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是外商在俄联邦领土内投资的法律和经济依据,其宗旨是吸收国外的物质及财力资源,引进先进工艺技术以及管理经验,有效地用于俄联邦的国民经济建设。 本法条款在俄联邦境内对所有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均有效。 ***章 总则 第1条 外国投资者 以下人士和单位可以在俄联邦投资: ——外国法人,其中包括任何一家依照所在国法律成立的有投资权的公司、企业、组织、社团; —— 国籍所属国或定居国进行过营业注册的外国公民、无国籍者以及在国外获定居权的苏联公民; ——外国; ——国际组织。 第2条 外国投资 外国投资者以盈利为目的而向企业各项业务投入的各种有价值的物力和智力都属于外资。 第3条 外国投资实施办法 外商有权通过以下途径在俄联邦境内投资; ——合股加入同俄联邦及其他加盟共和国的法人和公民合办的企业; ——建立外商的独资企业以及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 ——购买企业、全套设施、楼房、设备、企业的合股金、股份、股票、债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也可购买依据俄联邦现行法律属于外商的其他资产; ——购买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购买其他产权; ——从事其他一些未被俄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禁止的投资业务,如提供借款、信贷、资产及资产权; 外商还可依据俄联邦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及手续利用苏币投资。 第4条 外商投资项目 外商可在俄联邦境内对任何未被法律禁止的投资项目投资。如: ——对国民经济各领域范围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实行重建和现代化; ——有价证券; ——专项储蓄; ——科技产品; ——知识产权; ——资产权。 第5条 对外商在俄联邦投资问题的法律解决 凡涉及外商在俄联邦投资的问题,均可按本法及俄联邦现行的其他法律文件和国际协定加以解决。如果俄联邦现行的国际协定中规定的条款与俄联邦现行法律文件不同,则采用国际协定的条款。 第二章 ***对保护外商投资的*** 第6条 对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 在俄联邦领土内的外资充分享有本法及其他俄联邦现行法律文件和国际协定承诺的***法律保护。对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除本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其优惠程度不应少于对俄联邦公民及法人的资产、产权及投资的法律制度。 第7条 保障外资不被***机关强行没收以及不受其官员非法行为损害的*** 俄联邦境内的外资不应国有化,也不能征用或没收,除非采取这些手段是在法定的特别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利益。一旦外资被国有化或征用,必须立即向外商做出有效的等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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