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您好:我公司是北京一家中外合资公司. 现中.外双方欲在香港再次合资成立新的合资公司.这样可以吗? 因为我们在香港已有合资公司的分公司了.如可以我们需要在北京相关什么部门提交哪些资料吗? 归哪个部门管理呢? 法人代表有何限制吗(中方或外方)? 请告知.谢谢. 盼复. 单位:****** 姓名:****** 2006-09-12 09:30:28 联系电话:****** 答:张小姐您好。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16号令《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须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按此规定,您应该向受理单位北京市商务局咨询 (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本文章2007-03-16 19:21:39由pananchun进行编辑!! 本文章2007-03-16 20:26:31由pananchun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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