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类别 1.木家具类 a)实木家具:指以原木锯材为基材包括指接材制成的,不作表面覆贴的家具。 b)人造板家具:指以中密板、刨花板、夹板、细木工板、复合材等各种人造板制成的家具。 c) 双包镶家具:指以内衬料作框架结构,以人造板材作平面,形成双包镶部件所制成的家具。 d) 综合型家具:指以实木、人造板、金属、皮革、塑料等多种材料混合制做的各种家具。 2.软体家具类 a) 皮革沙发:指使用天然动物皮革包覆的沙发。 b) 人造革沙发:指使用各类人造革包覆的沙发。 c) 布艺沙发:指使用毛、麻、棉、化纤等织物面料包覆的沙发。 d) 出木沙发:指沙发结构中有木材外露部分的沙发。 e) 床垫:指使用毛、麻、棉、化纤等织物面料包覆的床垫。 3.其它家具类 a) 其它材料家具:指钢、塑、玻璃、石材、藤、竹等材料制作的家具产品。 b) 单件家具如桌、椅、床、柜、几类产品结构分类参照以上规定。 第四条:基材标识 各类家具的可视部位包括门、面、旁、顶线、脚盘及覆面,所使用的材料称之为基材。 1.红木类家具按标准GB18107-2000规定的材种标识标注,其他材种类家具,应当标注材料常用名,附标注材料来源产地,例如:美国硬木、巴西木、南美硬木、东南亚杂木、东北或西南材等,基材可以标注一种或多种。 2.软体家具类的面料与填充应标明等级和产地。 3.其他家具或多种材料制作的家具应如实标明基材。 第五条:辅料标识 1.凡基材之外部位的用料都属辅料范围。 2.小件家具,例如,电视柜、鞋柜、几凳、衣帽架柜、个性化小产品,凡销售价在500元以内的产品可不作辅料标注。 第六条:名称标识 在家具产品型号后的名称标识标注为: 1.实木家具名称标注: a) 全实木家具:除镜子托板外,以同一种原木锯材制作的家具可称全实木家具。应当标注为全*木家具。 b) 实木家具:有二种以上原木锯制作的家具,应当标注为二种或二种以上原木锯材的名称的家具。 c) 实木面家具:家具门、面部位以原木锯材制作的家具。应当标注为*木面家具。 2.人造板类家具名称标注: 以纸、夹板、防火板、PVC木面等覆面的家具,应当标明其饰面材种,应当标注为:*贴面家具。 3.双包镶、混合材类家具名称表注: 应当按前二款家具标注办法,标注为*夹板面家具、*木面家具等。 4.沙发类家具名称标注: a) 全皮沙发:除沙发底部外,全部使用同一种天然动物皮革包覆的沙发应当标注为: 全*皮沙发。 b) 皮沙发:沙发接触面使用天然动物皮革包覆物的应当标注为*皮沙发。 c) 出木沙发:应当标明出木材种名称,并参照上述二条规定标注。 d) 布艺沙发:各类织物包覆物沙发应当标注:*布艺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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