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9月13日讯 日前,省***印发了《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分5种情况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同时,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意见》强调,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要做到统一。企业缴费比例低于20%的市,在3年内调整到20%,其中企业缴费比例低于20%且当期收不抵支的市,2006年要调整到20%。《意见》指出,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分5种情况实行: 在《山东省人民***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的规定执行。 省***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相关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要逐步冲减,5年后取消过渡性调节金。 《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在上述设定的5年过渡期内,仍可按照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不作为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对于***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和因病退休人员,在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执行扣减2%的政策。但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待遇时,仍应执行原来的规定。 《意见》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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