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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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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支付方式有的主要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文件 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和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应受信用证的约束,但这些银行当事人与贸易合同无关,故不受合同的约束。对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条明确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约或其他合约是性质上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于该合约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约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 2.开证行是***性付款人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已的信用作出付款***,开证行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其特点是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首先由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人进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也可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汇票。这后一种情况并不能改变开证行作为***性付款人的责任。 3.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可见,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凭单据付款的单据业务。该惯例在第15条、第16条及第17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就是说,只要单据与单据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只要能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得凭单据付款。因此,单据成为银行付款的***依据,这也就是说,银行只认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 殊条件,概不负责任”,对于货物的品质、包装是否完好,数(重)量是否完整等,也不负责任。所以,在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受益人要想安全、及时收到货款,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本文章2005-04-27 9:50:37由yangfanzhe进行编辑!! 本文章2005-04-27 12:02:16由yangfanzhe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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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4月27日 1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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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我想了解即期与远期的差别。
无
小昭你好! 对你所提出的问题,我以我的有关知识做出如下回复 1,信用证中关于浮动的问题在根本问题上应指货物的浮动,因为一旦单价定了,/发/票金额肯定会跟着货物量的浮动而浮动,这里你要注意的是在合同中一般定下的是货物的单价.如果信用证作出了允许浮动的规定,不管浮动是指货物量的浮动还是信用证金额的浮动,只要/发/票金额没有超过信用证所规定的***金额,且浮动是在信用证的规定之内,是为开证行所接受的.但应注意,只有象大米,煤矿,钢材这种用体积或重量来计算装货量的货物才能使用增减条款,而对于象电视,冰箱,等这种可以按个数或件数来规定装货量的货物就不适用增减条款了. 2,你的想法是对的,到期地点的设定就是为了解决时间差问题而考虑的,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使出口商有足够的时间来交单,如果信用证规定到期地点为开证行所在地,则出口商还要计算单据在邮寄过程中的时间,而且银行对在邮寄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单据遗失,延误等突发事件都是不负责任的,所以***在合同中规定到期地点为出口商所在地. 3,一般来说在信用证中都会规定在哪些单据中必须写明信用证号等内容,但是据我所知即便在信用证没有规定的条件下,汇票中也必须写明信用证号及信用证开出日期.对于这种问题,比较妥善的处理方法是:即便在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表示,但只要是出口商自己作出的单据,例如:/发/票,汇票,装箱单等单据,都在上面写明信用证号及开证日期,因为在信用证中又没有明确表示不能在这些单据中表示出这些内容,那么这些单据都应是可以接受的.另外我认为:不同银行对单据的理解是不同的,甚至不同银行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理解也可能不同,出口商为了保险起见,***将单据做得让这些银行从不同角度考虑都能接受的形式,即不怕单据做的罗罗嗦嗦,画蛇添足,因为在信用证中又没有单据不准罗嗦的规定,那么只要这些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而且它们之间又没有矛盾之处,银行就必须接受. 4,这个问题要看信用证的种类了,如果是即期信用证,则在银行检查单据无误后就立即付款,用不了多长时间,如果是远期信用证,则开证行将承兑随附的汇票,待到期日付款,故何时付款要看远期汇票所规定的到期日,当然,如果你所使用的信用证为假远期信用证,则也可以很快得到货款,即便是真远期信用证,你也可以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而得到货款,只不过要付一些利息罢了.
求助!
***次接触信用证,在网络上搜索有关信用证的资料,只有你的文章***有用。 现在碰到些问题想请教: 1,信用证中出现的关于“浮动”的问题,我想问,这里的浮动是指货物的浮动还是金额的浮动?可是价格在合同中不是规定好的吗?怎么在这里有可以浮动呢? 2,信用证中有规定到期时间和到期地点,我想知道,这里的到期地点是什么用意?是不是说为了解决时差问题而规定,还是说它有别的意义。 3,装箱单上是否一定要填写“信用证号”“信用证发行日期”....要是不些,那是在什么情况下不写? 4,银行有没有被规定,在收到提单后的多少天内必须付款? 在此感谢您的帮助,我期待您的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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