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应关注国际木质包装第15号标准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国际木质包装第15号标准。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使用加施了IPPC标示的木质包装表示无需再出具植物检疫证、熏蒸证等***(进口国有特殊书要求的除外)。 时间已经过去了5年,这一标准已经被世界各国逐步广泛接受。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已采纳该标准,并已经于2005年3月1日陆续开始实施。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其他一些***采用国际木质包装15号标准的时间表也已经确定,详情可从***质检总局官方网站查询到。我国已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质检总局对我国执行国际木质包装15号标准后如何检疫处理木质包装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另外,日本也将于2007年4月采用这一标准。 几年来,满洲里口岸的出口形势逐渐升温,如木制品、矿产品已经远销到欧盟、美国、日本、韩国、印度、越南等***和地区,关注国际木质包装第15号标准,并且按照该标准严格操作运行,已经成为满洲里口岸出口企业面临的一个迫切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满洲里地区的产品出口必将因没有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而受影响。尤其令人担忧的是,满洲里口岸目前还没有一家生产符合国际木质包装15号标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 在国际标准中专门对木质包装作了界定。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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