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原告方面的一位证人福尔逊发誓地提出证据说:某一天(相当于我国农历九月初八或初九)晚上十一点钟,在月光下清楚地目击小阿姆斯特朗用枪击毙了死者。按照美国法庭的惯例,作为被告辩护律师的林肯和作为原告证人的福尔逊,进行了一场面对面的对质。 林肯:“你发誓说认清了小阿姆斯特朗?” 福尔逊:“是的。” 林肯:“你在草堆后,小阿姆斯特朗在大树下,两处相距二、三十米,能认清吗?” 福尔逊:“看得很清楚,因为月光很亮。” 林肯:“你肯定不是从衣着方面认清的吗?” 福尔逊:“不是的,我肯定认清了他的脸蛋,因为月光正照在他脸上。” 林肯:“你能肯定时间在十一点吗?” 福尔逊:“充分肯定。因为我回屋看了时钟,那时是十一点一刻。” 林肯问到这里,就转过身,发表了辩护演说:“我不能不告诉大家,这个证人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子。” 听了林肯的辩护词,大家先是一阵沉默,紧接着大家都明白了。掌声和欢呼声一起迸发了出来。福尔逊顿时傻了眼。小阿姆斯特朗被宣告无罪。林肯一举成为***有名的人物。 请问:从林肯与福尔逊的对质中,你能发现福尔逊的言论存在什么逻辑错误?而林肯是怎样驳倒福尔逊的呢? 摘自《趣味逻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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