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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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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卷烟厂生产销售乙级卷烟丝,1999年8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8月1日,期初结存烟丝买价20万元,8月31日,期末结存烟丝买价5万元。 (2)8月3日,购进已税烟丝买价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烟丝已于8月10日入库。 (3)8月6日,发往B烟厂烟叶一批,委托B烟厂加工烟丝,发生烟叶成本20万元支付加工费8万元,B烟厂没有同类烟烟丝销售价格。 (4)8月20日,委托B烟厂加工的烟丝收回,出售一半取得收入25万元,生产卷烟领用另一半。 (5)8月27日,销售乙级卷烟取得收入100万元,销售外购烟丝取得收入10万元。 (6)8月28日,没收逾期未收回的乙级卷烟包装物押金23400元。 (7)8月29日,收回委托个体户张某加工的烟丝(发出烟叶成本为2万元,支付加工费1050元,张某处同类烟丝销售价格为3万元),直接出售取得收入3.5万元。 计算该烟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分析过程:(1)第1、2笔业务的数据为计算扣除外购已税烟丝已纳的消费税时使用。 (2)第3笔业务的数据为收回烟丝时计算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时使用,即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价格,要按组成计税价格公式计算。 (3)第4笔业务,委托B烟厂加工加工的烟丝收回,应计算并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200000+80000)/(1-30%)×30%=120000(元)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出售一半取得收入25万元,是否再补缴消费税的问题,因为出售的一半和另一半都是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收回直接出售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其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但此时并不补缴(或退回)消费税,因为按照消费税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以体现消费税一个环节征税的原则。生产领用的另一半用于卷烟生产,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抵扣。 (4)第5笔业务应纳消费税为:1000000×40%+100000×30%=430000(元) (5)第6笔业务应纳消费税为:23400/(1+17%)×40%=8000(元) 这里只要注意将包装物押金23400元还原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算应缴消费税即可。 (6)第7笔业务应纳消费为:35000×30%=10500(元) 这里只要注意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能由个体经营者代收代缴消费税,而应在收回后按实际售价计算应缴消费税即可。 综上所述,该卷烟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00000+80000)÷(1-30%)×30%+1000000×40%+100000×30%+23400÷(1+17%)×40%+35000×30%-(100000+200000-50000)×30%-(200000+80000)÷(1-30%)×30%÷2=433500(元) 2.某酒厂2001年7月份发生的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粮食白酒20吨,不含税单价6000元/吨,销售散装白酒8吨,不含税单价4500元/吨,款项全部存入银行。 (2)销售以外购薯类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4吨,不含税单价3200元/吨,货款已收回。 (3)用自产的散装白酒10吨,从农民手中换玉米,玉米已验收入库,开出收购专用***。 (4)该厂委托某酒厂为其加工酒精,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6吨,每吨不含税单价为8000元。 计算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注:粮食白酒定额税率0.5元/500克;比例税率为25%)。 分析过程: (1)第1笔业务应纳消费税为: (20×6000+8×4500)×25%+(20×2000+8×2000)×0.5 =39000+28000=67000(元) (2)第2笔业务,应按薯类白酒征税,应纳消费税为: 4×3200×15%+4×2000×0.5=1920+4000=5920(元) (3)第3笔业务,视同销售,应纳消费税为: 10×4500×25%+10×2000×0.5=11250+10000=21250(元) (4)第4笔业务,按酒类***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为: 6×8000×25%+6×2000×0.5=12000+6000=18000(元) (5)当月合计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67000+5920+21250+18000=112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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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4月14日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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