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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拟在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环节放弃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属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货物的,能否向海关申请放弃处理? 企业进口保税料件不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在国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属***禁止或限制进口废物的,按照《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署办发〔2000〕102号)规定精神,由于非境外进口,不属于《废料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发〔1994〕204号)的管理范畴,也不纳入《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第三十一条***款***项和第二项的管理范畴。海关应当依企业申请做出准予放弃的决定。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有关放弃货物规定进行管理。 我公司无电镀能力,企业可否将进口原材料外发给非海关监管企业加工? 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规定,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终复出口的行为。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需开展外发加工的经营企业,可以以《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的形式向主管海关加工贸易部门提出申请,并凭承揽加工合同或者协议、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必要材料,由主管海关加工贸易部门负责办理相关外发加工海关手续。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不予外发加工的决定: 1、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企业涉嫌***、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未审结的; 2、经营企业申请外发加工的工序属于主要工序的; 3、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外发加工的其他情形。 我是深圳一家企业,现公司部分料件从国外进口,但从欧盟***进口货物需做无木质包装证明。请问每次进口都需做无木质包装证明吗?或者需去哪些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证/件? 根据***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林业局联合发布的2005年11号公告的规定,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未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在海关放行后实施检疫。经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联系海关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需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未经检疫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我是一家外商(港)独资印刷企业,现在我公司的批准***和营业执照上都有说明:“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和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现在有些客户需要我们帮他们在国内收购部分产品出口,而这些产品并不需要我公司进行加工。如果我公司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请出口,是否可行?***在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国内产品出口的时候,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4]46号)以及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 2004年7月1日前已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未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以及2004年7月1日后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需要另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并凭原设立外资投资企业的批准***、增项后的营业执照及《备案登记办法》要求的其他文件及程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注:不需办理批准***的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投资者申请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非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权,审批机关应在其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业务)”,企业设立后,按《备案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 有关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 1、通过INTERNET登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网站(网址: http:// *域名隐藏* (dot)com(dot)cn/iecms/ *域名隐藏* ),网上填写、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打印所有事项的信息(个体工商户可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后签字、盖章。《登记表》使用A4纸双面打印。 2、将如下备案登记书面材料送(寄)至有关部门: (1)《登记表》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业务);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免交);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机构出具的财产***证明(原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二)办理备案登记 外经贸部门在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 (三)领取《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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