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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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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有: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港口、交通建设项目,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先进技术企业再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外商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在规定期限内,经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属于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外商投资企业在免税、减半征税期间,可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7)在经省人民***批准的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8)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凡符合***规定目录的,可按规定退税率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9)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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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9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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