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公民在俄逗留及居留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对外国公民在俄逗留及居留进行监督 一、联邦及地方内务部门对外国公民在俄联邦居留、逗留及中转过境进行监督,但本条第二款所述外国公民除外。 二、联邦外交部门对下列外国公民在俄临时逗留进行监督: (一)、外国驻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馆长及工作人员、上述人员的亲友,但以亲友在其官邸或外交、领事机构之内居住为限; (二)、外国外交部持外交、公务***来俄进行工作访问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三)、来俄进行工作访问并依据国际条约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成员、国际组织驻俄代表处成员、总部在俄的国际组织成员及其亲友,但以亲友在其官邸或代表处之内居住为限。 三、外国公民入境时须填写移民卡,并将该卡及身份/证/件向俄口岸边检人员出示。外国公民出境时须将移民卡交给俄口岸边检人员。边检人员须在移民卡上填写入出境记录。 第三十一条 外国公民不遵守在俄逗留或居留期限的后果 一、如外国公民在俄居留或临时逗留的期限被缩短,该外国公民须在三日内自俄联邦出境。 二、如外国公民的临时居留许可或居留证被撤销,该外国公民须在十五日之内自俄联邦出境。 三、未执行本条一、二款规定的外国公民将被遣返。 四、联邦及地方内务机关根据本条规定对外国公民实施遣返; 五、遣返费用由被遣返的外国公民承担,如外国公民无法承担或该外国公民系违反本法有关使用外国员工的规定在俄工作,则由其邀请单位、被遣返人所在国驻俄外交或领事机构、国际组织或其代表处、或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及法人承担。 六、如邀请方无法确定,遣返费用将根据俄联邦***的规定由联邦预算承担。 七、联邦及地方内务部门将外国公民被遣返的情况通知联邦外交部门。 八、联邦外交部门将外国公民被遣返的情况通知其所在国驻俄外交及领事机构。 九、被法院判定遣返的外国公民在实施遣返前关押在内务部门的专设场所或根据俄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设立的专用机构中。 第三十二条 对外国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 一、联邦及地方内务部门与其他联邦、地方及联邦主体的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对外国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如外国员工违反劳动或劳务合同规定的条件,联邦及地方内务部门可根据雇主或劳务主的申请撤销向外国员工颁发的劳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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