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司法的标杆,还是被人情驾驭 |
|
昨天,看到云南高院又改判李昌奎为死刑。我不禁思考,法律到底离正义和公平还有多少距离?法律的出现不仅仅是是一种准则,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来维持人们的公平、公正和正义。从一审的死刑到二审的死缓再到终审的死刑。或许人们会欢呼正义得到伸张。但是我思考的是,难道***后的死刑就能告诉我们,我们的法律有多么的公正了吗? 虽然我们的法律是一致的,但是量刑的尺度却差异的太多,从李案、药案,赛锐案可以看出量刑的差别。再则从近几年的“老太”案可以看出,在法律的判罚中,已经有点被人情驾驭了,所以出现了“公众式狂欢”。 今年从药家鑫案到李昌奎案,正反两面,给了我们对于死刑、司法与民意互动更广泛的思考空间。李昌奎的死,可能是民意所归,但这不意味着“民意 的胜利”,舆论监督应该知道自己的边界在哪里,有权监督司法,但无权替法院行使审判权。之前,药家鑫案已经得到澄清,他也从“军二代”变回普通大学生—— 舆论并不等同于正义本身。 如果李昌奎案树立了一个标杆:民间对终审案件有质疑,法院就必须再审,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结论”,那并非法治之福。我们需要一种舆论与司法之间的良 性互动:法官既应坚守***审判,也需接受公众监督,时刻想想这种判决能说服大家吗,经得起围观吗?才不致仓促改判,损害司法***。 启动本案再审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04条、205条,其中规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所说:“就生效判决而言,不是原则性的错误,不应该启动再审,否则司法就没有了严肃性和***性。”诚然,可对“适用法律错误”作扩张解释,认为量刑畸轻也属此类,也可提起再审。但这样,再审程序启动的设定就过宽,导致再审有很大随意性,没有什么判决是***性的——只要有足够的网络板砖和口水,这势必耗费极大社会资源用于翻案、***,也会颠覆二审终审制。 美国司法制度也是尊重终审判决的,1993年联邦***法院在一起判例里主张:宪法并不保障各州已经定罪的在押犯不被执行死刑,即使有新的无罪证据,因为这种翻案带来的破坏性影响是必然的。 鄙人觉得中国司法不是不完善,而是量刑受到更多人情的驾驭。更多的判决,觉不能因为人情在里面而让司法失去它的***,这才是中国司法应当注意的
|
|
[2011年 8月23日 11 : 15]
评论:[2] | 浏览:[915]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