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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该对康菲的傲慢采取严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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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石油泄漏,康菲在处理上没有尽心尽责,从其新闻发布会一而再再而三的的推迟看出其并没有抱着为民众负责的心态去处理这个事情。六月中旬迄今已有差不多两个月了,在***个油点泄漏石油还没有处理完,距离10.8米出的第二个油点却又再次的的泄漏,康菲公司只是承认其没有仔细检查,而对事故没有给详细的说明。 康菲公司为什么在中国敢这么傲慢?我想大概有两个原因,***,中国海上开采石油的技术远远落后,甚至没有能力海上作业。如果给中国公司来开采,那么很可能漏油事故更为严重;第二,中国还石油开采泄漏事故这方面的法律很是模糊,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因此康菲公司并不惧怕中国***的相关部门能够处理他们。中海油的爱莫能助,海洋局的呼喊武力,***更是无从下手,这种种原因更让康菲有了傲慢的底气。 发生这种事情,***干预处理责无旁贷。若不能很好解决养殖户3.5亿的损失,则很可能导致暴力事件的发生。此外,应该加强海洋环境的相关法律。当先前的法律,造成污染罚20万***,这对康菲这种公司来讲是九牛一毛,根本不能起到任何的惩罚措施。 康菲的态度,说明我国对海洋石油开发企业监管严重不足。法律法规存在诸多模糊地带,操作性不强,处罚力度轻微,尤其是对跨国公司的管理宽松。 海洋局骂康菲缺乏企业社会责任,康菲说我愿意在既有法律框架内解决,法律说其实我落后于康菲的“创举”——这是一个死结。但这果真是一个死结吗?有 几个问题令公众如鲠在喉:海洋局除了大谈“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补偿的法律机制”之外,对于触目惊心的污染事实,就不能协助相关被侵权方做一些举证的工作?虽 然我国立法机制有待健全完善,但浩繁的法律条文里,除了一部《海洋环境保护法》,难道再无其他约束性条款?譬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行为人对我国国 家生态财产和渔业资源等财产的损害、对渔民养殖权益和捕获权益的损害,难道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再不济,我们还有《刑法》,早有律师指出,康菲等漏油 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该启动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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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8月13日 13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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