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倒签提单所引起的问题 发布部门: 领导层 发布时间:06-09-05 -------------------------------------------------------------------------------- 承运人倒签提单所引起的问题 案情回放 2004年1月8日,原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了一份泰国大米的买卖合同,装运期为同年4月1日至4月30日,信用证结汇。随后,粮油公司如约开出信用证,该信用证显示,***后装船日2004年4月30日(LATESTDATEOFSHIPMENT040430),不可撤消,见票即付。5月1日,被告光芒国际航运有限公司所属“光芒”轮自泰国曼谷港装载7200吨泰国大米开往目的港上海。由于光芒公司倒签提单(实际装船完毕时间为5月1日7时止,提单签发时间是4月30日),致使作为收货人的粮油公司无法按国际贸易合同的惯例,以信用证存有不符点为由拒付货款,使粮油公司本应享有的买卖合同下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的权利被无端剥夺。为此,粮油公司要求承运人光芒公司赔偿米价损失折合***约270万元(该损失不是运输中大米变质造成的,纯粹是由于大米市场价格跌落引起的),其他损失如关税、目的港的卸货费等损失约340万元。 在上海海事法院审理时,粮油公司以其与光芒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9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上海海事法院经审查准许粮油公司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本案虽然未经法院判决,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由粮油公司申请撤诉的方式结案,但本案中关于承运人倒签提单行为的认定、承运人倒签提单收货人损失范围的确定、承运人倒签提单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等问题均属海事审判司法实践中较为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承运人倒签提单收货人损失范围的确定 国内外相关法院对倒签提单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大都只支持货物价值的差价损失。然而,倒签提单下收货人所因此遭受的损失通常包括货物的差价损失、卸货和堆存费用、关税、增值税、有关信用证等费用如开证费、收货人同国内贸易方的违约金或预期利益损失、诉讼保全的费用。 由于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侵害了贸易合同买方基于信用证的拒付货款的权利和基于贸易合同解除合同的权利,使买方不得不支付货款,收受和处理货物,以减少损失的扩大,如果承运人没有倒签提单,买方就无须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因此承运人的赔偿范围应能***买方恢复原状,即恢复到买方不支付货款和不接受货物的状态。所以,只要是为恢复原状收货人应支出的费用承运人都应当承担,除非该损失是买方不支付货款和不接受货物仍然应发生的费用。 1、货物跌价损失在本案中,大米的进口价是每吨240美元,到港后国内同等大米的市场价是每吨220美元,即每吨大米损失20美元。货物的跌价损失是***可以理解的损失,称之为净损失,一般应予以支持。但有两点值得注意:***是以哪个时间的国内市场价格为妥。通常货物到港后,价格可能还在波动。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时间点。该日期的确定,应在货物到港以后。既***收货人有一定的时间可以到市场交易,方便其交易,又要保护承运人的利益。第二是以实际交易的价格为妥。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货物在合理的时间内已经成交,应以该成交价为准。因为该价格可真实地反映出收货人的实际损失。 2、货物的增值税、关税货物到港以后,收货人(贸易合同的买方)如果不提货,只能扩大损失,因此,收货人去报关提货是履行减损的法定义务。收货人要提货就必须按照***的有关规定交纳增值税和关税,并取得相应的凭证,这是收货人变卖货物必须支出的成本。因此,对货物跌价损失引起的货物的增值税、关税损失也属于收货人的实际损失,应当由承运人予以赔偿。 3、货物的卸货费用和堆存费用 卸货费用和堆存费用其实和关税、增值税一样都因收货而产生,因为承运人倒签提单,收货人已经通过信用证贸易支付方式向国际贸易的卖方支付了货款,成为合法的收货人。如果收货人不提货,损失将进一步扩大。而如果收货人提货,由此产生的关税、增值税和卸货费用、堆存费用都是合理的,不可避免的费用,是由于承运人倒签提单引起,应由承运人承担。此外,其他为了实现货物的变卖所支出的检验费、检疫费等,只要证明数额合理,都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4、信用证开证费、预期利润损失 信用证的开证费发生在承运人倒签提单之前,是贸易合同的买方为履行贸易合同必须支付的。换言之,承运人不倒签提单,收货方不支付货款,此笔费用也已发生,因此,该损失同承运人倒签提单无关。 作为国际贸易的买方在进口货物之后如不是用于生产,很可能是已同国内一家或几家贸易方签定了货物买卖合同,因此会产生对国内贸易方的违约金赔偿或者预期利益损失等。但正如本文所述,承运人倒签提单,侵害的是收货人基于信用证法律关系拒付合同货款和基于贸易合同解除合同的权利。收货人可以行使该权利,当然也可以放弃该权利,如果承运人不倒签提单,收货人仍可通过修改信用证或同意不符点取得货物。收货人以倒签提单起诉承运人的前提条件就是收货人本可行使上述权利,而行使上述权利,收货人根本不可能获得进口的货物,也就根本不可能向国内贸易方交付货物。两者是相矛盾的,不可能同时成立。况且,实际情况通常是无论承运人倒签提单与否,货物的到港时间几乎是一样的,收货人对国内贸易方的违约金赔偿同倒签提单没有任何关系,除非国内贸易合同对货物进口的装船时间有明确的约定。 二、承运人倒签提单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 通常海事欺诈与国际贸易欺诈具有紧密的联系,是国际贸易欺诈中的重要一环,但也有例外,如船舶保险欺诈。倒签提单虽然是海事欺诈行为中的一种,但与信用证欺诈之间仍存在着显著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上的不同。倒签提单的欺诈可能仅仅是承运人,也可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串通。信用证欺诈的主体只能是受益人(通常就是出口商和托运人),因此,只有证明托运人参与了倒签提单的欺诈行为,倒签提单的海事欺诈才能同时构成信用证欺诈。所以,如果不能证明受益人参与了倒签提单的欺诈行为,就不能认定构成信用证欺诈,也就不能适用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申请法院止付信用证付款。反之,如果能够证明受益人参与了倒签提单的欺诈行为,就可以认定构成信用证欺诈,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实际上,在贸易中,进口商很难提交证明出口商直接参与欺诈的证据。因此,一般就倒签提单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信用证欺诈。另外,在本案倒签提单纠纷中,收货人完全可以通过海事诉讼保全,对承运的船舶实施扣押,以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也似乎没有必要运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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