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一台价值400万元的机器设备已提完折旧,但该机器设备经改造后预计还能继续使用三年左右。为此,我单位共支出改造、修理费20万元。请问,该单位对该机器设备还能继续提取折旧吗?发生的20万元修理费应如何处理? [B]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以及《***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2000-5-16)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之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机器设备,不能再继续提取折旧,所发生的改造、修理费属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可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平均返销。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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