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审批需提供那些资料: (1)外国投资者(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原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验后返还) (3)原企业***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原企业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协议 (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须审核财政部门的批复等关于先行回收投资的材料 (7)涉及清算的,另须审核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须审核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外经贸部门批准***,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 (9)拟再投资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批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材料 (10).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