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某首饰店一新首饰的含税售价为2340元,以旧换新的旧首饰作价为1000元。 [答疑编号10060707:针对该题提问] 借:库存商品 1000 现金 1194.70 贷:主营业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4.70[(2340-1000)÷1.17×17%]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7.26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7.26[(2340-1000)÷1.17×5%] 这是税务代理实务教材上的例题,我看不大懂:习惯思维来说,一首饰标价是2340元,现收进一旧首饰抵1000元,那我是不是应收现金1340元啊 事实上,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多数金店在以旧换新过程当中,如以旧首饰(1000元)换新首饰(2340元),客户除要支付差价(2340-1000=1340元)之外,还要按照加工规定用旧首饰加工新首饰的方法再向金店支付加工费,即相当于把旧首饰经过加工换成新款。这是多数金店的规定。 当然***不是这样的,不牵涉加工费的问题。在***当中你只要记住,核算增值税和消费的依据就是新旧首饰差价折算成不含税的就可以了。实际操作与***有许多东西是不一致的,但算出来的税金肯定是一致的。 如上例。实际会计处理为: 收到旧货 借:库存商品 1000 收取差价款 现金(差价部分) 1145.30[(2340-1000)/1.17] 收取销项税 现金(销项税) 194.70[1145。3*17%] 验旧换新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验旧换新增销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4.7 计提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7.27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7.27 由上例可知,在收进旧货一定、收入为新旧差额一定、增值税一定的前提下,只有收取的差价部分为倒挤数。 这是我在实际记账过程中的一点心理。很想听听大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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