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子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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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B 条款下你怎样减少风险

案例

  1997年3月,笔者所在的公司与美国一家公司签订了一笔八万美元的服装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上海,支付条件为 D/P at Sight,出口货代为买方***的德美公司。由于在此之前公司与该客户采用L/C支付方式通过该货代公司曾做过两票单子,所以没有对该货代公司进行详细了解。我公司将货物发出后,将包括三份正本货代提单在内的全套货运单据通过中国银行交对方***的代收行收款,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货款。 

  在此后的一个多月内,对方一会儿说没见着单据,一会儿说正在和银行商量赎单,一会儿又传来一份真假难辨的银行付款底单。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公司只好指示代收行将全套单据转让给公司在美国的分公司,让其先代收此货然后再与买方交涉,以避免港口滞港费的损失。当美国分公司拿着正本提单去提货时,发现货已被买方提走。公司一面和买方交涉,但对方既不回传真,也不接电话;一面派法律顾问带人赶往上海,准备对货代公司采取行动。 

  赶到上海时,德美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再到工商部门一调查,才发现该公司根本没有货代资质,仅为一家运输咨询公司。事后我们了解到另外还有两家中国公司受到了同样的欺诈。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公司只好采取委托授权的方式,通过美国分公司请美国律师起诉进口方。但得知该客户已申请了破产保护。按美国的法律,我们只能参加破产清理,经计算如参加清理,其所得可能还不够支付律师费用,公司只好撤诉。此案历时半年之久,不仅全部货款血本无归,并且还浪费了大量人力和其它额外的费用,损失特别巨大,其教训也十分深刻! 

  对案下药 
  ◇如果可能的话,争取按先结后出的T/T方式或L/C方式进行支付。安全主动的支付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减轻FOB价格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先收钱后给货的付款方式应该是无风险可言,但要记住眼见为实,不要仅凭所谓的银行付款单的传真件就将货付运,***起码要通过银行核实到货款确实是付往你的账户上了。L/C支付条件下要严把单据质量关,杜绝单据不符点,严格控制担保议付。虽说这还有风险,但毕竟主动权在你手,***起码你可以通过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去控制风险,毕竟L/C的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 

  ◇争取采用船公司提单取代货代提单。船公司大多信誉良好,即便有时凭担保将货放给客户,但一旦出现问题,会凭借其信誉与实力,妥善地处理纠纷,其信誉度远非货代公司可比。 

  ◇如果不可避免地要通过对方***的货代并使用货代提单,必须要对货代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且也未得到外经贸部批准的非法货代公司坚决不用。如不行,那就只好让对方在发货前预付全部货款。 

  ◇拒绝接受“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在L/C支付条件下,可接受在提单收货人一栏中注明“凭开证行或付款行指令”(To order of xxx bank)。使用“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不仅会引起因对方无单提货而导致的风险和纠纷,而且会在以后的发货人因故要将货物退运,转运,或委托第三方提货等方面造成很难解决的人为障碍。因为在此两种提单项下,只有提单的收货人才有权对提单项下的货物进行处置。另外,提单背书转让时,要尽量使用“空白背书”,其道理与原因和前述相同,如不使用“空白背书”,一旦双方发生争执,出口人就有可能不便行使,甚至失去对滞于目的港码头的货物的处置权。 

  ◇针对不同的客户进行不同程度的风险控制。人们常说:只有完美的客户,没有完美的交易条件。应该说绝大多数外贸业内人士对此是深有同感的。在具体操作中,对于那些不知底细的客户,信誉不良的客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定,高度警惕,严格把关,切不可操之过急,否则会事与愿违的。 

  但对于信誉较好的老客户,也不可过分地掉以轻心,要随时关注他的业务的变化,并设立风险控制底线,不可将口子开得太大,以免掉进恶性循环的泥潭。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以规避并转化风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外业务部已建立起一套信用调查体系和风险追偿体系,通过投保信用险,由保险公司帮你去调查客户的信用,以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在风险事故产生时,通过代位权的转移,由保险公司帮你通过不同的渠道对有关责任方进行追索,无论结果如何,你均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这种方式不仅效果好,还省去了大量的人力,精力和费用。 

  相关话题 
  目前我外贸出口合同中,有相当大比例是按FOB或C&F价格条件成交的,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的客人来自于中东、南亚、非洲、美洲等地区,他们往往以中国的货运险费率过高为由,坚持按FOB或C&F成交,而实际操作中他们又往往不按规定去办理货运保险,而是待货物到港后直接赎单提货,以躲避保险费用的支出,而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任何损失,皆由出口人来承担。根据国际海洋货物运输的惯例与规则,承运人对其所承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短少和灭失,仅承担有限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口货物一旦发生海损,出口人将要承受的风险是可想而知的。我国目前所推出的“短期出口信用险”虽说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出口企业解决了出口中的一些实际困难,但又有费率高,条件苛刻,囊括范围有限等诸多不足。像我们上面讲的情况,信用险所能涵盖到的仅仅是很小的一角。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是调整信用险的内容或操作方法,还是设立新的卖方利益险?我们寄希望于保险业能尽早解决这个课题! [/color]

本文章2005-01-22 22:08:44由爱芳伟进行编辑!!

[2005年 1月22日 22 : 9]      评论:[18] | 浏览:[16869]
     中集北洋集装箱
    很好的网站,很好的网友,值得尊敬的发表案例的外贸前辈。贸易才可强国。
    JAMES | 2007年 4月27日 15 : 8

     很好
    我准备加入这一行业,可是只是在学校知道一点点。
以后还要加紧了解,请大家多多指教。
    sanny | 2007年 4月7日 4 : 33

    
    这真是好文章,给我帮助很大,谢谢
     | 2007年 3月19日 21 : 7

     好文章
    很有用的经验和教训.
    小草 | 2007年 2月24日 13 : 14

     请教……
    先在这里谢过版主,你的东西对大家都很有帮助。但是,有一点疑问,在教材上,FOB以及CFR的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便移交到买方也就是进口商那里,为什么发生海损后,出口商的损失是可想而知的呢?不是应该由进口商来承担这个风险的吗?
    阿布 | 2006年 5月8日 16 : 55

     真的很好
    我刚接触贸易。看了文章后,多少知道了一些。Thank you.
    Peter | 2005年 11月22日 14 : 18

     实用,顶!
    这些实例看起来很受用,太实用,希望多多见到
    冈拉梅朵 | 2005年 11月10日 12 : 58

     Thank you
    從上面的帖子上我真的學到了不少東西,謝謝各位哦

    Joanna | 2005年 10月26日 16 : 27

     宏浪洁具科技有限公司
    有兴趣做洁具产品外贸的朋友请与我联系:

宏浪洁具科技有限公司 卢生
    gavin_lou_sd | 2005年 9月11日 17 : 56

     受益匪浅!
    多谢斑竹和各位跟贴,这些案例比理论清晰多了!
    simons | 2005年 6月2日 14 : 15

     有收获!
    经典帖子,我喜欢这样的案例。斑竹加油再发一些这样的例子,让大家不只在理论上周旋,案例的发生就如同自己的亲身经历一样,受益匪浅,顶
    anthea | 2005年 3月16日 10 : 37

     谢谢!
    谢谢!这里的好帖子,在我出货***关键的时候 给了我***的帮助!谢谢!
    danyar | 2005年 3月14日 13 : 26

     FOB被骗的经历
    我公司是生产经营化工医药原料出口的,某日收到一洪都拉斯客户的询函(吐温20),对方当时提出的条件很诱人啊:TT预付,FOB,每个月2柜。每年30万营业额,邀请免费旅游,还吹嘘他们家族在洪都拉斯当地很有名望,属皇室派系。。。。在我们报价之后,对方很爽快的接受了,并来邮件告知正在安排预付。一切好像发展的太顺利了,也就开始了我人生首次商场被经历。

而事实上,这位客户的骗术可谓高超,先用以上诱饵调起你的胃口,然后便逐渐显露出狡猾的一面。本来答应全部预付的,后来种种借口磨磨蹭蹭的终于谈妥10%预付。当收到10%的货款后,我们当然是正常安排发货了。但是发货以后,准备向客户寄单催款的时候,对方就变得很难联系到,提单当然还在我手里。这期间,他曾回过一封邮件,说他父亲在美国佛罗里达的一块地产要打官司,他过去处理,因此没有和我联系。靠,现代生意人居然还能因为通讯问题与客户失去联络?

这样过了两个月,船公司来电话,说货已到港多日,即将超期,当地海关将视为无主货进行拍卖。情况紧急,再三与客户联系,邮件根本没有回复,传真也没有,打电话过去他不在,他们公司的员工居然大多不会英语!好不容易有一个,那个蹩脚到极点啊!这时,对方也回过一封邮件,说他家族的某个兄弟被***了,在当地媒体很轰动,因此影响了正常生意的进行。后来分析这纯粹是借口谎言!怎么人生难免遇到的不幸,都被他赶上了?

因为是FOB,船公司也担心***后收不到运费,因此故意把夸张了后果的严重程度和事情的紧迫性,我公司也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遂决定运回货物。

结果就是我公司负担了来回海运费及目的港逾期费用。

顺便说一句,这个洪都拉斯的骗子居然在后来又联系到了我,竟然还埋怨我为什么不再多等他一个星期,他们当时就要准备付款了。。。。我晕!

所以,告诫各位同行,为保险起见,FOB条款***还是TT到款之后再发货!
    小胡 | 2005年 3月10日 14 : 38

     我这里也有一个相关话题,拿来大家共享
    出口业务慎用记名提单

在国际贸易中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法律功能,出口方可通过控制提单来有效控制和支配提单项下货物物权,确保收取货款,这点不论通过信用证(L/C)方式、凭单付款(D/P)方式还是放单前电汇(即所谓“前T/T”)的方式进行收款都是极为重要的。但对于记名提单这种作法却并非万无一失的,而且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前些时候有两个案例引起法律界和许多外贸公司的极大关注。一个是武汉海事法院审理江苏轻工诉江苏环球及美国博联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案,另一个是广州海事法院审理江门市金易公司诉以色列以星轮船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案。这两个案件的共同点是承运人都签发了记名提单并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给了记名收货人,托运人因未能收回货款而起诉。两个法院分别适用美国法律和多米尼加法律进行判决,都驳回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承担货款损失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吗?这是因为各国法律对于记名提单法律性质的规定很不一样。我国《海商法》虽然移植了国际海事立法的***成就,但对于记名提单的法律性质规定并不明确。该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但第79条又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这说明记名提单的法律性质在我国是没有定论的。在国外,如法国法律规定,记名提单除采用让与行为外,不能转让。日本法律规定提单为流通证券。《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承运人交付货物前,只要发货人未有相反要求,在货物已到目的地后,可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注明的收货人。多米尼加的法律则规定,境内港口的进口货物由港务局直接交付,海运承运人无权也不负责货物的交付,而港务局及海关有权在收货人未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武汉海事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承运人美国博联公司免责的判决,广州海事法院也做出以色列船公司无单放货免责的判决,结果使各自的原告吃了大亏。
因此,外贸公司的正确做法是,除非货款已收回或已决定放弃通过控制物权来确保收取货款,在出口业务中,应慎用记名提单。以下是出口业务中通常可能涉及记名提单的几种情况:
1、信用证(L/C)要求用记名提单交单。许多出口商往往对于信用证项下记名提单的风险防范不够。为了防范这种情况,***的选择当然是尽可能避免接受要求记名提单的信用证,要求开
    菜鸟 | 2005年 2月28日 18 : 33

     很棒
    真是好帖子,对我们搞出口的生手太重要了!继续加油版主,大家都支持你啊!
    菜鸟 | 2005年 2月28日 18 : 27

     高!
    请多发一些这样的文章,真是受益不浅啊!
    Pauline | 2005年 2月28日 17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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