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从税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土地使用权在未开发之前按无形资产管理,50年内平均摊销在税前列支,这方面与会计核算的规定是相同的。 但税法规定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费用,在开发后应计入房屋的价值,在不短于20年的时间内计提折旧。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预计使用年限的,即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税法并没有规定需作为残值处理,而只是笼统的规定残值为固定资产价值的5%.这是否可以理解为,这是税法与会计核算的时间性差异呢?如上例在税务上可作如下处理: 房屋的价值为798万元,可在税前列支的折旧为: 798×(1-5%)/20/12=3.16万元 可是税前列支的月折旧额比会计计提的折旧额多0.68万元(3.16-2.48) ,因此,20年内每年需作纳税调减8.16万元(0.68×12)。房屋折旧完毕后的29年2个月,对土地使用权剩余价值的摊销额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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