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关税法》规定了以下六种估价方法: 1.按商品成交价估价; 2.按相同商品的成交价估价; 3.按同类商品的成交价估价; 4.按减值法估价; 5.按加值法估价; 6.参照***惯例估价法估价。 商品的海关估价由报关人根据客观、准确并有交易所证明的信息,按法律规定的方法加以确定,并在报关时向海关申报。报关人应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供能证明所报价值的一切必要的单证,根据合同条件的不同,可以向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1).创办文件、合同、合同补充书; 2).与交易有关的第三方所签的合同; 3).***(账单)及银行结算凭证; 4).能证明商品价值的会计凭证; 5).运输及保险单证; 6).发货国报关单; 7).订货单; 8).仓单; 9).生产厂家商品目录、明细单、价目表 10).装箱单; 11).产地***、质量检验***、安全***以及其它能证明所报价值的单证。 在报关人不能证明其所报价值可靠性的情况下,海关可决定不采用报关人所选择的估价方法,自行对商品作出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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