核需提供那些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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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审核需提供那些资料: (1)书面申请(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利润处置方案决议(复印件留底) (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拟再投资企业的外贸部门批复、批准***、营业执照、合资合同或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7)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回) (8)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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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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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购付汇审核需提供那些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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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购付汇审核需提供那些资料: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出资帐户等) (2)外汇登记证(验后返还) (3)转股协议原件(若留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4)外经贸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 (5)视情况提供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6)标的企业***近一期验资报告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一期标的企业的审计报告原件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8)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或中介机构的纳税意见原件(如为转股亏损则无须提供) (9)申请之日购买股权方相关外汇帐户对帐单 (10)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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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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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方所得资金购付汇审核需提供那些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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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方所得资金购付汇审核需提供那些资料: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等) (2)外经贸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留底) (3)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原件(复印件留底) (4)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原件,特别清算提供外经贸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验后返还) (5)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收缴) (6)申请日银行对帐单原件(复印件留底) (7)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留底) (8)验资报告(复印件留底) (9)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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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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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债还本付息核准需提供那些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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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债还本付息核准需提供那些资料: (1)还本付息申请书 (2)外债登记证明(原件验后返还) (3)债权人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4)对境外支付利息的须持完税证明 (5)因债转股或债务豁免申请注销外债登记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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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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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债登记需提供那些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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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债登记需提供那些资料: (1)借款合同正本,留存正本或副本;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借款单位公章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验资报告 (3)填写《企业债务签约情况》等表格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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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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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变更或撤消外汇资本金帐户核准需提供那些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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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变更或撤消外汇资本金帐户核准需提供那些资料: 开户 (1)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帐户申请书》 (2)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如合资合同、章程中关于资金到位进度的条款、投资方关于缴付投资款的书面通知等) 帐户变更和注销 (1)书面申请(基本情况、变更事项及其原因等) (2)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企业增资或减资应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及工商变更登记证明 (4)企业如发生帐户迁移,就提供能反映原外汇帐户贷方累计出资情况及余额的对帐单 (5)企业如以其外债转增资本,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外债注销证明 以上3、4、5条应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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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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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汇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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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汇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2)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4)组织机构代码证 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6)视情况补充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向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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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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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的程序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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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的程序是: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或更换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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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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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的工作程序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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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的工作程序是: (1)改制企业向市国土局办事窗口递交企业改制需要处置土地资产的申请。 (2)土地利用处窗口办公人员对改制企业递交的申请、有关改制的批准文件及企业关于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等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规定后签发《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 (3)土地利用处按照省、市***有关国企改革的土地资产处置政策规定拟定土地出让合同,递交申请人。 (4)改制企业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租赁合同,确认土地出让金或年租金数额。 (5)申请人按出让合同约定到窗口缴纳土地出让金、年租金,或者办理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财务处理手续; (6)土地利用处应在十日内完成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手续的办理。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7)改制企业凭《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和缴款凭证,到窗口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复》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8)改制企业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复》,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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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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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程序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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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程序是什么: (1)用地单位需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向市国土局办事窗口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2)土地利用处窗口办公人员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建设项目列入《划拨供地目录》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划拨供地申请和其他用地材料,并签发《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 (3)土地利用处会同局内部有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核定规费征收数额及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 (4)申请用地单位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窗口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 (5)土地利用处在五日内,完成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6)申请单位凭《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和缴费凭证向窗口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7)用地单位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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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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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用地价格的确定与组成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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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用地价格的确定与组成如何: 入市交易前,根据地块规划指标等多种因素,由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出宗地基础地价,经集体会审后确定入市交易的起步价,由市场公开竞争形成***终成交价即宗地出让金总额。土地出让金一般含对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收益和规费,不含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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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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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的取得方式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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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的取得方式是: 根据***的文件政策规定,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在土地市场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竞买的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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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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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年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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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年租金是土地出让金的一种形式。1990年5月19日***第55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对商业、金融、旅游、服务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出让供地。同时明确规定:转让、出租或改变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的都必须实行***使用,补办土地出让或出租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金。土地出让金是将土地***使用费***缴纳,收费的标准高,应缴的费用金额大,缴清后可以获取50年以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年租金是将土地出让金分年缴纳,收取的标准低,费用少,比较灵活,为此,我们***和省***文件规定对出租或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或出租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一律由***收取土地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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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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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年租金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怎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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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 (2)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 (3)1998年5月18日施行的苏政办(1998)50号文,省***办公厅转发省国土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土地年租金的请示》文件精神。 (4)根据***、省有关法律、政策依据,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经市***1999年3月2日第19次常务讨论通过的《镇江市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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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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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所涉费用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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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对造成的剩余劳动力必须组织安置。经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除此之外,还必须缴纳法律规定的征地规费,包括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用途变更费,农发金、耕地开垦费等。劳动力安置则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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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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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及其审批权限怎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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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实行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转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其中征用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或者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经***批准,除此之外,由省级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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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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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行政审批事项周期一般有多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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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试生产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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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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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批过程需交纳哪些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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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各种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建设单位委托有关技术评估机构编制有关技术评价文件时,其费用由业主与有关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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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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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批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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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和镇江的具体实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预审、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试生产、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预审。业主向环保部门领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表》,自行填报完整后送交环保部门。环保部门根据项目工艺、选址及有关环保规定,确定是否同意项目立项以及下一步需办理的环保报批手续。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经中介机构技术评估后报环保部门审批。建设单位以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为依据,进行项目设计、建设。 试生产申请。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环保部门单位对照环评文件和在关设计文件,检查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各项环保措施能够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同意投入试生产。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试生产期间,在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负荷的75%以上时,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凭合格的监测报告,向环保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通过验收后,项目即纳入正常的环保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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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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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部门相关进出口商品收费规定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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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品质检验费率: 0.25%(***总值FOB价) 注:根据规定,进出口设备实际收费按上述比例×2/3计收。(另当实际收费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八折计收。)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费率: 500万美元以下 0.25% (货值) 500-1000万美元部分 0.20% (货值) 1000万-1亿美元部分 0.10% (货值) 1亿-1.5亿美元部分 0.05% (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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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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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有何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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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日本、韩国输华货物应避免使用针叶树木制作的木质包装,如果使用,须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中心温度达到56摄氏度以上,持续处理30分钟)或者其他经中方认可的有效除害处理方法,并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对于使用非针叶树木制作的木质包装或无木质包装的货物,出口商须出具《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或《无木质包装声明》。 (2)欧盟输往中国货物所使用的木质包装,不得带树皮,且应当在出口前经过热处理、熏蒸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明已经上述处理合格。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应有标记,在标记上须注明除害处理的方法、地点和实施除害处理的单位或单位信息的代码等。对于无木质包装的货物,出口商须出具《无木质包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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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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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机电产品的范围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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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 (2)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期的机电产品; (3)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 (4)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 (5)大型二手成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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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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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哪些商品被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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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为维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和技术法规。 对被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认证机构的认证***,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涉及9个行业类别(电工、电信、消防、安全防范、机动车、建筑材料、乳胶制品、农用机械、医疗设备)的19大类产品,即: 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类、信息技术设备、照明设备、电信终端设备、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农机产品、乳胶制品(橡胶避孕套等)、医疗器械产品、消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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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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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设备的范围是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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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完整的生产线、成套装置设施。一般泛指能够生产、制造、加工某种能源,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系列化机械电器设备;它可以是一条生产线,一个车间,一个完整的工厂或成套装置设施及具有上述基本特征的生产设施。其价值可以从几十万到几十亿元,它所包括的机械电气设备可以是几台到几万台(套),可以是某一专业的单项设备,也可以包括几个,十几个专业,如钢铁,交通,机械,电子,石油,化工,火(水)力发电,家用电器,食品加工,轻纺,建筑装饰等设备,并包括与该设备一起进口的辅助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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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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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的检验工作如何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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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的检验工作,一般可分以下四个阶段;①目的港提货时的检验;②进口设备的开箱检验;③进口设备安装调试中的检验;④进口设备试运转或试生产中的检验。 对于某些重要的设备,如果设备制造质量中的某些指标到货后无法检验;对于某些进口的二手成套设备,其所包含的单台设备,零部件等的数量、规格、完好率等必须通过监拆,监装才能进行可靠的检验,以及对于其他原因需在设备运抵我国前,对设备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检验的情况,其检验工作还应包括进口设备在生产国装运前的检验这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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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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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检验的内容或项目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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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检验的内容项目主要为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和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具体地说可包括以下内容:单台设备名称、型号、牌号、品质、规格和数量,各台设备组成成套设备或整条生产线后的品质、性能和效能;设备附件、备件及零部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数量;试车用原料、材料的品质规格和数量。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种类、内外包装完好程度、材料的品质规格和数量。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种类、内外包装完好程度、外包装上新刷唛头标记、包装内衬垫、隔离、防锈、防潮、防震、固定或其它防护措施;有无残损、短缺或错装情况等。如涉及质量安全的还应检验其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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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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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检验验收工作的基本流程怎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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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货前的准备工作→联系和索取有关单证资料→办理商检和报关手续→派员到港口、车站、机场等卸货地点查验到货情况→对残损货物检验处理→开箱检验→对外索赔处理→安装调试→运转试验→投料考核→签署备忘录→商检出证→对外索赔处理→交工投产。 上述基本流程的各道环节都很重要,务必环环扣紧,不可疏漏,尤其对外索赔处理环节,实际上有残损商品的对外索赔,开箱检验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对外索赔,通过安装调试、运转试验、投料考核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对外索赔,应根据检验验收中发现问题的性质,有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提出索赔,有的须在质量***期内提出索赔,切忌误把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提出的问题而延到质量***期内才对外提出索赔,因而丧失应有的索赔权利,造成政治上、经济上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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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5月5日 1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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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机构对进口成套设备怎样实施检验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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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机构对进口成套设备怎样实施检验和管理: 进口成套设备已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凡收货、用货单位或代理接运部门于进口成套设备到货时,必须及时向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和报验,由商检机构或其***的检验机构实施强制性检验。 商检机构根据《商检法》规定,对***进口成套设备项目派员驻厂或在现场设商检办事处,对进口设备的检验验收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事前检查检验方案、检验制度,进口到货后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标准及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专业检验大纲规定要求,严格进行检验验收。对未经检验的设备原材料,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商检驻现场办事处得视情况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在通知撤销后,方准安装使用。对因发货人责任而产生的质量、数量等问题,建设单位须向商检驻现场办事处报请复验,经复验仍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凭商检部门出具的***对外索赔。 上述***建设项目系指钢铁联合企业、石油化工联合企业、大型化肥厂、发电厂、煤炭综采、机械制造及港口设施等。未列入******建设项目的进口成套设备,如果金额大、设备多、期限长、涉及面广的,也可视情况派员进驻现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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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4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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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口的设备是否需要检验,检验中应注意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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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口的设备是否需要检验,检验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设备,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建立时,外方作为投资形式的进口设备;二是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进口(含外方负责订购)的设备。 对于前一种情况,进口设备的检验依据,一般在建立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外方作为投资形式的设备,应提供型号、数量和品质规格等,以便中方进行检验验收。如在检验验收中发现外方投资的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不论外方自有或自造成或向第三方购置的,国外投资方均应承担责任。国内投资方就在权要国外投资方履行合同义务,对投资的设备按合同规定要求进行调换或折价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通过中外合资或合作双方谈判或通过董事会解决,不必通过商检出证索赔。如双方协商不成,必要时可提交仲裁或申请商检机构办理鉴定业务。 对于第二种情况,进口设备的检验依据,一般是在进口合同中订明,到货检验验收时,应按进口合同中规定的品质、规格、性能、效能等对照检验。在验收检验时,如发现进口设备不符合同规定要求,不论设备是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或外方代表分别订购的,还是双方共同订购的,还是中方向国外投资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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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4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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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机构对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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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机构对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管理的要求怎样: 外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包括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和成品等,必须经过检验。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安装投产,不准销售,不准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进口商品,属于《目录》内的进口商品以及外贸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进口到货后必须向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和报验,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或监督管理,其他进口商品,由企业自行检验或申请商检机构办理鉴定业务。企业自行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商品,应在索赔有效期满前1/3时间申请商检机构复验出证,以便及时对外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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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4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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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机构对外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管理的政策方式怎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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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机构对外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管理的政策方式怎样: 商检机构对外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政策方针是根据***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经济特区以及开放沿海14个口岸经济区的规定精神,考虑到外资企业进出口商品的性质、特点和要求,采取适当灵活措施,简化手续、优先照顾,优先接受报验、检验和***,优先办理出口商品卫生注册和质量许可证,不断改善检验管理,方便外资企业进口和出口商品,以鼓励外商来中国投资办厂、办企业、办第三产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扩大出口创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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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4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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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通关应遵循什么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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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通关应遵循什么基本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监管。旅客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2)除法规规定免验者外,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应交由海关按规定查验放行。海关验放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征免税限量或限值。 (3)旅客进出境携有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按规定如实申报其行李物品,报请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其中,携带中国法律和***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还要向海关交验***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 旅客行李物品,经海关查验征免税放行后才能携离海关监管现场。 (4)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现场,旅客携带有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时应选择“申报”通道(亦称“红色通道”)通关;携带无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的旅客,则可选择“无申报”通道(亦称“绿色通道”)通关。 (5)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请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或者进境后凭以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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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4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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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物资的减免税优惠对象和范围是如何划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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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物资的减免税优惠对象和范围是如何划定的: (一)优惠对象 (1)1998年1月1日以后按***规定程序批准成立的,且投资方向或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2002年4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方向或项目(含增资项目)必须属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条目。但2002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的其项目属鼓励类第13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实行先征后返政策。 (2)自有资金项目适用于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五类企业)。 (二)减免税范围 (1)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含追加投资)内进口自用的、于其经营范围相符的机器设备,且《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未列名的,可予以免税。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同样免税。 (2)单独采购进口的配套及备件应照章征税。 (3)上述免税项目中,进口船舶、施工机械、特种车辆、非公路自卸车、船舶申请免税的,需上报上级海关。 (4)五类企业以投资总额以外自有资金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或维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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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4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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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通关作业流程是怎样设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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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通关作业流程是怎样设置的: 通关流程的设置,可见下图为参考: 报关单预录入→审单中心审单→现场交单审核→审价征税→征税复核→查验→放行→理单→单据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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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4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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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报关需提供哪些单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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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报关需提供哪些单证: (一)报关委托书; (二)***; (三)装箱单; (四)必要情况下提供合同、收汇单据; (五)批文(许可证); (六)如属法定商检,提供商检证; (七)需外汇核销的,提供已电子备案的外汇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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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4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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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报关需提供哪些单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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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报关需提供哪些单证: (一)报关委托书; (二)***; (三)装箱单据; (四)合同; (五)必要情况下提交信用证; (六)批文(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 (七)如法检商品提供商检通关单; (八)如减免税商品提供减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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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4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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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通关速度能否满足企业的生产和贸易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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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通关速度能否满足企业的生产和贸易需要: 只要是企业合法进出口,海关的通关速度一定能够满足企业的生产和贸易需要。随着海关通关作业改革以及电子口岸建设步伐的加快,海关通关速度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已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当前一般情况下,在镇江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自接受申报起,无需开验和纳税的货物在1个工作日内放行;需要开验的货物,情况正常的于验货后半个工作日内放行;应税货物在收到《税款缴纳通知书》银行回执或***金后半个工作日内放行;凭担保接受申报的货物比照上述时限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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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4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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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自理报关海关注册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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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自理报关海关注册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需提交哪些文件: (一)自理报关海关注册登记的程序 企业到海关企业管理部门领取3张表格,分别是《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在相应的表格上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并提供注册登记海关所需材料,海关经办人经审核无误后,在《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上签注审核意见,报科长审批,科长审批结束后报关长审批。三级审批完成后,企业到综合科填写2张《企业情况简表》,由综合科在此表上给出企业相应的海关注册号,企业持上述所有材料,到代理公司作预录入。预录入后,代理公司在《企业情况登记表》上填写预录入号,海关经办人员根据预录入号对录入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打印《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并加盖有关注册登记专用***,签注有效期后交企业签收。注册登记程序完成。 (二)办理自理报关海关注册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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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3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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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所得税有什么减免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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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所得税有什么减免规定: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规的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对产品出口企业依照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对先进技术企业在“两免三减半”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再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 对依照税法规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在经省人民***批准的开发区、工业新村、工业村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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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0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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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还有什么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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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还有什么税收优惠: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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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0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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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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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从事以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②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③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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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0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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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可以享受什么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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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可以享受什么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凡当年企业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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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0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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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什么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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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什么优惠: 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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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0 :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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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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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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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0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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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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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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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0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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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财产价值如何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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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财产价值如何鉴定? 外商投资财产系指国外、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等有关投入及积累的财产。商检局凭财产关系人或代理人、保险人、事故当事人及经济利益有关各方面的申请或司法机关、仲裁、验资机构等有关部门的***或委托办理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工作。有关单位或个人如需财产鉴定 ,可向商检局办理申请手续。商检局通过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各种资料、赴实地进行调研勘察、检验鉴定和综合分析比较,确定鉴定对象的现时价值或剩余价值,签发鉴定***,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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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0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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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时,交纳登记注册费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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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时,交纳登记注册费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登记注册费是按注册资本额计算的: (1)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0.8‰收取; (2)注册资本1000万—10000元***的,按0.4‰收取; (3)注册资本超过10000元***部分不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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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0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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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如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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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如何确定: 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其经范围和生产规模。其经营范围一般应限于生产经营一种或几种同行业的相关联产口或从事一种或几种相关联的经济活动。企业的经营方式和采购、销售、进口业和范围应符合***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经营范围应明确、具体,不能笼统、含糊用词。如在合同、章程中不能出现类似“可以从事其它一切对本公司有利的经济活动”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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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0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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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中涉及岸线使用的手续如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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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中涉及岸线使用的手续如何办理: 凡需***或临时使用长江岸线的单位,在报批外资项目前,应向市***提出使用岸线的书面申请,同时抄送计委等相关部门,并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岸线地形图等文件资料。对限额以下项目,经市计委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岸线利用申请报省计委审核;对需要开发使用岸线的限额以上项目,必须由市计委初审后报省计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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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0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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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管理人员需要经常出入中国国境的入境手续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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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管理人员需要经常出入中国国境的入境手续怎么办: 可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办理就业许可证后,向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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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0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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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投诉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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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投诉怎么办: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者及企业有关人员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清算等活动及工作、生活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有关优惠待遇未得到享受,或者遇到困难和问题需要***部门解决,可以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内的投诉受理窗口进行投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在2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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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0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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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主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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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主要有: 由外商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中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计委工作处“一门受理”办理以下手续,实行“***”服务: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选址和勘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等,然后进行工程招投标,开工建设直至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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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0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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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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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怎么办: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可直接向原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应已按期交付,并已投产(或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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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0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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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确认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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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确认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1)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企业; (2)年出口额(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等方式)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50%以上; (3)当年实际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大于当年营业外汇支出,不包括上年结转余额)。 (4)企业当年实现盈利。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在投产一年后,可向审核确认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1)产品出口企业确认申请书; (2)企业批准***、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副本); (3)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 (4)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 (5)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的外汇收支平衡表; (6)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确认前一年产品出口及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报告; (7)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1)属于***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2)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3)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处于国内***地位。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其投产6个月后,可向审核确认机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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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0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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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中外合作办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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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中外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教育和自学***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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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0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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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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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 根据外经贸部2002年6月20日“关于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浙江、江苏、广东及深圳经济特区作为试点地区可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物流企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拟设立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国际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大股东。 (2)拟设立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交通运输或物流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大股东。 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注册资本不得于500万美元; (2)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中境外投资者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0%: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有从事所经营业务所必须的营业设施。 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应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营各方投资者的***明或者有关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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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0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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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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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其设立由***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的程序: (1)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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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0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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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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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 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2)中方投资者应具有外贸经营权;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中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拟设立的合资外贸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 (2)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以及其它必备的物质条件。 申请设立合资外贸公司,中方投资者须将下列文件通过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务部): (1)项目建议书、中外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2)中外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3)拟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中外各方近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 (5)外经贸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经贸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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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0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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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设立中外合资旅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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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设立中外合资旅行社: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 (3)符合***旅***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5)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6)是本国旅***业协会的会员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旅***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旅***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并通知申请人向***旅***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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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0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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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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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①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须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3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 ②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2)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投资者应将下列文件经拟设立投资性公司所在地的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查批准。 (1)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的项目建议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2)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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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0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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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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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规定: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50%,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40%,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总额的比例,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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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0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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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期限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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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期限的规定: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剩下的出资应当: (1)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2)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4)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5)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合同经审批后,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缴资期限延期缴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对未按出资期限缴清注册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受理增设经营性的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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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0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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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设备怎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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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设备怎样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设备,应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进口旧设备审批表》,经原审批部门批准,需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应同时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后,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如属于鼓励类项目,可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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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0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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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哪些项目进口设备享受免税的优惠以及手续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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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哪些项目进口设备享受免税的优惠以及手续怎么办: 外商投资的项目列于***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其进口的设备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具体的办理程序为: 外商投资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批准***; (2)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 (3)进口设备清单。 审核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后出具***鼓励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企业凭确认书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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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0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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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出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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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出资方式有: 外商可以以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商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利润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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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0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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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需提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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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需提的材料如下: (1)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合作企业提交合同、章程,外方独资企业提交外资企业章程; (4)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5)企业代码; (6)投资外方的资信***; (7)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8)投资各方合法开业***(营业执照); (9)项目环保预审表; (10)县级以上***同意在该地设立外资企业的批复(仅外商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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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0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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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经过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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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经过的程序如下: 外商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中方向当地***提出设立企业的申请---到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到环保局办理环保预审---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代码---到外经贸局审批合同、章程,领取批准***---到工商局领取企业营业执照。以上手续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内外经贸局工作处“一门受理”,实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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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9 :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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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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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有: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港口、交通建设项目,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先进技术企业再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外商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在规定期限内,经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属于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外商投资企业在免税、减半征税期间,可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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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9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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