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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物资的减免税优惠对象和范围是如何划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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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物资的减免税优惠对象和范围是如何划定的: (一)优惠对象 (1)1998年1月1日以后按***规定程序批准成立的,且投资方向或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2002年4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方向或项目(含增资项目)必须属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条目。但2002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的其项目属鼓励类第13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实行先征后返政策。 (2)自有资金项目适用于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五类企业)。 (二)减免税范围 (1)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含追加投资)内进口自用的、于其经营范围相符的机器设备,且《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未列名的,可予以免税。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同样免税。 (2)单独采购进口的配套及备件应照章征税。 (3)上述免税项目中,进口船舶、施工机械、特种车辆、非公路自卸车、船舶申请免税的,需上报上级海关。 (4)五类企业以投资总额以外自有资金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或维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予以免税。对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需提供由归口管理该类产品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海关方可办理免税手续。否则予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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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28日 14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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