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博士 您好! 我们公司有三个货柜的冷冻鲜枣运道韩国釜山,到现在已有4个月的时间,但客户没有提货,由此在目的港产生了巨额的费用。当时我们出运的价格条款C&F BUSAN,海运费等费用我们在出运后已全部付清,并且我们的货款也已收到。我想知道在客户不提货的情况,目的港的费用是否应由我们承担?? 您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判断违约的问题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简单地说,如果贵司违约那么就应当由贵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对方违约,则贵司无需承担该费用。 目前货物仍然积压在目的港,可能会产生法律上所指的扩大的损失。这一损失由谁负担,还涉及到合同履行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协助义务,以及减轻损失的义务。 目前客户拒绝提货,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以拒绝收取货物而提出解除合同。因此,解决该纠纷的关键是判断韩国进口商可否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有很多事由,而作为违约救济方式的解除合同,需要构成根本性违反合同才能采用。根本性违反合同是指一方的违约行为必须从根本上剥夺了合同另一方在合同项下所期待的利益。现在无法明白贵司交付的货物是否相符,如果不符,那么不符程度多大?如果程度大就可能构成根本性违反合同。还有,是否有晚交货的情况,如果晚交货那么需要看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时间是否构成进口商订立合同的重要因素。 在货物到港后,客户显然与贵司商谈过有关问题的。因此,这种商谈过程以及内容都对判断是否构成根本性违反合同具有意义的。 如果贵司并无违约行为,那么贵司就不需要担心了。因为作为C&F(依照INCOTERMS,标准的用语应当是CFR)的卖方,只要完成在装运港完成装船交付义务,并完成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然后交付约定的单据就完成了卖方的合同义务。一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交货义务,那么在目的港额外产生的费用就应当由进口商支付。 如果是进口商无理拒收的,那么由于货物已经转移给进口商,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与货物相关的费用(运费除外)和风险,均由进口商承担。 当然,如果贵司打算解除或者同意客户解除合同的要求,那么增加的目的港费用需要双方协商来分担。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则需要贵司承担。 即便贵司存在违约但没有构成根本性违反合同,也不能只是由贵司来承担如此高额的滞港费。因为基于减轻损失,是非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果进口商在货物到达之后不提前货物,而产生额外的费用,那么这些费用应当由进口商承担,或者说,进口商在向出口商主张违约责任时,不能将这些滞港费用全部作为损害赔偿。这是因对方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协助义务而需要承担的减轻损失的义务。 如果贵司在这次交易中并无过错,也没有违反合同的事由,贵司应当态度清晰并强硬。并且在与进口商的交涉中,一定要注意不要表达出愿意解除合同或者愿意承担部分滞港费用的想法与意思。由于贵司已经收到了货款,应当是进口商更加心急着与贵司磋商。所以贵司不要主动和对方联系此事项,即便在联系、交涉时,也应当注意按照正确的步骤,始终注意不要随意答应解除合同或者随意同意把货物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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