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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证不符,买方有无权利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单证不符,买方有无权利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一、争执点

这个问题目前存在激烈的争论。当受益人或交单人提交开证行的单据被开证行认定存在实质性不符点时,开证行当然有权拒绝兑付信用证,受益人或交单人如果对开证行的拒付存在异议,可以以开证行不当拒付(mistake  
dishonor)为由发动即决判决程序(summary  judgment)起诉开证行。这一点不存在争论。争执的焦点反而是:当单据不符确实存在且已经构成拒付信用证款项的理由时,单证不符是否在同时也已经构成基础合同项下买方拒收货物并***终拒付货款的理由。

二、法律分析

国际商会(ICC)《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Incoterm  
2000)  规定如下:
FOB    A卖方义务  B卖方义务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
B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卖方必须按照A8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

CFR  CIF    的规定基本相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以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上述规定,当基础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使用信用证这一支付方式时,就使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了如下一项严格的义务:即买方要向卖方开立符合基础合同规定的合格的、卖方能接受的信用证;此后卖方要向开证行提交和信用证条件或条款严格相符的装运单据。这两条都是使另一方承担此后相应义务的先决条件(condition  
precedent),即只有买方申请银行开立合适的信用证之后才能要求卖方进行装运;反之,只有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了合格的装运单据,才能构成受益人要求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的权利。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义务,都将构成对另一方在基础买卖合同项下的根本违约。如果自己一方不履行这一前提条件下的义务,就无权要求另一方履行此后的任何义务,因为自己一方已经根本违约在先。

如果卖方提交给开证行的单据被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并将不符点通知给受益人的时候,除非开证行错误拒付(mistake  
dishonor),不但开证行彻底摆脱了兑付受益人交单的义务,开证申请人即买方也同时解除了接受货物和支付货款的义务。受益人此时无权强行要求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也无权强行要求开证申请人接受货物,或支付货款。不止于此,由于受益人提交了不合格单据,因此对基础合同项下货物的买方已构成根本违约。因为卖方要求买方履行的这两项义务是以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了合适的(in  
order)单据为前提的。由于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是严格根据基础合同的约定开立的,并且是经过受益人同意并接受的。一旦单证不符----用香港一位法官在近期一宗案件中的话说----信用证就已经被终结(to  
the  end),开证行的付款义务将不复存在,卖方在基础合同项下的接货义务和付款义务也告消失。在此种情况下,除非买方出于某些考虑仍愿意接受货物并支付货款,那也得需要买卖双方另行重新协商决定。
 

[2008年 4月14日 13 : 11]      评论:[0] | 浏览:[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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